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从职业经理人角度浅谈人才的价值

从职业经理人角度浅谈人才的价值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2 00:14:52
从职业经理人角度浅谈人才的价值
时间:2023-04-12 00:14:52     小编:

摘 要 相对于庞大的商法体系,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是极为渺小的一个方面,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众多的法律学者开始重视到了人才的价值,并且对职业经理人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学者们发现从公司财产的评估上对于人才价值的缺失,提出了公司破产了人才的价值不能成为公司财产来偿还这一类问题。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从正面入手论述职业经理人的价值,并且从职业经理人制度这一法律问题入手提出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职业经理人的价值。

关键词 职业经理人 信托关系 信义义务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刘美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商法。

一、研究的缘起

(一)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公司的重心从流程转到人,而没有一个词能够比“人才”更生动地描述这一变化。20世纪90年代晚期,三位麦肯锡咨询顾问撰写《人才战争》一书,出现了“人才”一词,此后这个成为了管理用语中的常见用词。人才是过去所说的人力资源的一部分,人力资源指的是组织中工作的全体人员。从本质上来说,人才是整体中有潜力创造最大附加值的人。20 世纪 90 年代末以来,职业经理人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的积极影响,已经成为了国外成熟市场和各国资本市场研究的热点。与西方学者对该领域极为深入的研究相比,中国却还没有一个自己的体系。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国内关于职业经理人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目前主要是借鉴、吸收国外的知识体系。学者们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就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对集中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意义深远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关于职业经理人的概述(如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研究。相比之下,外国学者对于职业经理人的研究就很深入,形成了运用多学科理论的内容体系。在法学研究方面就有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研究方向的区分。

二、职业经理人的价值

(一)职业经理人的概念

对于职业经理人,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并没有给出一致的定义。有的将其单独列出,如德国的《德国商法典》和澳门的《澳门商法典》。有的将经理人作为商辅助人的一种进行定义,如日本的《日本商法典》。在我国,各版本的教材都将经理人作为商辅助人的一种进行描述的。有学者认为,经理人应当归类为商辅助人。经理人是指接受商事主体的委托,为其从事管理事务及签名等附属性商事活动的人。职业经理人的定义多种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有各的观点,但都有一点是共同的:职业经理人通常指的是在公司日常运作中职业或专业的管理人员。经理人不在于是否在职,主要是在于劳动输出的性质。

(二)信任是前提

信托责任是职业经理人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在众多的理论中,有学者认为职业经理人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代理的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是基于一种信托的关系。笔者也更倾向于两者是信托关系。经理人在公司的行为始终都是存在着信托责任的。

(三)以马云和支付宝为例论证职业经理人的价值

1.马云与职业经理人。马云曾用一个巧妙的比喻形容了职业经理人和创业者:“上山打野猪,一枪打出去,野猪没死,冲了过来。把枪一扔,往山上跑的,是职业经理人。子弹打完了,把枪一扔,从腰上拔出柴刀和野猪拼命的,是创业者。”

从马云的这句话里可以看出职业经理人和公司之间存在信任的巨大问题,而且也反映了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往往不与公司的发展挂钩。那么,解决职业经理人自身利益与公司发展这个矛盾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开始采取了用股票、期权等方式把职业经理人和公司的发展利益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对于职业经理人还推出了竞业禁止条款来缓解公司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问题。

根据对于职业经理人的定义,笔者认为马云是职业经理人,但是绝非仅仅是职业经理人。马云虽然只持有5%的股份,但是他切实做到了公司的发展与自己的利益挂钩。而且马云具备了职业经理人的睿智,能够使阿里巴巴处处抢占先机。职业经理人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源泉之一。职业经理人贵在独特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对市场机遇的及时把握和预见能力、资源整合的技能的独特性。阿里巴巴发展到如今,已经有了四块主要的业务了。

三、职业经理人制度

中国经济的发展,亟待建立企业经理人制度。我们不可能将拥有数千万资产的公司的命运寄托于经理人的觉悟上,而是要依靠制度的规范。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制度建设很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一)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困境

一是教育困境。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我国能否成功建立,取决于是否存在壮大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由于没有系统的职业经理人的教育导致我国职业经理人不能堪当大任的情况比较多。二是信任问题。信托责任是职业经理人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在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着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信任问题,难已解决。三是契约困境。契约困境是基于信任问题和教育问题产生的又一困境。学者们将契约困境分为内部契约困境和外部契约困境。这个困境使得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发展步履维艰。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完善

根据现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困境来看,解决困境就必须制定职业经理人法律和道德准则。当今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制度、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职业操守制度、商业机密保护制度等,都还有非常大的改善和完善的空间。在职业经理人方面中国还没有规范的市场,诚信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在我国,有关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多,而且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通过查找文献,收集资料,经过归纳总结,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第一,公司法。通过《公司法》,首先,要明确规定公司各主要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做好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对职业经理人法律地位和权利的规定,要做到明确具体。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经理兼任董事的情况,导致经理与董事的权利相混淆,出现经理权力过大的情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法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美国是一个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国家。主要通过《公司法》和《索克斯法案》以及有关证券和股票的法律对企业中经理人进行责任约束。《美国索克斯法案》法案第302条中“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的季报和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的内容完全正确,签字的高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职业经理人在接受聘任和解除聘任时,都要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防止竞业禁止,明确责任。我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国外法律的优点来增加现有法律中有关企业内部利益主体的规范。

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经理人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第151条)。如果职业经理人违反了义务或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公司法》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公司法》在这方面需要完善。

第二,职业经理人法。我国现在正需要一部《职业经纪人法》来规制相关市场。在兼顾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同时,要对职业经理人做出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规范,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起“竞业禁止”制度;踏着现在法制建设的浪潮,逐步实现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在公司内部,需要严格眼球经理人对公司负有的信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签订的任职合同等契约为公司的利益行事。如果在此同时能够更好地完善监督制度,为扭转现在不信任的局面有较大的帮助。

第三,刑法、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经理人的规定。明确在怎样的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处罚什么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同时也应当对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利益进行规范。通过法律来平衡公司与经理人之间的权责利,做到二者利益的完美统一。

除此之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职业经理人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阶层的现状,要形成民间团体,形成行业的“行规”,从而形成行业自律,通过行会组织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在关注职业经理人的同时,笔者认为考虑职业经理人的价值更好的实现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现存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每一位法学人的共同努力。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