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为例,分析财税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处理,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
关键词: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财税处理;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财税处理分析
收录日期:2015年3月4日
一、财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其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当其未发生减值时,其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应收利息 30(1000×3%)
贷:投资收益 30
3、2012年1月10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借:应收利息 30
贷:投资收益 30
5、根据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客观证据的规定,2012年东风公司发生的严重财务困难证明客观证据已出现,应确认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0(1000-600)
6、2013年1月10日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借:应收利息 30
贷:投资收益 18(60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12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12
贷:资产减值损失 212
二、税务处理
对于初始计量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购买价款;如果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
在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应确认股息所得;如果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税法要求按视同分配进行处理,“先分配再投资”,应确认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如果在企业持有资产期间,投资资产发生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其计税基础。
三、财税差异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
借:所得税费用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借:所得税费用 50
贷:递延所得资产 50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减值恢复时,会计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而税法不承认,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计分录为:
贷:所得税费用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