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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教育: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的有效路径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4 14:35:53
自我教育: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的有效路径
时间:2015-08-04 14:35:53     小编:

摘 要 随着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维权问题逐渐成为了我国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文围绕农民工权益问题现状描述、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根本原因分析、农民工维权有效途径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对当前我国农民工维权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 农民工 维权 法律

作者简介: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农民工权益问题现状描述

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论应该同其他公民享受同等的权益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但是我国过去封建的制度及历史造就了目前农民“二等公民”的现状。就目前来说,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问题,另一方面是农民工社会政治权益问题。

(一)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政治权益问题

农民工都来自于农村,社会身份就是农民,在整个社会当中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尤其是来到城市之后会变得更加弱势。研究人员指出,与城市常住居民比较,外来农民工在居住环境、生活娱乐、物质条件、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条件都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不如农村,可以说他们是处于城市最底层的社会群体。

在社会保障上面,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也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从来不具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民工这一身份使他们即使来到城市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市场选择的自然产物。但在原先的户籍制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农民工的职业地位并没有根据市场地位的变化而变化,反而受到农村户口的限制,不能实现其身份市场化的转变。农民工逐渐从城市底层人物转化为生产工人,这一转变并没有使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且导致其身份与职业互斥。

农民工教育保障方面,虽然近几年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相关政策,但是至今为止农民工仍然未能完全享受应有的权利。笔者对宜春市农民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占70%,高中文化水平占21%,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占9%,通过此项调查笔者深刻体会到城乡居民在受教育程度方面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可以很好地反映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进城农民工子女仍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子女的教育权利。笔者再次对上述人群针对进城目的进行调查,调查显示有30%左右的农民工进城打工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他们同样要面临子女入学困难的问题,将子女送至公立学校需要缴纳高昂的借读费用,而将子女送至费用低廉的民办学校也不能实现好的教育。

在政治权利方面,当农民工进城之后很少会参与农村的选举活动,除了一些重要节日之外很少返乡,他们长时间离开农村等同于自动弃权任何选举权利。同样在调查过程中也反映出这一问题,在接受调查的农民中,有80%的人表示离开农村后从未参与过农村的选举活动,而他们放弃农村选举权后是否意味着拥有了城市选举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9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过城市的选举活动,而在这90%的人群中,有65%的人是没有思考过此类问题,而25%的人是想参与此类活动却没有权利参与,在他们认为,他们为这所城市付出过贡献,理应享受相应的选举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在不得已弃权家乡选举权的情况下,也享受不到真正的城市社区政治权利。

二、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根本原因分析

人民普遍认为农民工社会地位较低,属于弱势群体,无论是在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没有实质性权利,很容易受到社会的无视与侵权。有关农民工为弱势群体的原因,有些人认为是农民工自身造成,认为他们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素质普遍偏低,所以理应从事一些较为低级的工作。农民工教育程度低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调查结果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人数就占到70%,但是文化程度低并不代表素质低,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因此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地下并不是由于文化程度低下而引起的,只能从外部因素中寻找原因。当然,历史原因也是一部分,在过去农民工权益受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会引起任何人重视。“三农”问题的确具有一定的历史,但是一味的将责任归咎在历史上也是不负责任的现象,只能通过现实来解决问题。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类问题,遇到权益侵害时必须找出责任方并寻找补偿方式。那么现实中,引起农民权益受侵的根本原因在何处,我们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寻找原因:一是自身因素;二是集体因素;三是制度因素。

(一)自身因素

自身因素主要体现在人民对于农民应有权利的无视,有时也会体现在对农民工的伤害上,具体分为人身伤害和心理伤害。农民工离开家乡进城务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赚钱过上更好的生活,而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利用自己在劳动市场中占有的优势不断压榨劳动力,并将农民工工资降到最低,为了企业自身利益让农民工不断加班,甚至不按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为将生产成本降到最低使工作环境极其恶劣,这一系列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当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会尽可能推卸一切责任,以上便是农民工人身方面的伤害。而农民工心理上的伤害主要来自于城市居民日常对农民工的歧视,例如当某地区发生盗窃案件时,市民的首要反应便是“是否是农民工所为?”当农民工到政府事业单位办事时,也容易遭到办公人员的歧视,态度恶劣。总之在市民眼中,城市一切不安定因素都来自于外来务工人员。在调查中问及市民应该如何对待外来务工农民时,市民通常会爽快地回答“平等对待”,而实际情况则是区别对待,这些有意无意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给农民工的心理造成了伤害。调查结果显示,有大部分农民工认为在城市生活中最大的精神障碍便是被城市居民瞧不起。

