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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合中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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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合中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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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排斥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被欧洲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从目前研究现状来看,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去探究社会排斥理论及反社会排斥的社会政策。而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法治国家,需要逐步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就应该从法律的视角,去研究社会排斥理论的制度基础和相应的制度,最终实现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方面,以便更加规范的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 社会排斥 公民权利 法学

作者简介:刘晓婧,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冯璩,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社会排斥论的概念

(一)社会排斥论的起源

社会排斥概念最初于上个世纪60年代出现在法国。当时的一些政治家官员、新闻记者和学者模糊地和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提到穷人是社会的“受排斥者”。而明确地提出社会排斥这个概念的是Ren?Lenoir。Lenoir在1974年估计,“受排斥者”构成了法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被排斥的人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被遗弃儿童、贫穷者、老年患者、药物滥用者等等。反社会的人和其它社会“不适应者”(Silver, 1995)。因而,这个时期的社会排斥概念基本上是指那些不仅没有受到社会保障同时又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不同类型的人(Gore, 1995a; Silver, 1995)。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排斥概念成为法国有关与技术变革及经济重建相连的“新贫穷”的产生及其性质之争论的核心(Gore, 1995a)。右派和共产主义二者指责社会主义政府造成了失业的上升和“新贫穷”,而社会主义政府则以社会排斥的概念和理论来回应这种批评(Silver, 1995),并以此来分析“新贫穷”问题的根源和后果。在社会主义政府眼里,社会排斥不仅牵扯到长期和重复失业的上升,而且涉及到不稳定的社会关系的增长,譬如不稳定的家庭、单身家庭、社会疏离、阶级团结的削弱等。它不仅包括贫穷的物质方面,而且包括精神和符号的方面。

(二)社会排斥论的含义

国内外学术界对社会排斥理论的含义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我责任论,即社会排斥的现象是被排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例如贫困者的困境大多是由自身的懒惰、不擅于思考、不求上进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这些来自自身的原因也是被社会排斥的重要原因所在。

2.社会结构生成论是指社会排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的。这种观点主张被排斥的群体之所以被排斥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深入追究其根本原因其实是社会所造成的,即是社会操纵将这类脆弱的群体甩出社会中心,抛向边缘而造成他们本应享受的权利无法实现。

3.社会政策创造论则是指社会排斥往往发生于不同的社会政策领域,当社会政策系统化地一致拒绝向某些社会群体提供相应资源,并且使他们不能完全参与社会生活进而便会导致社会排斥的现象产生以及被排斥者群体的出现。

(三)社会排斥的基本类型

在对西欧和美国有关社会排斥文献的分析基础之上,Silver(1995)指出,社会排斥这个概念的歧义性首先和其所指的对象有关,也就是说,此概念经常与新贫穷、不平等、歧视、下层阶级等概念混为一谈;其次,对“排斥出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往往有着不同的答案;最后,也是更为重要的,“社会排斥”的使用和意义是植根于互相冲突的社会科学范式和政治意识形态之中的。经过这样一番考察和分析之后,Silver(1995)提出了关于社会排斥的三个范式,即团结范式、专门化范式和垄断范式。

二、社会排斥和公民权利

(一)社会排斥和公民权利的密切关系

社会排斥与公民权利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第一,公民权利是每一个公民既得的权利。而社会排斥是公民权利不能实现的表现。第二,与反社会排斥即社会融合有关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涉足范围更广泛的概念,它指向社会的大融合即公民权利的统一。第三,公民权利的概念不仅仅表示一个与特殊问题有关的内容,更应该涵盖社会全体成员和不同国家的公民思想。第四,剥夺必将引法更多的社会排斥。公民权利的缺乏可能导致某种失落尤其是心理缺失,只有社会融合才能保证公民权利的统一和公民对社会的满足感和认同感。

(二)公民权利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

基于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所阐述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民的权利为人民当然享有,是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为了抵御自然灾害等情况,集结起来,每一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形成公共权力,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即为国家,所以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以上应注意的问题,本文逐一进行法理分析:

3.研究社会现象必须以当时当地文化传统、制度构建为背景,孟德斯鸠曾说过“法律是地方性的知识。” 根据萨维尼等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都体现了研究法律、研究社会现象时要注意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这也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

4.由于公民权利是一种“天赋权利”,所以公民权利只能限制,不能剥夺。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都是违反自然法的,都是“恶法”。而按照自然法的观点,“恶法非法”,所以任何剥夺公民权利的法律都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国家权力是一种来源于公民权利部分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所以如果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超越了合理和必要的限度,那么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就要动用公共权力,对这种超越了合理和必要限度的权利予以限制,使其回到正常状态下,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

三、法律在反社会排斥中的作用

(一)宪法、行政法的人权保障作用

宪法(含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宪法案例等,下同)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最基本的秩序。

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其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防止其滥用,最终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被国家机关肆意侵害。

(二)刑法的社会控制作用

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最为典型的保护型法律关系,体现了刑法的保障功能,它一方面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恢复被侵犯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保护无犯罪的人不受非法的追究,同样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民商、经济法的社会调解作用

民商、经济法律关系是典型的调整型法律关系,大量的民商、经济法律法规及各种行政规章等法的形式,调节着社会生活中大量的民商事行为和经济行为,调节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使社会排斥至少能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减少社会排斥的消极影响,维护着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四)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的程序保障作用

通过正当审判程序或是非诉讼程序,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形式公正,保障实体公平,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公正审判,提供完整的程序救济,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好的认罪接受刑罚和主动改造,使其尽早回归社会;也使社会公众深刻认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五)社会法的综合调控作用

社会法是现在法律中的所谓“第三部门”,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社会性、跨越性,很好的融合了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型,在解决社会问题,包括社会排斥问题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法越来越成为调节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也是社会排斥理论与法学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具有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研究价值。

(六)法律的价值作用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含秩序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但有的学者也提出,在当代法律还应该有效率价值。本文尊重学界大多数观点,赞同法律的四大基本价值,即秩序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在制定反对社会排斥的法律制度、社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法律的四大基本价值,其中正义价值是基本保障,秩序价值是最终追求。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时,或是解决相关问题时,应该依据价值位阶原则(秩序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的顺序)、个案平衡原则(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殊情况、需求和利益,努力寻求个案解决能适当兼顾各方利益)和比例原则(在不得已损害较小利益时,把损害降到最小程度)等基本原则,做到价值平衡和价值选择,使公民权利得到平等保护、个人自由充分发挥、社会正义得到伸张、社会秩序得到维护,最终达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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