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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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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3-03-10 00:12:27     小编:

摘 要 强制采样具有强制性,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及身体权有冲突关系。我国实施强制采样时,要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强制采样的程序、对象及被采样人的权利保障做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强制采样和人权保障实现相对平衡。

关键词 强制采样 人权保障 冲突 平衡

作者简介:王兴华,中国人民解放军65133部队。

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体血液、体液等在控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日益凸显出来。因此,国家专门机关具备强制收集人体血液、体液等权利,但此权利在运用过程中无法把握好它与公民人权的度,很容易侵犯公民权益。如何有效缓和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十分有利。

一、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

强制采样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没有得到被采样人自愿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措施,从其身体上采集标本的过程,标本的主要用途是为司法鉴定提供资料。强制采样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强制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容易侵犯被采样人的人身自由权、个人隐私权、身体权等,两者存在密切的冲突关系,具体如下所述:

(一)与人身自由权的冲突

确保个人身体自由不受其他权力非法侵犯的权利,即为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各种自由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它作为相对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被克减,与禁止酷刑、信仰自由等绝对性权利有明显区别。关于人身自由权保障,是要充分注重法律程序上的控制,人们容易反感的不是个人的自由被剥夺,而是被任意或者非法剥夺。强制采样中,国家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或者限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二)与身体权的冲突

所谓身体权,即自然人支配个人肢体、器官组织的权利。身体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强制采样对其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三)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最早提出的时间是1890年,由于时间较晚,要为其进行统一定义比较困难。一般认为,隐私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包括通讯自由、住宅等所有和个人私生活相关的权利,狭义则指不包括通讯、住宅的其他私生活权利。强制采样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二、我国强制采样立法与实践的现状

我国关于强制采样的立法或者相关规定比较少,几乎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与强制采样有根本上的区别。人身检查制度是侦查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依法检查其人身状况的侦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便于查明案件性质及查获犯罪嫌疑人。

我国立法缺乏对强制采样操作流程及方法的具体规定,但是追诉机关经常会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强制性采样。比如有关指纹鉴定、DNA鉴定等采样行为已经被广泛使用在侦查活动中。进行鉴定时,有些样品的收集是获得被采样人的同意之后才提取的,有些强制采样操作却严重违背了被采样人的自我意愿。在缺乏法律程序约束的情况下,强制采样行为和权利保留原则严重不符,甚至有背离之处。不过,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追诉机关实施强制采样时不受任何限制,致使在法治社会下,要求遵守的相关原则并没有起到该具备的效果或者作用。因此,公权力在公民私权利的时候,应该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全被违背,这在根本上导致我国的强制采样在实施中,使公权力与私权利严重失衡。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强制采样实施导致的公权力与与私权利严重失衡并非偶然现象。通常,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使自然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侵犯。《刑事诉讼法》提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没有遵守遵循令状原则,追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这说明,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纳入了管理范围之内,但是缺乏细致、统

一、完整的规定,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其重心依旧偏向于公权力的自由行使,而对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没有必要的保护程序。因此,我国要充分考虑强制执法行为的法制化内容,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强制采样制度,不可照搬国外的强制采样制度这,实施强制采样时充分实现公民的人权保障。

三、如何实现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要进一步规范我国强制采样的实施程序,不仅要充分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证,还要尽量避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过多限制,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最大限度的缓和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完善强制采样的实施原则

(二)明确强制采样的适用对象及程序

追诉机关进行重大强制采样时,被采样人的个人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要严格限制强制采样操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范围。通常,进行重大强制采样时,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若因为各种因素,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采样,为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鉴定或者排除嫌疑人犯罪可能性,可对和其具有直接血液关系的亲人实施强制采样。对于一般强制采样行为,适用对象主要为被追诉人。

(三)做好权利保障工作,完善救济机制

四、结语

强制采样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说明无论怎样,它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无法彻底避免的。国家为了控制犯罪,需要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适当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否可以缓和,关键在于国家强制采样权的运用是否得当。因此,完善强制采样的实施原则及实施程序,可有效改善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使两者逐渐趋于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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