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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与刑诉侦查机关联合办案程序之合法性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2 01:20:04
纪检委与刑诉侦查机关联合办案程序之合法性探析
时间:2023-03-22 01:20:04     小编:

摘 要 中国当今社会正在努力建设法制化国家,这不仅要求各机关对社会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相应的监管作用,而且更是对执法办案的执行机关办公程序合法性的一种考验。作为监管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机关,纪检委和刑事诉讼侦查机关联合办案应当得到保证。本文将分析纪检委和侦查机关各自的职能,为两机关联合办案提供有力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 纪检委 联合办案 合法性

作者简介:靳佳超,山西大学在职法硕,主要从事法律工作。

纪检委是共产党内部的监察机关,是党内组织;刑事诉讼侦查机关则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个执行机构。在我国,共产党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机关联合办案时的地位和作用。在处理党内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时,纪检委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往往会对特定人员是否违法,违法程度、定罪依据等具体的问题做出错误的判断,由此也导致了“双规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纪检委和侦查机关的联合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在全国和法律界引起巨大的争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深入探析。

一、纪检委的职责

纪检委顾名思义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党内各部门各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党规,并对党内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它在监督党的日常活动、监督党员行为、确保共产党模范带头作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纪检委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主要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共产党内部最高监督机构,为维护党内纪律作出重要贡献。

纪检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机关,它的发展历程于心中国的命运息息相关。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它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根据党内决定建立起来,新中国成立六年后在党代会上表决通过了将其该称呼为纪律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十年文革浩劫之中,纪检委作为党的内部监督机关收到了严重的冲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文阁之中被破坏,为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纪检委在党内的重要地位又被重建起来,根据相关规定,纪检委的任务具体化、制度化起来。它的主要职能有:维护党章党规的尊严、监督党员的日常行为、协助进行党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决定党员处分或取消、检查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二、侦查机关职能

侦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他只是用于打击犯罪的行为,因此不能适用于民事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侦查是指塔顶国家机关,如监狱、公安等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系列采取调查和惩处活动。这是一项有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能,除上述组织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无使用侦查之权利。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侦查权是不能够滥用的。这茬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犯有犯罪行为的组织及个人进行调查和逮捕的强制性行为。由于滥用职权可能会导致机关内部和社会的混乱情况出现,侦查机关的行为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滥用权力给公民的人身权和财务安全等方面造成损失,更不应该将侦查权用于其他方面。

三、两机关的联系

根据宪法和党章的规定,纪检委只是党内的监督机关,是纪律检查机关,实际上并没有侦查权力,更不能对违纪党员进行定罪等本应由侦查机关负责的工作。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应交有检察院定罪,其中对职务罪犯拥有公诉权、立案侦查、决定拘留和逮捕权。反贪局是检察院内部的自侦机构,主要负责贪污受贿行为的立案侦查。

纪检委是负责党内成员违规违纪处理的机构,但是它也有其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当党内成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到达了违法犯罪的标准和程度时,纪检委将无权进行处罚,而要将立案侦查和定罪等权力交予检察院处理。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不可能参与党内违纪行为证据的收集过程之中,而是根据纪检委提供的违规违纪资料来进行定罪、侦查、逮捕等一系列强制性手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纪检委也具有党内违纪行为的处罚和监督权利,而没有侦查权,那么在检察院等刑事犯罪侦查机构并没有直接参与证据收集环节的情况下,有没有侦查权的纪检委提供的嫌疑人证据是否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的效用?换而言之,检察院等侦查机关是否应该在定罪之前对纪检委提供的资料的可信度做出评估认定,甚至参与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在拥有确凿证据的基础之上再对嫌疑人采取相对应的强制手段。

程序合法性是纪检委和刑事诉讼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之中都应该时刻关注的问题。在收集证据、确定嫌疑人、逮捕拘留、最终定罪的整个环节中,都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说服力和取证的严肃性。几年来在审查党内违法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双规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现象将纪检委和检察院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关于他们执法和侦查的合法性的讨论日趋热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之下,我们更要关注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如果纪检委收集证据的过程之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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