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从婚姻契约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婚姻契约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27 00:15:50
从婚姻契约角度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27 00:15:50     小编:

摘 要 如今,离婚率的提高使得夫妻之间对一种契约性协议越来越重视,即夫妻忠诚协议。这种协议也是对抽象化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的具体体现,而该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判决离婚案的结果。本文主要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最后从婚姻契约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婚姻契约 夫妻关系 忠诚协议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杨柳,西南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婚外同居、重婚等造成的离婚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却不包括夫妻忠诚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夫妻忠诚协议在我国婚姻法中具备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简单地被看作是一种宣示性的协议,而这也导致在离婚案判决中,法院无法将夫妻忠诚协议看作是合法的判决依据。因此,只有从婚姻契约角度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法学界对其是否能被当作合法判决依据的争议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一、夫妻忠诚协议简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协议的方式对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应遵循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并规定违反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实上,这种协议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明确存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需要遵循的条款。现如今,随着婚外情现象的逐渐增加,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都对双方的责任感与道德观有着明确的要求,比如在我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中就明确规定了“如果一方在婚期内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背叛另一方不道德行为,则需要支付赔偿金40万元用以赔偿对方的名誉损失与精神损害”。感情所具备的特点就是带有一定的变化性及主观性,而这也代表着感情不会受到当事人主观意志的控制。因此,即便是感情至深的夫妻在共同经历过较长时间后,也有可能会因为某些情感原因而出现移情别恋的现象。这也充分体现了夫妻之间因情感问题出现“背叛”现象是不受控制的。从实质上而言,夫妻忠诚协议中对“忠诚”的规定指的是肉体上的忠诚。而如果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则代表着其存在重婚、通奸等婚外性行为。

此外,法学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有效说,而另一种是无效说。其中,有效说的支持依据有三点:一是夫妻互相忠实属于夫妻双方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二是夫妻忠诚协议包含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因此,法律应对该协议的效力给予认同;三是夫妻忠诚协议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相符合,也是对抽象化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具体体现。而无效说的支持依据也有三点:一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不属于法定义务,而是道德义务;二是该协议与夫妻关系之间的作用不是相互的,忠诚协议只是对夫妻关系进行约定,而协议不能对夫妻关系做出调整;三是契约协议无法预定夫妻之间出现的侵权损害。

二、夫妻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所依据的基础理论

(一)婚姻的契约性

契约是指因当事人双方意愿相同而产生的一种关于法律关系的约定。从实质上而言,契约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依据协议对权义进行明确,而人们所具备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也不是由身份决定的,而是由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决定。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对婚姻提出一种独特的看法,即婚姻是指两个人格独立的异性以双方的性特长为基础而产生的终生交互占有。而如今的学者认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因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结成终身伴侣,并在满足夫妻双方的经济、性等方面的需求而产生的契约关系。由法律角度分析,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这也是大部分国家制定婚姻法的宗旨。比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对婚姻契约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宪法规定: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姻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另外,依据婚姻契约的规定,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内,男女双方对自己的婚姻问题有明确的自主权,而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也有权签订关乎身份、财产等方面关系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针对婚期内夫妻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后果等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也是对婚姻契约的具体体现。夫妻忠诚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婚姻利益和性的忠诚等。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夫妻忠诚协议必须要得到实定法的认可,假如协议中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道德风俗的要求,则这种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得到承认。因此,为了确保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该协议的签订必须要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协议的内容也必须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二)道德义务法律化

从本质上而言,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在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提出了明确的看法,该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是极为紧密的,也是不可分的。即法律是对理性的具体体现,代表着正义,因此其必须与道德的要求相符合。如果法律与道德不相符,则其就不符合法的要求。现如今,新自然法学派为了更好的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将道德分为了两种,即愿望道德与义务道德。其中,愿望道德代表的是幸福生活等方面的道德;而义务道德是一种基本原则,也是秩序社会所必须要依靠的原则。富勒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认为愿望道德和美学比较相似,而义务道德和法律比较相似。同时,其认为法律是对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综合体现。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法律的可行性、稳定性、一致性及明确性,而这些原则也是法律制度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

从实质上而言,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也代表着道德应该被法律化。然而,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法律和道德属于两种不同规范。这也代表着尽管大部分道德能够被法律化,但也必须承认有部分道德无法被法律化。有学者认为,能够被转化为法律的道德必须是能够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道德。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不需要满足所有道德的要求,只是对社会秩序包含的基本道德进行法律化。另外,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义务。这种义务代表着夫妻双方在婚期内不能出现婚外性行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一夫一妻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如今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夫妻双方的忠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与婚姻的稳定性。如今,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成为了社会基本道德准则,也属于法律义务,并被包含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正是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对婚期内的忠诚事宜进行约定,而这也代表着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