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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办案质量:案件信息公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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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办案质量:案件信息公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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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媒体和网民都越来越熟悉类似的来自最高检发布的大要案办理信息。

这样的发布流程正在走向常态化。据检察日报社新媒体工作室统计,截至3月31日,最高检“两微一端”自开通以来共权威发布了45条由最高检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还有360条地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内容包括所涉罪名、办案流程、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及时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及时发布贪腐案件信息,是近年来最高检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案件信息公开体系的主要渠道之一。

在有关人士看来,案件信息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和“龙头”。“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安排,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方式方法,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晋作出如此表示。

一项倒逼机制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整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检务公开的核心和关键。特别是现阶段,人民群众不仅仅想要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更关注具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理效果。”今年2月15日,王晋在做客正义网访谈时进一步表示,“检察机关只有全面公开案件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以公开促公平公正,以透明促廉洁高效,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在调研“检务公开”课题时发现,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不知情、不熟悉和不理解是产生新的涉诉矛盾纠纷和致使整个涉诉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对案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的“质疑”和“猜测”,既可以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也有利于打破司法“潜规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公平,进而重塑司法权威。

“传统的办案质量的评价和管理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现在案件信息的公开实际上是将这种评价和检验的主体扩大到社会公众。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程序和实体的信息,能倒逼检察人员充分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包括促使其纠正错误。”四川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自该省开展检务公开试点工作以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明显助推了一些试点院办案质量的提高,不仅挤压了办案过程中的寻租空间,更使得办案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

以“起诉书上网”为例,万毅认为,公开起诉书能倒逼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整体提升,“在过去,一些办案起诉书出现了用语不恰当、制作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现在,起诉书一旦上网公开,起诉书的制作必然更加严谨,公诉人审查案件更加认真负责,这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这种倒逼作用能够‘一举多得’。”

“通过公开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可以消除各方面的猜测和怀疑,排除各种办案干扰阻力,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化,又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通过全面的案件信息公开,将检察权行使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可以暴露出检察机关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最高检办公厅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主任孙灵珍评价说。

“一张大网”和“四个平台”

公开促进公正,公正赢得公信。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正式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上线运行,这两大举措被誉为检务公开工作取得“标志性突破”。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得好不好,关键是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人民群众满不满意,看的是我们案件信息公开有没有实际效果。”据王晋介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这使得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从一般性的要求变成了刚性的制度约束,从部分地方的实践探索变成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动作,“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都要在这个网上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gov.cn),记者看到,网站上运行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四大平台。其中,“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进展情况;“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和检察机关进行网上预约办理有关业务;“重要案件信息”平台,各级检察院通过该平台发布重大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在该平台发布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申诉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

“这四个平台各有侧重,其中案件程序性查询平台和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面向特定人群,具有办事功能。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大众,不需要申请即可查询。”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介绍,目前,全国3600多个检察院都在同一平台集中公开办案流程、办案结果、办案文书 ,“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嵌入到内部办案软件中,也就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面,全国检察机关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案件的受理、办理、审批、统计和监督管理,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都是从该系统中自动生成,智能化提取”。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研发和运用还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过去,当事人或者律师想查询案件信息,必须到检察机关现场实地了解;如今,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网上查询账号,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案件流程信息,而且还可以根据诉讼程序进展进行多次反复查询。

实践中,律师到检察机关“阅卷”有时在时间上会“撞”上公诉人“出庭”,有的地方因司法资源有限,在同一时间无法满足所有案件律师的阅卷、会见请求,而“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的开通,从源头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出现还打破了时空局限,律师只需向经常居住地所在检察机关提交申请,经过身份认证后就可以查询到全国范围内其代理案件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

相比之下,检察人员则要度过一个“阵痛期”,对于基层检察院,日常办案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给办案人员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为此,最高检有关技术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计了专门的技术软件帮助在网上自动提取案件信息。

扭转“公开案件信息不利于办案”的误区

“公开案件信息会捆住自己的手脚,教会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方法,造成办案难度加大”;“办案信息公开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检务公开是办公室的事,案件公开是案管办,与自己无关”;“检务公开和案件信息公开都是软任务,不影响绩效考核成绩,公不公开都无所谓”……孙灵珍告诉《方圆》记者,自案件信息公开试点工作推行以来,一些地方检察人员表现出“畏难”、“抵触”情绪,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最根本的就是要扭转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严把案件质量关、程序关、期限关、文书关,全面适应公开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孙灵珍告诉记者,最高检高度重视案件信息的公开工作,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案件公开工作当作“硬要求”、“硬任务”来完成。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这或许是检察机关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终目标所在。

