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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梦之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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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梦之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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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做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举措,并提出一系列将来实施的侧重面。本文将结合法治中国的含义,以及与中国梦的关系,提出本文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看法和法治国家的评判标准。

关键词 法治中国 中国梦与法治 标准

作者简介:苏千禄,广西师范大学雁山校区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法治中国的内涵

(一)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本文认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为起点,至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经过不断发展,于2007 年十七大再次明确提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去30多年,是中国法治从雏形到初步发展的阶段,2011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仍然是受许多专家学者质疑的。我们国家连一部自己的民法典都没有,生活中还存在许多无法可依的现象,该体系是否真的建立值得考究。

(二) 法治内涵的确定

中国的现代法治理念,主要源于西方,但法治在中国的建设,应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状况。王利明教授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这五大方面。本文持该观点,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予以说明。

第一,法律至上。这是法治国家的普遍特征,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和最高准则,这就要求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应该是人民意志的集合体,用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十八届三中全《决定》中,明确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性。因此说明我国的宪法是具有最高性的,并未规定法律是否最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性。

第二,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发挥效力,那么什么样的法才算得上良法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其一是法律的制定要完备,意即法律应当涵盖生活的主要方面,并且尽量做到种类完备、系统规范、具有体系性。因此,要求各项制度相互之间应保持内外在的协调一致性 ;其二是法律应当较为全面、有效规范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让法律充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其三是法律应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内在的一致性,每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应当与时俱进,并适时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第三,人权保障。法治的一个最重要功能就是人权保障,国家制定法律,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一个目的是统治,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人权保障。

第四,司法公正。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机构内部正本清源,这是维护司法的权威形象的要求。话说“徒法不以自行”,法律只有公正地实施才能形成公信力。

第五,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国家机构的一切活动和权力行使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治社会中,最终的支配力应该是法律而不是政府。在法治社会,政府的任何权利都必须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并未对其相关权力做出规定时,是不能行使该行政权力的。

二、中国梦与法治中国

中华民族的复兴,离不开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国梦的提出和发展时间非常短,是基于基本国情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理政者在其在任期间的一个目标。中国梦是否能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基于上诉考虑,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应了当下时代的趋势,做出了一系列法治方面的改革,其中就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中国的建设,事关中国梦的成败。那么法治中国建设如此重要,领导集体当然不能忽视,那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呢?

三、建设法治中国

(一)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是基于国际和国内两种情况,根据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要求而提出了。因此,法治中国是为实现国家富强中国梦的保障,法治中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法治中国的实现将有利于中国社会的现实矛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从而进一步巩固、维护社会稳定。法治中国必将有利于发展、保障市场经济以及法治中国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

(二)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中国的法治建设,三十多年来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的国家或政府一直也在反复强调并使人们相信,一个治理有序的国家,离不开良好的制度建设。葛洪义教授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关键在于体制内的创新,有三个关键的突破口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以及国家与社会。本文将秉承葛洪义教授的观点,谈谈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第一,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以中央为中心,中央是权力的集中地,而地方却存在较少权力。中央应该适当分权给地方,分权本身也就是一个宪政结构。权力的集中不利于制约权力,权力的分散才有利于权力的制约,制约是两个以上的有权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只要其中一个在做好事,其他的就很难做坏事了。当然,制约是以分权为前提的,国家应该横向上做一个彻底的分权。

第二,正确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公权力往往喜欢多多干涉私权力的行使,导致公私权力分工不明确,出现鸡毛蒜皮的事都要找政府,最后政府责怪百姓什么事都要他管。公权和私权应该是分开行使的,才能促进权力的行使与法治理念的贯彻。

第三,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的事情应交由国家去管,社会的事情应当由社会来处理。因为我们政府是一个权力无限的政府,所以政府的权力无限,许多社会事务都是“包租婆”式地承揽,老百姓一有事情当然找政府。但是政府如果权力有限,他的责任就有限了。政府做的越多,容易导致社会群体对政府的依赖增强,反而不利于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但是政府做得过多,我们的社会资源是根本无法支撑下去的,因此产生很多不公平现象。不公平是因为政府没有足够资源支撑的时候,谁给他钱,就会靠向谁。

因此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公权和私权的关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以这几个方面为突破口不断完善发展。

四、法治的标准

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法治国家,不可能是个单一标准,应该系统性加以考察。判断是否是法治国家,学界有较为认同的共识,即从法的存在,法的正义性,法的至上性、法的预设性、公开性、稳定性、平等性,权力的保障性和权力的制约性和公正的司法和司法的公正这六大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法的存在。法的存在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存在的前提基础,“徒法不以自行”,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便开始有法的存在,因此法治国家的考量,仅仅依靠法的存在不能得到合理的定论。

第二,法的正义性。是否具有法的正义性,只是评判是否为法治国家的一个方面标准,因为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也存在着大量正义性质的法。

第三,法的至上性。法律一旦确定并制定下来,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政府机构也如此。过去我们的政府往往可以做出跨过法律和宪法制定决策和命令,是一种欠缺法治意识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前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家在对法治建设以及政府权力的约束上提出了要将政府关到制度的牢笼里。说明我国开始意识到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必要性、重要性。

第四,法律本身具有预设性、公开性、稳定性、平等性。首先,法治社会,制定法律规则应具有预设性,能预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朝发夕改是严重违背法的预设性和稳定性的。其次,法应具有公开性,以便于社会主体进行查阅和学习,了解国家制定出来的规则的真实含义和目的。最后,法律是平等地保护社会主体的,任何人不允许有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五,权力的保障性和权力的制约性。法的制定,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障权力的运行,但是权力不被限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无限扩大,因而侵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权力在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应该收到制约。

第六,公正的司法和司法的公正应同时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存在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公正的司法组织体系。司法不可以、也不可能成为任何个人意志的政治手段,否则司法的权威因受到人治的干涉,将会荡然无存。其二,定罪量刑,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理。因此,所有社会成员未经合法审判是不能判定为有罪的。假设一个人受到了不公正、不合法的审判,最后被定罪,就无所谓的法治可言了。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的判决还需得到切实的落实和严格执行,否则法院的判决将可能成为一堆废纸,法治国家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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