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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的伦理下我们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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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的伦理下我们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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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社会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伦理原则之一的案主自决,受到了理论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在“案主自决”的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选择的同时还要为案主提供专业的知识以帮助其做出最适合的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情况往往把握不好案主自决的“度”在哪里。本文从案主自决产生的背景、理论内涵出发,分析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困境,最后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案主自决;社会工作;实践困境

1 产生背景

案主自决伦理的基础从哲学的观点来看,它主要来自十八世纪欧洲的“民主”、“自由”、“天赋人权”等观念。受到十八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入是生而平等的。个人的价值与权利高于一切,个人的自我决定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他人的影响。并且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个人对其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利用可以争取到的资源和自己的专业技巧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提高案主的能力,改善周围的环境。以便更充分的实现案主的价值。

还有学者认为影响“案主自决”的西方文化内核有:基督教文化、人道文化【王淼,】、个人主义【郅玉玲等,2012】。因为基督教文化是最初社会工作在西方社会产生的思想源泉和精神动力;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思想根源;个人主义也为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

Michael Home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促进案主做出自己的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

2 理论内涵

1、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自决的内涵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R. Dolgoff等人(2005)对于个人的自主提出六点条件,他们认为案主需要满足所有的这些条件才能被认为是自主的,它们分别是:现有情形下个人不止有一个选择;没有任何方强制个人做特定的选择;个人意识到了所有可能的选择;个人对于每个选择的代价和后果由准确的信息,这样便能做出现实的估量;个人有能力或者主动提议基于所做的估量做决定;个人有机会根据自己的选择行动。

有学者在研究自决理论和工作动机时,得出的结论是,自决并非是一个阶段性的理论,自决提出在最优的条件下,人们可以整合出一个新的规范或是使现存的片面的规范更加完整【M. Gagne and E. L. Deci, 2005】。同时,有研究表明,在生物医学技术、儿童权利运动以及关注心理疾病的倡导运动上,自决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被一一的显现出来【J Rothman, 1989】。

有研究者认为在“案主自决”的指导下社会工作者有选择性,整合性的使用指导是对案主充分的尊重,也是对“案主自决”这一伦理原则最好的实践【J Rothman, 1996】。但是也有学者对“案主自决”提出了反对的意见,例如P. Spicker(1990)认为自由的概念要比自决更加有效,更贴近现实。社会工作者虽然没有权力去控制案主,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他们确实有影响和权威去控制案主的行为,这在儿童保护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2、国内研究

关于“案主自决”的伦理原则,国内的学者也纷纷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从上述的回顾中,我们发现案主自决不仅现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解决实务中价值矛盾与伦理冲突的有效方法。它着重于尊重人的权利和关注人的自由发展。

总的来说,国内学者对于“案主自决”的内涵主要从其价值观、理论意义和实务意义上给出定义的。本文也对“案主自决”的内涵做出了自己的定义,即在助人自助和案主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工作者尽可能的提供条件和机会,让案主参与到整个服务的过程中,发挥其主动性和能动性,只在必要时帮助其做出选择。

3 实践中的困境

1、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局限。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应该怎样做方面,而是在帮助案主发现其问题所在、提高他们自决的能力、提供给他们自决的机会、帮助其实实施有利的方案等方面。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碰上案主不完全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案主自决”能力。一遇到此类情况,社会工作者要么是在不知不觉中替案主做了自认为是对其最恰当的决定;要么就是强行要求案主自己做决定。社会工作者的这两种做法均会使得“案主自觉”的伦理价值在实践中成为空谈。这往往是因为社会工作者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很好的认识自己的服务的角色和责任,在为案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过多地介入,没能充分发挥和利用案主本身潜在的能力和资源,而是过多地运用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让自己成为了服务过程中的主导,忽略了案主的主导地位。

2、案主自身的影响因素。

除了社会工作者不恰当的工作方法,案主本身的情况也是影响自身做出决定的因素。有些案主过于依赖了社会工作者,认为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者角色有义务和能力帮助其做出决定;或是认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具有权威性,自身根本没有意识到案主自决的意义,只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意愿,却不做出任何实际的努力,高度依赖于工作者提供的建议和方案,处于非常被动的接收状态。而另一种情况则相反,案主对于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为和专业知识表现出抵制的态度,认为社会工作者的建议毫无价值,拒绝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而提出的干预。这一做法看似案主自己在做决定,但是其违反了“案主自决”的原则。因为案主自决并不是意味着案主完完全全由自己做出选择,而是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和建议下,来选择最适合、最佳的行动方案。当案主的决定与社会工作者基于专业知识建议的策略完全相反时,从业人员的助人能力会大打折扣。

