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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设立证据展示与预审听证的必要性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5 02:36:00
浅析设立证据展示与预审听证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5 02:36:00     小编:

摘 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审理非法证据排除之诉的具体程序。这一程序设计,容易导致诉讼程序混乱,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在正式审理刑事案件前通过证据展示和预审听证先审理非法证据排除之诉。结合呼格吉勒图冤案,本文就这两项程序的价值进行了深入论证,并就相关得程序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证据展示 预审听证 可采性

作者简介: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证据展示和预审听证

(一)证据展示

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

我国一些法院曾试行过证据展示,却引发了各种争议,如证据展示与法庭调查内容重复,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等。笔者认为:证据展示程序之所以受质疑,是因为我国对该程序的引进没有触及到实质:只是单纯地展示证据而不涉及对证据的程序性裁判,难以凸显出证据展示的价值。所以,证据展示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另一项重要程序:预审听证。

(二)预审听证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审听证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如果说证据展示,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分别向对方出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那么预审听证强调的则是法官对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进行预先的程序性裁判。预审听证时,控辩双方可向法官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获取法官对某项证据是否具备可采性的裁定,从而决定某项证据能否在正式庭审时出示。

这里需要对“可采性”这一英美法系证据法核心概念作出解释。“可采性是指一项证据是否具有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如果一项证据根据证据法规定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的审理者看见和听见” 。在英美法系实行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法庭审理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预审听证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通过预审听证,法官将缺乏可采性的证据排除出诉讼程序,避免这些证据出现在庭审中,对非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陪审团产生误导;即使某些缺乏可采性的证据偶然地通过了预审听证程序,在庭审阶段法官也可应控辩双方的要求做出排除这些证据的决定,并指示陪审团不要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线,将证据展示与预审听证串联起来,方能实现相辅相成:没有证据展示,则预审听证徒具形式,既无法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也无法了解针对证据的对立意见;没有预审听证,则证据展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果,缺乏独立存在的意义。

二、证据展示、预审听证的价值

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一书,将程序外因素的阻隔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特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证据展示、预审听证的价值就在于确保对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一)呼格吉勒图案中办案程序引发的思考

程序失灵,比某一办案人犯错误更可怕。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无法避免程序失灵的情况再度发生。因为案卷全部移送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在审判程序中的规定,使审判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就对判决结果形成了初步心证,无法避免法官过早考虑裁判结果或法律外目标而恣意裁判。因此,必须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深化程序设计,设立证据展示、预审听证程序,方能实现对程序外因素的有效阻隔。

(二)证据展示、预审听证对程序外因素的阻隔作用

1.证据展示是前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法庭不得依据非法证据证据进行审判。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要求被告人充分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被告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在于被告人在开庭前充分了解控诉方掌握的证据。证据展示,为被告人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2.证据预审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这项工作实际上只有在正式审判前加以解决,才能保证进入法庭的证据不会因证据能力缺陷影响法庭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或导致法官偏见。换言之,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主体与案件审判主体分离、以独立的程序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原理的内在要求,只有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案件审判者的视野之外,才能阻断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真正达到排除的效果” 。

三、构建证据展示、预审听证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具体制度加以改造,可以构建我国的预审听证、证据展示程序。

(一)构建预审听证程序的立法建议

1.从主体上看,应使立案庭承担预审听证的职能。立案庭的职能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这一职能,与预审听证的职能有相通之处。对立案庭而言,承担预审听证的职责,只是将审查案件职能扩展到刑事案件与非法证据,并非重大的制度变动。

(二)构建证据展示程序的立法建议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而庭前会议的议题中也包含证据展示和排除非法证据等。所以,庭前会议可以改造成证据展示的平台,只需将召开庭前会议的职能从刑事审判庭移交给立案庭。对庭前会议的议题,则不需要做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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