“要深刻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检务公开是当前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撒手锏’、规范检察权力的‘铁笼子’、爱护检察干警的‘安全阀’。”河北省检察院下文,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最高检的决策部署上来,使认识再提高,思路再清晰,步伐再加快,不断增强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

在北京,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人员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提出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契机,实现检务公开的“五个转变”,即从强调检察工作特殊性、案件性质不能公开向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转变,从注重办案数量、规模向注重办案质量、提升业务能力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程接受外部监督转变,从不透明、随意性执法向全面严格规范执法转变,从行政化管理向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转变。

“实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出现了明显的‘两少’状况,打听案情、说情的情形少了,当事人抱怨、上访的情况少了。”孙灵珍表示,最高检鼓励地方检察机关稳妥扎实探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对实践中成熟的、拿得准的做法要“强力推进”。

把握好公开的尺度与时机

“案件信息的公开,一方面的确倒逼了案件办理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而另一方面,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时效在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棣中举例说,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是终结性法律文书都应公开;有的认为起诉书公开只适宜诉判一致的情况;还有的认为起诉书在开庭前就应公开,“不同的理念会探索不同的做法,哪种做法最好,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相比于“判决书公开”,万毅分析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掌握最终的实体处分权,因此审判环节的诉讼文书,大多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终结性,其对外公开并无法律和法理上的障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承担着侦查、批捕、起诉等多个诉讼环节的职能,在判决结果出来前,起诉书并不具有最终的实体处分性,因而在对外公开时就需要注意“度”的把握。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业务,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的公开自然也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置于‘检务公开’制度的约束与规范当中,这是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保障人权、监督检察权行使的客观要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

不过,自侦案件信息的公开不同于公诉部门司法文书的公开,罗猛亦指出,侦查本身具有秘密的属性,很多的侦查活动都需要秘密开展;而职务犯罪本身具有手段隐秘性、高科技性,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往往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不适当的公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增加侦查阻力。罗猛认为,自侦案件信息的公开,要把握好“适度”和“适时”两个原则,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在恰当的时机公开适当的内容。

对此,赵棣中亦有同感,“反腐败本身就是与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案件初查阶段,加强保密工作是案件的‘生命线’,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职务犯罪的线索、举报材料、案件侦查过程和侦查手段等内容都不宜公开,否则案件容易‘流产’。但若是为了表明惩治腐败的决心或是澄清视听,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程序性节点等内容”。

“在侦查阶段,案件信息的公开要把握好‘度’,无论是公开,还是保密,都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赵棣中说。

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之间以及保护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在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记者提出这样的疑问。

“我们既不能一讲公开就随意公开,忽视对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能一讲保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就什么也不公开,忽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重要的是选取适当的平衡点。”王晋表示,案件信息公开涉及各方面利益,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又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最高检着手于从三个方面解决好问题。“一是制定负面清单,明确不得公开的内容。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检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如要求公布法律文书时,应当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做匿名处理,对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屏蔽处理。二是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信息,规定不同的发布时机和发布方式。如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主要是面向诉讼参与人等特定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对正在办理的重大案件,可以向社会发布办案进展情况,但由于尚未办结,不公开具体案情。在案件办结以后,再通过发布法律文书和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公开具体情况。三是按照‘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审核把关机制,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发生。”王晋说。

“人民的‘知情权’并非绝对的知情权,而是要受到其他权利和利益的制衡,比如国家利益、个人隐私权,此外,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个人资讯自主权等。因此,检务公开并非一切皆公开,也会受到其他法原则的制衡,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侦查密行原则等等。”万毅举例说,比如检察机关在公开文书时可以加个提示语――“本院的起诉书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已经被判有罪,被告人受无罪推定原则保护,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之人”。

“公开和保密都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原则,既不能为了公开而越过保密的底线,也不能为了保密而束缚公开的手脚,要通过合理的举措找准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据孙灵珍透露,最高检有关部门全面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正修改完善有关保密规定内容,以确保检务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不冲突,有序衔接,实现依法公开与依法保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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