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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法律监督原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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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法律监督原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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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区检察机构作为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在20世纪

80、90年代,我国江苏常州市等地区就开始试点开设社区监察室,其机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不断完善。社区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即为社区检察监督,因为检察权的本质核心即为法律监督权。因此有必要对社区检察监督的相关原理进行梳理,以进一步促进社区检察法律监督制度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社区检察 检察监督 司法能动

作者简介:姜泽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一、 社区检察法律监督的内涵

(一) 社区检察法律监督概念辨析

社区检察室作为地区检察院派驻社区的工作窗口,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自身的法律定位,以使其在检察系统中的作用和职能也得到进一步明确。社区检察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地方检察院所派出的社区检察机构,利用其自身作为社区派出机构的独特性质,发挥检察机构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派出所、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群众等对象开展法律监督,同时,所为社区信息的接收点,对属于检察院职能范围内的有效监督信息进行接收与反馈。其所监督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社区范围内,而是可以作为检察监督的信息接收站,对一切检察院职能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与反馈。

(二) 社区检察监督的法律特征分析

通过上述相关概念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社区检察监督活动具有如下几项独特的法律特征:

1.权威性。社区检察室作为地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法律监督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而可使此类法律监督更好的实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通过目前最高检下发的几项文件,基本上已经奠定了社区检察室的权威法律地位。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上级检察部门部门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社区检察室的具体检察职能,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以更好的维护社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2.综合性。社区检察室应当具备综合性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不能只是当做检察机关监察、宣传、信访等部门的派出机构。社区检察室的综合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职能不仅包括司法监督,还包括诉讼监督、对行政人员的监督等,其不仅包括监督信息,还包括相应检察建议的提出。为使得社区检察室充分发挥其社区法律监督的作用,作为检察机关整体职能的派出机构,应包含检察机关的综合职能。

3.社区性,地域性。社区检察监督,顾名思义,其检察监督的行使主要是在社区的范围之内,因此其法律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与一般的法律监督不用,作为检力下沉的重要表现之一,社区检察监督身处社区之中,必须密切联系基层群众,深入社区的派出所、社区矫正中心、派出法庭等机构组织,发挥其在社区中的法律监督作用。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社区检察监督虽具有综合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其法律监督仍具有有限性的特征,这是由于其作为地区检察院的社区派出机构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社区检察监督,仅是在社区范围内,对社区内发生的不易于被地区检察院所察觉的细节问题进行监督,其并不包含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全部职能,也不可能代替地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社区检察监督绝不是地区检察监督权的整体下放,其也绝不应当越权执法,而是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将社区检察监督工作做细做好。相比起地区检察院,社区的检察监督在管辖范围。职能和强制力上都是有限的。因此,其进行的法律监督也必然是有限的和有节制的。

(三)社区检察监督的表现方式及实现路径

基于上述社区法律监督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社区检察监督的几种表现方式:公安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举报收集、治安管理和犯罪预防。通过以上的表现方式,社区检察室实现其社区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是社区检察室的首要任务之一,社区检察室的模式就是基于公安派出所的模式的启发。通过社区监察室的方式,由社区检察室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执法监督,对派出所执法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等制度等,此类对公安派出所进行专门监督的工作模式可以真正实现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常态化和系统化,同时,也不致于使得公安机关受到突发的监督压力,充分提升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2.对社区矫正活动监督。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对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是否合法以及相关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其中,社区检察室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进入社区矫正的监督,保障有关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

3.接待社区群众举报、申诉、控告。接待群众举报信息是检察院行使其监督权的重要途径,社区检察室的另一重要职能就是接待社区群众举报、申诉和控告。通过对社区基层群众的走访,以及涉检信访接待窗口设在基层等措施,社区检察室可以有效地拓展群众表达涉检诉求和收集社情民意的渠道。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打击、预防、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几个方面。在社区检察工作当中,因其职权范围所限,很少承担直接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其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预防、教育、改造等方面的内容,配合上级检察机关的专项监督行动,进行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等等。

5.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检察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社区检察室的重要职责之一。社区检察监督的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通过在社区中设置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宣传栏,深入社区进行预防支付犯罪进行警示宣讲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宣传活动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建立自下而上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二、社区检察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一)检察监督权的再分配

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改革司法权运行机制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社区检察方面,需要关注的主要是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优化配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载体,也是检察权内部分解和管理的组织保障。 在新一轮检察改革中,应根据检察权的科学分解,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整合检察资源,从组织机构上保障检察权的有序高效运行。此处主要讨论的是关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方面的法律检察监督权的再分配。

1.与侦查监督职能的重新划分。在侦查监督职能上,社区派出检察室和地区检察院之间进行了重新的职能划分。社区检察室,以其位置上的便利,可以在社区中更好地实现侦查信息的采集,但地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同样不容忽视。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监督对象的不同,作为检察院的社区派出机构,其重点的侦查监督对象仅限于社区之中,包括对派出所、社区管委会、社区矫正机构等机构人员的侦查监督,而地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对象则更高一级,主要负责对地区的各个同级机关进行监督,以及对社区侦查监督的管理工作。通过这种侦查监督对象上的分配,可以更好的减轻地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负担,也有利于其在整个地区范围内实现更加充分的侦查法律监督。

2.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能再分配。社区检察室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同侦查监督的职能划分不同,社区检察室在其中的职权范围要更加广泛。但社区检察室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并不是要完全替代原有地区检察院中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而是一种对法律监督权力的有限下放。因此社区检察室同地区检察院相比在位置上更加贴近社区,从而可以更好的实现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常规化有效监督,而地区检察院主要负责对社区检察室的法律监督活动进行管理即可。通过社区检察室作为中点纽带,可以更好的实现体系化管理,从而达到法律监督效果的升级。

(二) 能动司法理论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其的定义为: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因循先例或不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哲学及基于此哲学的行为。 简而言之,可以即是积极的司法。司法能动主义理论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要求法官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与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有效的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 其追求的理念模式和法院的职权主义审判有些近似,但又存在诸多的差别之处。司法能动主义的涵盖范围更加宽泛,并不仅限于审判能动性,也可以用拓展到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中。

(三)社会管理创新理论

社会管理创新,早在2004年6月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就已提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更是强调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其中重点强调了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社会管理创新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简而言之,社会管理创新,即是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上所开展的积极的创新活动,以更好的实现其社会管理的最终目标。

三、社区检察法律监督的应然价值

(一)贯彻司法改革精神,完善对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

强化检察监督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就包括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由于公安派出所身处社区基层,数量众多,且位置分散,一度成为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工作的盲区。社区检察室通过建立巡查监督、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加强同社区公安派出所的业务联系,通过对其常规化的走访,从而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各项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同公安派出所类似,社区矫正机构亦多数位于社区之中,因此派出社区检察室设置也可以实现对其的无缝对接。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既包括对适用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也包括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监督。社区检察室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察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相关规定,确保了社区矫正对象不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等问题,杜绝了重大监管安全事件。

(三)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实现检察服务承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日趋强烈。这些现实情况迫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法律监督机制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检察室的设置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其扎根群众中间,使群众能够直观地理解检察工作,便于人民群众反应各个领域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从而使检察机关掌握矛盾根源和基层社会活动的弊端,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地实现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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