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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19 02:06:27
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时间:2022-11-19 02:06:27     小编:

摘 要 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专门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其裁决在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能否有效解决。本文紧扣《华盛顿公约》的相关条文规定,研究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和内涵,明确了裁决的效力、裁决履行的义务、裁决修正与执行例外等,进一步明确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更好的促进仲裁裁决的履行。

关键词 《华盛顿公约》 ICSID 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

作者简介:董亚婧,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ICSID仲裁机制的概况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成立的法律基础是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ICSID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之一, 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其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本文重点研究ICSID仲裁机制。

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基础上,ICSID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仲裁体制,包括管辖权制度、法律适用制度、临时措施制度、撤销裁决制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管辖权是ICSID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前提,法律适用是解决争端的关键,临时措施是保障争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裁决撤销是作为国际仲裁机构的该中心内部特有的审查机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维系仲裁成效的最终环节,下文将重点研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二、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与内涵

ICSID所作裁决在各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是《华盛顿公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其程序简便、条件宽厚,形成独立自主的机制。《华盛顿公约》关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项条文:第53条规定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每一方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有关规定;第54条规定每一缔约国有义务承认裁决并履行裁决所加的金钱上的义务;第55条规定缔约国有权保留现行的主权豁免于执行的法律。第53条约束双方当事人,第54条及55条约束各缔约国。

(一)《华盛顿公约》第53条规定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华盛顿公约》第53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裁决具有约束力的性质;明确了双方应绝对的承认与履行裁决的义务;仲裁后救济程序的排他性。通过对关键词“约束力”、“补救办法”、“停止执行”、“履行”、“裁决”的分析来理解该条规定。

(二)《华盛顿公约》第54条规定缔约国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

1.《华盛顿公约》第54条第1款规定的要点是,从缔约国角度提出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要求;明确了执行裁决的具体义务。通过以下关键词的分析来理解:“缔约国”、“义务”、“最后判决”。

“缔约国”,指所有公约的缔约国,即裁决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要求获得承认和执行,包括争端双方的缔约国和投资者,也包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第三缔约国,从而使“中心”所做的裁决取得了国际化或超国家的性质。 缔约国的下属机构或单位在受缔约国委派代表缔约国时也可作为争端当事人,此时应将其视同为其所属缔约国,缔约国应为其下属机构承担履行裁决的义务。“中心”前秘书长A・布罗切斯指出,只要某一缔约国的下属机构符合《公约》关于需经缔约国指定和批准的要求,并同意依据《公约》将它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那么,无论该下属机构是否为该缔约国或代表该缔约国行事,该缔约国都应负责遵守并执行仲裁裁决。“义务”,具体包括两项:承认裁决具有约束力,强制执行裁决所载的财政义务。深层次含义是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内给予外部“中心”作出的裁决以约束力和必须履行的效力。此外,缔约国履行裁决的强制义务仅限于“金钱上的义务”,即支付预定违约金、罚款或其他义务。A・布罗切斯认为,仲裁庭完全可以裁定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但能被强制执行的只能是因不执行该项裁决而应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义务。对于非金钱上的义务,人们不能想象由另一缔约国作出要求争端当事国强制执行的裁决。也就是说,裁决中的非金钱上的义务(包括禁令等)只能由缔约当事国自动履行,其他缔约国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协助履行。 “最后判决”, 即不能进行任何审查或异议,只需遵照履行即可。一般来说,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习惯原则,国内法院对于非本国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裁决没有承认与执行的必然义务,是否给予肯定以及基于何种条件和程序给予肯定要遵循该国的法律。为此,《华盛顿公约》明文规定ICSID裁决具有如同该缔约国国内法院最终判决的效力,只要缔约国加入《华盛顿公约》即自然接受公约的该条规定,也就当然的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承认该裁决在国内的终局性,简化了不同缔约国之间因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对“中心”裁决效力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保障了裁决的可执行性。此外,在明确“中心”裁决在缔约国内的性质和地位的基础上,裁决可享受该缔约国国内对于法院最终判决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如不可对其进行实质性或程序性的审查,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2.《华盛顿公约》第54条第2款规定,是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采取的步骤以及所须提交的文件。本款旨在设定缔约国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在国内实施的规则。本款的目的是通过国内程序使“中心”裁决有效。各缔约国法院的认为纯粹是帮助执行“中心”裁决。关于“主管法院”, 绝大多数缔约国在签署《华盛顿公约》之后都指定了一个或多个法院为主管法院,也有指定其他机构的,指定法院的一般是指定最高法院或特别法院,也有指定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或外国仲裁相同的法院的。有些国家在指定法院或其他机构时,还相应的制定了裁决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时应遵循的程序,使之成为联系《华盛顿公约》与国内程序法的“桥梁”,便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国的实际操作。

3.《华盛顿公约》第54条第3款,在规定了裁决在缔约国国内的地位及基本程序后,该款规定了在具体执行程序上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即依照该国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相一致,《华盛顿公约》规定了依照当地法律执行的规则,简化并加速了各缔约国在国内执行该裁决的程序,也提高了裁决被执行的现实性和操作性,保障了裁决被执行的有效性。《华盛顿公约》的这一规定仅仅为了尊重各国的现行法律,并不是授权各国根据本国“公共秩序”对裁决进行审查。根据《华盛顿公约》第69条,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使本公约的规定在其领土内有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否则投资者母国有可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7条的规定向东道国提前外交保护,第64条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三)《华盛顿公约》第55条规定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例外即裁决适用执行豁免

《华盛顿公约》第55条规定的含义是,缔约国是否享有执行豁免权,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进行;对于在缔约国内执行关于任何第三缔约国的裁决,第三国是否享有执行豁免权,要参照执行地缔约国的法律进行。《华盛顿公约》的此条规定是对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充分尊重,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完全依照各缔约国的国内法解决,《华盛顿公约》在这方面不作统一规定,降低了缔约国对ICSID裁决的排斥性,保障了裁决的有效执行。

通常来说,缔约国承认与执行 ICSID 裁决的义务不影响缔约国现行的国家豁免法,意思是执行地国法院可以依据其本国法来确定主权国家的特定财产能否被实际执行。这样,缔约国的国家豁免规则实际上成为 ICSID 裁决自足性唯一例外。

三、结论

随着国际社会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地域等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投资争端的不断迸发成为必然趋势,作为专门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ICSID仲裁裁决的有效承认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争端的最终解决。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华盛顿公约》对于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详细的原则和程序上的规定。首先,从裁决本身出发,肯定其效力的约束性,同时为确保相对公正又规定了对其效力的修正即裁决的解释、修改及撤销;其次,从缔约国角度规定了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明确了该义务的强制性,同时为简化裁决在缔约国履行的程序,直接赋予裁决如同该缔约国法院“最后判决”的效力;再次,为尊重各缔约国国内的法律,特规定了裁决执行的例外即国家执行豁。有关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即具有执行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又兼具灵活性和操作性,从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来看,比较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现实需要。

因此,介于《华盛顿公约》的直接规定和实践发展,争端各国应自觉主动的承认与履行ICSID裁决,但不排除其运用合法合理的方法质疑和排除对裁决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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