3、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主自决”权还受到了挑战。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像这类案主他们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做出决定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矛盾的。这主要包括精神病人、低龄儿童、大脑功能退化的人。

4、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因为有许多不同的因素同时在对一个人发生作用,社会工作者对于干预结果不大能掌控。因此在“案主自决”的伦理下,社会工作者常常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该不该向案主提出建议?什么样的建议能最大限度的帮助到案主又对其自决没有过多的干预?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在其中不做出任何的努力,案主没能获得专业的协助,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就失去了助人者的意义所在。这里就提出了如何在“案主自决”要求下把握“度”的问题,过多的干预有碍于案主的自决权,过少或没有干预就失去了专业价值和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和成长的可能性。

4 解决策略

在个案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除了做足案主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与预估外,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有针对性地为案主充权、增能。在案主能力得到提升,有自知力、判断力的情况下,让其对自己的需求进行分析、选择直至“自决”。我们希望的情况是,社会工作者既能遵循最好的实践知识和专业技能,又能尊重案主的自决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工作者不仅相信案主的权利,而且相信案主参与各阶段的工作是有治疗效果的【R. Dolgoff et al, 2005】。

1、社会工作者要明确案主自决的条件

社会工作者首先应该肯定案主有自决的权利,并鼓励他自我开掘潜力,尊重案主的决定。同时也可以提供建议,帮助案主思考和做出负责任的选择。实际上,库少雄(2004)在《论案主自决》一文中就提出了“案主自决的原则并不禁止或限制社会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意见不是用来直接指导案主做出最终决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补充的信息”。

但是当案主的决定是明显会导致有害结果时,或者会侵犯他人的权利时,则应积极地介入这种决定,以避免案主或其他人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正如王思斌(2006)所说的“案主自决”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案主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第二,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案主绝对无害。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案主的自决才是被允许的。这就是“案主自决”在实际过程中的限制。

2、专业角色和专业关系的建立

社会工作者必须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是协助的角色,能够做出决定如何解决问题,并且最终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案主。社会工作者在助人的过程中要有工具理性,即要以专业者的角色为案主服务而不是以“权威者”的角色要求案主按照自己的计划行动或是以“父辈的姿态”向其提供帮助和建议。同时,社会工作者还要有情感理性,即在向案主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时,要结合案主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特点以及其所处的环境系统的状况,换位思考的同时还要与案主一起努力,提供更多的参与和自决的机会。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之间专业关系的建立。因为良好的专业关系不仅影响到后续的助人过程,它本身的建立也对案主有积极的作用。对于“案主自决”而言,良好的信任的专业关系的建立是帮助案主和社会工作开展工作的前提。在信任的关系中,案主相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以及想要帮助自己的决心,他就会积极的配合社会工作者,对于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建议由建设性的选取。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在这一工作关系中,他们相信案主有能力做出选择,在服务时对案主更加有相信,一般情况下只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只在必要和紧急的情况下才会进行干预。由此看来,良好的专业关系的建立,能有效的避免社会工作者“越俎代庖”的现象和案主反抗的心理。

3、社会工作者的选择

由于案主在自主做决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有限,因而给社会工作者带来了特殊的伦理上的责任,那就是要帮助他们深思熟虑之后再做选择,这样即便案主选择的是不现实的目标,也能最大限度地得到益处。然而,在最后做分析时,助人的重心仍然是在专业人员手中。正如普忠鸿(2014)在《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及选择》一文中就案主自决遇到困境时社会工作者该如何做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让案主更多的表达,寻找可能解决的方案;其次,协助案主分析问题,寻找可能解决方案;最后,让案主认识自决的责任,尊重案主的决定。

5 结语

案主自决即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能力的前提下,提供给案主认识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景做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原则。

案主自决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困境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在困境中做出最佳的选择,当发生困境时,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引导案主对自身问题的再次认识和深入的自我知觉,即通过互动和交流,加深案主对自身问题的理解,发现多种解决方案的可能及后果,最终做出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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