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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证投诉的新动向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5 00:51:00
浅议公证投诉的新动向
时间:2023-03-25 00:51:00     小编:

[关键词]公证投诉;内容;引导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多,房地产的升值,旧城区改造的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各级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数额的增加,一些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公证处办理的涉及房地产的遗产分割、继承、赠与、遗赠等公证事项被投诉案件日益增多。设立公证争议投诉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公证法修订时,新增加的公证争议处理是对原公证程序规则申诉与复议时的替代。公证当事人、规则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争议时的救济主要包括公证机构复查、向公证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

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各地公证处才相继设立,当时配套的法律和公证规范相对较少,以现在公证规范的要求审视八、九十年代的公证事项,难免有一些法律上的纰漏和瑕疵,有一些利害关系人正是抓住了这种纰漏和瑕疵,按现在的价值尺度来衡量自己的得失,提出一些不尽合理的要求,觉得撤销当时的公证书,自己现在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和好处。因此,不顾亲情和友情,互相反目成仇,到公证处进行投诉或纠缠,公证处疲于应付,不得不集中人力进行复查复核,有时甚至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投诉,减小矛盾,化解纠纷,公证处要勇于担当,承担起历史责任,这也是公证处的职责和责任。遇到这类问题,公证处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一、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进行规劝

二、依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应予以复查

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符合上诉规定,则公证可以依据《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复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的宗旨就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以防止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就起不到预防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若是公证处经过复查后,做出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投诉人可在60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公证投诉并不可怕,它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 用理性的心态和睿智的思路予以正视和解决,为公证服务秩序和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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