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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2 00:16:31
浅析“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8-22 00:16:31     小编:

摘 要 “人肉搜索”是网络时代下的产物,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本文在分析“人肉搜索”积极与消极的法律问题上,侧重探讨其在应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对其法律规制的思考。并以最低限度的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引导公民正确合理的使用人肉搜索。

关键词 人肉搜索 公民权利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邢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拉近了人们在现实与虚拟空间的距离,但一些因互联网而引发的行为也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如购物、网聊、查询资料等。这里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人肉搜索”这一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服务的同时,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侵害也日趋严重。因此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保护公民权利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简述

“人肉搜索”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各有侧重和参考。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搜寻信息的方式,将问题通过网络手段提出来,以此来知悉答案的,都可以归纳到“人肉搜索”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以网络为信息平台,充分动用网民的力量,获取某人或某事的资料后,通过整理和分析,得到被搜索对象的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将其披露在网络上的一种搜寻方式。

从当前 “人肉搜索”的表现形式来看,“人肉搜索”的行为主要有五大类型和四个特点。

五大类型:一是被搜索者的言行违背了公共道德准则,约占78%左右。二是被搜索者的言行符合大众的观点,约占10%左右。三是被搜索者是对政府官员的,约占3%左右。四是搜索者因泄私愤而恶意挑起的,约占3%左右。五是出于善意、寻人助人的行为,约占6%左右。

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不可知性。“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一般都是以网络名称出现的,其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往往不被人所知悉。二是具有广泛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运用一定手段都不能了解或因受条件原因而无法了解的,通过借用网民的力量,来获取想要的信息。三是快速的传播性。通过“人肉搜索”得到的各种信息,都能以较快的速度传播到网上,其传播速度远非传统传播所能比的。四是效果的累积性。“人肉搜索”还伴随着对人或事件的评论,评论的效果会随着传播面的扩展而逐步递增。

二、“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人肉搜索“发展的利与弊

2.弊的方面。一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人肉搜索”毕竟是一个民间调查,在没有法律监督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公民很可能无意识地触犯到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允许用网络手段将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诸于世或者侮辱诽谤他人,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容易引起网络暴力。

(二)“人肉搜索”侵犯的隐私权问题

1.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生活与私有的信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并且其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自主决定权。通俗讲是指以下内容:活动自由权、信息控制权、私有信息的保密权等。《侵权责任法》有这样的规定“侵犯民事权利,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首次在我国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体现我国对保护隐私权逐渐重视起来。

就网络隐私权而言,目前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依法享有的对个人信息、活动等进行自主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不得随意进行转载、下载、传播他人的隐私等。

2.“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侵权。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畅所欲言,但对于被搜索者来讲,当个人信息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在网络上公布于众,就可能侵犯了其隐私权。

一是对公众人物私人信息的搜索所侵犯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一词最早出现在1964年美国沙利文与《纽约时报》一案。在本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指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中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时间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程度相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将大众所熟知的信息发表公布,不存在侵权,但是就未公开的信息进行挖掘并公布则触犯了法律。

二是对普通大众的私人信息搜索侵犯的隐私权。具体是指那些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人进行信息搜索。如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不合理事件,将此公布到网上,当网民看到后目的是不一样的,有的出于抱不平,有的则是泄愤。

3.“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类型在“人肉搜索”中常常会侵犯以下权利:

一是就生活而言,具体指公民个人身体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工作状况等。这些信息他人是不得非法披露的。生活秘密权是公民的重要的权利。

二是就通讯而言。公民的通讯依法受到保护,包括网络邮件、普通信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皆属于此类范畴。他人如擅自拆阅、翻看等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通讯自由权。 三是就空间而言。指的是公民的特定私有空间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这里的“空间”包含传统意义上的空间,也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传统空间可以理解为个人住所等。而虚拟空间则可理解为个人网页、个人邮箱等。

(三)关于侵犯的名誉权问题

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是指大众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行、才干、声望、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损害他人形象的,侵犯他人名誉的,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公民或法人可以依法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交往,从而让自己获得更好的效益。

2.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一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其一,表现为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肉搜索”中,网民会对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的人进行抨击。但过激的话,往往会伴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其二,表现为诽谤行为。诽谤指以不实之辞毁人的行为。2007年“最恶毒后妈”事件。该事件源于一个网络贴子,网友对继母的声讨声一浪高过一浪,同时夹杂着侮辱和谩骂的声音,后来经澄清小慧并非继母所伤。二是特定的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其他行为,都对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这里的行为主体尤其要注意。大多网友进行的批判已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范围,逐渐走向了一个极端。“人肉搜索”中是针对某个特定人物进行的侮辱、诽谤等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三、“人肉搜索”涉及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的发展也凸显了我国在个人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措施上的缺失。因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网络世界中的自由性很大,有时候会凸显一些道德上的问题。另一面,由于网民的素质能力不同,价值观也存在差异,道德失调现象也越来越明显。

现实生活中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受到保护,但在网络社会里,如遇到这个文艺该怎么解决呢?目前在网络世界中就体现法律保护不足,进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确认上,诉讼必须有明确的主体,网络主体如何确认?二是关于网络纠纷管辖问题。三是取证问题上,网络的特征使得网上纠纷随时可能发生,网上证据又可能在很短时间内被删除,取证上存在难度。

四、“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思考

对于“人肉搜索”不能简单的保护了之,要想彻底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最佳的例子就是:如何平衡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和言论自由权、信息获取权、监督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如何寻求这些权利中的平衡点?

(一)国外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了。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自律就是自我约束。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就源于美国。美国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实施行业自律作为保护隐私权的首选模式。

(二)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营造网络健康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网络规范。在民事领域,应该对网络侵权做出相应的规定,对公民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相应的补充。

二是注重网络道德建设。网络道德的建设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营造良好的风气。这就需要我们做到规范网络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建立道德约束机制,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网络监管机制。完善网络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发布内容的审查和过滤,对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有效规制,依据所参与信息的作用进行分级处理,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另外我们可以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部分网络娱乐内容分时段开放等方式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人肉搜索”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肉搜索”进行有效规范。同时也要注意到,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是跨越式的,无法捉摸的,从立法角度上来讲制定法律的难度很大,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还处于学习阶段,但我国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也不是停滞不前。与此同时还需要多管齐下,加强道德约束和监管的力量,以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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