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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5 15:22:20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变化的影响研究
时间:2015-08-05 15:22:20     小编:

摘 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保证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财政部最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扩展了职工薪酬理念,规范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各种薪酬信息的披露方式。对其内容的主要变化和对企业正常核算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修订;核算

一、企业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的内容

(一)“职工”的范畴

新准则扩大了“职工”的范围,除了和企业将劳动合同签订的临时职工、兼职职工、全职职工外,还包括虽没有和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这些人包含了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而向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

(二)“职工薪酬”的内涵

新准则将职工范畴扩大到各类用工形式。新准则将职工薪酬划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类,明确了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瞻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新准则引入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进一步充实了短期薪酬和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定。

(三)离职后福利的划分

新准则增立了“离职后福利”内容,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调至离职后的福利之中。新准则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设为提存计划与受益计划,按不同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

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设定受益计划时,企业需要进行折现,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原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便属于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范畴。

(四)规范短期薪酬的核算

新准则规定,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五)带薪缺勤的核算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常理,职工缺勤应扣除工资,因此职工在缺勤期间获得的工资,不属于职工工资,而属于带薪缺勤。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应当在企业应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需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六)利润分享计划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并且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或该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或根据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时,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七)辞退福利

新准则指出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应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八)非货币性福利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才能按成本计量。这与原准则应用指南,尤其是企业无偿提供自有资产给职工使用的情形明显不同。解决了原职工薪酬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计量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了准则的可操控性。

(九)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如果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核算提供了明确的会计核算方法。

二、会计核算的变化

(一)短期薪酬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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