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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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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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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不断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认可的原则,但是关于违法性认识一直引发了社会的激烈讨论,尤其是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违法性的内容和界定等等问题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果,关系到人权的保障力度。

一、违法性认识的概念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所不允许的认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许多国外国家将违法性认识归纳为形式与实质类违法性认识,而且对于两种分类的正确与否,进行长达数百年的讨论与辨证,时至今日,对违法性认识的定义仍处于辨证之中。

(一)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

正确的认识违法性是提高违法性认识的首要任务,在法治社会,许多刑法理论的制度与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选择将违法性认识归纳为形式与实质类违法性认识,而往往实质类违法性认识是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其区分标准是以是否触犯了法律本质保护价值;而对于形式类违法性认识而言,其划分标准是确定是否不符合社会整体法律条例与轨道。关于违法性认识,法治社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只要人类具备了违反当前法律规定与条例内容的意识,就将其视为违法性认识,其中包含了伦理、道德等法律规定,这样的衡量标准较为宽容,内容主体不明;第二,指行为人认识到的法律和法规所不允许的,这种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认识。

(二)对违法性和违法性认识内容的理解和区分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大陆法系,但是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的含义与国际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是完全一致。在我国法律条款规定中,其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关系的辨证一直存在。当然,我们应该求同存异,将不同观点进行整合,从而寻找相同之处加以论证,以期寻找正确的内容。当前被学者所接受的观点是“相同论”,在这种观点下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直接将刑法理论规定为违法性认识,深入的说,就是将危害性认识归纳为违法性认识,而且赞同此类说法的学者不在少数。从相同论观点上来看,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两者缺一不可。

二、违法性认识如何来进行界定

违法性认识的认定,主要是要“违法”一词的含义,想要对违法性认识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的范围进行界定,在大陆法系中,关于法的认识分为以下集中:一是违法前法律规范的认识说,违法性认识主要是指行为人具有违反前法律规范的意识,但是关于违法性意识的界定,不同的研究人员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二是反社会性之认识说,指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社会秩序,那么就可以说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理论思维指导下可知,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不是违法性认识的范畴;三是违法整体法规说,这种学说认为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主要包含了违反了社会上任何一部法律规范,但是不包含伦理道德;四是可罚的违法性认识说;我国法律所属大陆法系,但是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好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的违法性认识说主要分为:违反一切法规说、违反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说、违反刑事法律法规说三种。

关于“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法律的范围上,这里的法是指整个社会的所有法律、社会伦理道德还是仅仅指刑法,法律内容和范围的抽象化和过于宽泛,使得人权的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只能限定在刑事法律规范内,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首先,把违法性限定为刑事法规,符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符合法治精神和责任主义原则;其次将对刑事法规的认识与其他非刑事法规的认识进行轻重区分,具备反规范的主观恶性;最后,由于大多数人员对法规的认识并不能像相关的专家那样精通,因此将法律认识的范围设定为刑法之内符合大众一般心理和法律意识,因此将违法性认识的范围设定为形式法规规范是有利于提高大众法律认识的。

三、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之间的联系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犯罪的主要危害主要是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他人的利益,社会危害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主观认识,我国传统观点中关于社会危害的认识分为事实说、法益说、属性说,目前我国的刑法界研究人员认为对社会危害是不以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社会危害是主观评价,是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的事实做出的概括和评价的统一。

(二)社会危害的不足

社会危害本身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是一种超范围的概念;社会危害不具有实体性,没有自身认定的标准,以社会危害为核心的犯罪实质在司法中没有起到判断的作用;社会危害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和易变性,社会危害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分为量变和质变,模糊性是指社会危害的评价依据主要是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还包含了道德规范,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是一个历史概念,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暴露出来了一定的弊端,这也是符合唯物主义发展要求的。

(三)社会危害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微观联系

从认识论的相关理论出发,行为人的认识规律是先认识违法性,再认识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二者之间是现象与本质,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公民是要通过通过法律为标准,进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对于法律为什么要进行规定则没有必要进行了解,公民想要守法,首先就要知法;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认识,坚持违法性认识可以明确犯罪与一般违法之间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很多;以违法认识作为犯罪的主观认识要素,能够有效的反击理论上关于违法认识的不正确理论,违法性认识作为认识的主观要素,能够鼓励人们学法、知法、懂法,更有利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有利于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减少诉讼困难,有利于确认常习犯、激情犯和行政犯的问题;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的主观认识要素,在我国刑法中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刑法发展的主观潮流,符合责任原则和认识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保障人权,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四)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整体联系

我国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继承与发展了前苏联的刑法理,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特征,因此不符合现代社会需求,违法性认识在不断的取代其地位,我国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早犯罪概念界定和社会危害性问题上的理解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基本保持一致,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礼、法结合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文明相比,法制观念没有占据社会主导地位,因此在我国需要不断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还要坚持不知法不赦免的原则,保障自身的独特性,不能盲目驱动西方;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化,具体到刑法理论中,对犯罪的认定要求必须具有违法性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我国的法制建设。

四、违法性认识的地位

(一)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重要性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故意分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知道自己行为会危害社会的前提下继续放任这种结果产生的主观心态,直接故意是希望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产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从客观角度出发任然需要继续这种行为,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定义可知,这两者关于对社会的危害的认识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在心理状态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便是,都以违法性认识为主观认识要素,因此可以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违法性认识,而不是对社会危害的认识。

(二)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

其实,过失犯罪的种类有很多,其中自信过失和疏忽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两大主要种类,过失犯罪的行为是人们能够预见的,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只是这种犯罪行为人们心理上能够避免的,只是当时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失误过无法控制行为。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十分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产生这种结果;疏忽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大意所造成对社会造成危害,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结果,对比二者的定义可知,疏忽过失中行为人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见性,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刑法理论界的很少有人讨论,违法性认识应取代社会危害认识在犯罪论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违法性理论的认识要素,其中认识要素是社会危害认识的核心,因此可以说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中的地位是无法取代的,是区别犯罪过失的主要标准。

五、总结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认定受到了全世界刑法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违法性的概念,违法性的界定、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关系和违法性认识的地位等问题都是社会普遍讨论的问题,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制建设成为刑法研究人员的主要研究课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制建设的力度,因此要对违法性认识进行研究,这样有利于保障人权,保障我国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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