(二)集体因素

在这里说的集体主要是包括一些企事业单位或地方政府机构。而企业大多数指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基本上不会聘请农民工,即使在特殊情况下聘请农民工,通常也是作为临时工或非正式员工存在,不能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和福利。而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学校对于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部下的重重障碍。我国对于义务教育通常是根据户籍及就近的原则展开的,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通常在农村,而大部分农民工都缺乏在城市购房的能力,只能租房在郊区地段,居住环境较为恶劣,且人流量较大,农民工若想进入公立学校必须面对择校费用等问题,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在近几年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来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改变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必须缴纳高昂费用的现状。因此地方权力机关应重视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尽可能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有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达到地方利益,常常通过法律方式来制约外来农民工就业,还不时清理一些不符合当地条件的外来农民工。1999年,北京曾出台相关政策来管控外来农民工在北京的就业情况,仅仅允许104种职业接收外地人员,有高达103种职业禁止使用外地人员。除此之外,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当地治安管理要求农民工办理居住证,甚至高额费用受理该业务。

(三)制度因素

追根究底,对与农民工的各种歧视与不公平对待起源于制度因素。从表面看来农民工仅仅为一种职业,而实质上它代表着一种身份,被制度捆绑的身份。从制度因素角度来剖析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更容易让我们抓住问题的本质。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不仅仅是单一的制度,而是系统制度,其中包括教育制度、居住制度、外地人口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可以成功地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分离开来,形成两种不同的群体,造成城乡不平等的社会体制。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下产生的,同时也是导致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制度。现有户籍制度为每位公民赋予了独一无二的户籍身份,而且很难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改变。虽然最近几年迫于各方面压力,户籍制度发生了一些轻微的改变和调整,但是变化并不显著,外来务工农民仍然会受到重重制约难以融入城市,成为城市底层人物,在教育、住房、政治权益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将农民工区别在外,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仅仅将城市员工纳入保障范围内,城市员工能够享受到政府给与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商五大保险,除此之外还能够享受到地方政府给与的最低生活保障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已经逐渐转化为产业工人,尽管如此,农民工还是无法摆脱户籍制度的捆绑,与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擦肩而过。基于这种制度方面的歧视,农民工的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一旦遇到困境时,难以依靠社会保障来得到帮助。

三、农民工维权有效途径

(一)提高自身素质,寻求法律援助

劳动法颁布的目的在于化解劳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农民遇上一些强势企业时,由于力量悬殊地位不等等因素,很容易导致农民工权益收到损害。面对这些强势的企业怪招,农民供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一旦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等问题时,要及时通过这些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若农民工对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即使知道向有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也不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农民工应利用空闲时间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识别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规条款,并掌握应用方式,这样当农民工遇到权益受损问题时,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不让非法企业有机可乘。在所有与农民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法律,也是应用最广的两部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充分明确了劳资双方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为他们的维权行为提供了极其有利的保障。

(二)利用农民工维权基金,维护自身权益

2006年,我国司法部成功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此项法规中明确确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及法律援助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相关组织机构、经费要求等等,并建立了一套与其相匹配的的法规体系及规章制度,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法》为核心内容的规范体系。在当年8月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为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并在所有省份至少设立一家农民工维权律师咨询及服务机构,律师会尽量利用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农民工面临的一系列维权问题,例如工资拖欠等等,尽量避免诉讼方式,同时也能在农民工的委托之下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作为当代农民工,应及时、充分地掌握政府各项政策,了解其动态方向。就此次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而言,足以充分证明我国政府对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因此农民工也应提升自我教育,积极了解此项援助基金的具体援助对象、援助范围、援助内容、援助条件等等,当自身遇到维权问题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去申请符合自身条件的援助基金,使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了解关于承包方恶意利用农民工的相关惩治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在城镇中所占比例逐年升高,国家对于农民工的重视也越来越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农民工权益受损的诸多问题当中,被承包方恶意利用的不良事件所占比例最大,例如被非法企业恶意拖欠工资,恶意增加劳动时间等一系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等。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来惩治这些非法利用农民工的行为,并且相应法律部门在受理农民工侵权案件时,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会予以严重打击,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提高农民工预防意识,不让非法企业有机可乘

四、结语

农民工一旦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掌握了相关法律知识,很难让非法企业有机可乘,即使被企业恶意利用,也能够快速、有效地通过正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必须改变以往状态,拒绝使用非法、暴力的方式进行维权,不断加强自我教育,提高自身素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维权问题必将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农民工也必将能够摆脱城镇“边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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