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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6 11:40:24
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时间:2015-08-06 11:40:24     小编:

摘 要 泰国湾属于南海的一部分,然而,泰国湾中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同开发正如火如荼进行中,我国南海的共同开发却举步维艰。本文通过对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出对我国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泰国湾 共同开发 南海

作者简介:王小梅,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周威,巴塞罗那自治大学。

一、泰马共同开发案情简介

二、泰马共同开发案特点

(一)超国家模式过渡到“公司制”管理模式

泰马共同开发属于国际上典型的共同开发案例,其共同开发模式具有显著的特点,为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的顺利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泰国和马来西亚原本意图在共同开发区建立联管署以超国家管理模式进行运作,将共同开发区的事宜全权由联管署进行监管,联管署作为独立于两国政府的管理机构单独行事在共同开发区的事宜,但是联管署并未发挥实际功效,两国也并未将实权赋予联管署,联管署更多的是名义上的管理机构。随着泰国和马来西亚对石油的需求越来越大,两国对在共同开发区进行共同开发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两国又启动新一轮的谈判,旨在将共同开发落到实处。最终,经过多年谈判,两国达成协议决定将联管署的权利缩小,在两国政府监管之下行事权利。联管署对共同开发区进行直接监管,然而真正的管理者是泰国和马来西亚两国政府。这样就使得泰马共开发区从超国家管理模式过渡到“公司制”的管理模式,两国政府才是共同开发区事项的最终决策者。

(二)分事划分管辖权

管辖权的划分是两国协商的重要内容,泰马共同开发区管辖权的划分具有明显特点,泰国和马来西亚的管辖权划分方式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两国将重要事项和一般性事项分开决定其管辖权。首先以地理坐标形式在协议中明确划分两国刑事管辖权范围,然后补充规定刑事管辖权范围也适用于民事和行政管辖权,但就国家税收和海关税收事务另作规定。在国际共同开发实践中,日本和韩国共同开发大陆架案例中采取的是同时适用缔约国法律,此种管辖模式可能导致较多法律适用冲突而需要当事国较多的协调,特别是在历史、法律、政治体系不同的当事国之间其协调工作可能更加繁重,加之泰国和马来西亚属于不同的政治法律体系,如果效仿日本和韩国的模式划分管辖权会妨碍共同开发的顺利运行。

笔者认为泰马在共同开发区分事划分管辖权的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根据具体事项具体选择适用的法律,具有既简单易行又公平合理的优点, 也没有因文化和思维方式不同而需要两个国家的法律协调一致的难题。

(三)具有产量分成合同性质的合资经营协议

泰马共同开发区采用产量分成制,联管署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承包商签订协议,赋予其他商业机构在共同开发区进行勘探和开采的权利。承包商在共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与联管署平均分配。承包商可以从开采出的石油天然气中折扣开发费用,在扣除开采费用后,剩余收益由联管署和承包商均分。由此可见,泰马共同开发区适用的产量分成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产量分成制,而是具有产量分成合同性质的合资经营协议。泰马共同开发合同糅合产量分成制和合资经营制的精华,成功规避了租让制合同中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的缺点,既激发了石油开发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又维护了泰马政府的监管权,可谓一箭三雕的成功典范。

三、泰马案对我国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启示

(一)搁置主权争议,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共同开发协定

泰马两国《泰马谅解备忘录》通过经纬坐标的方式划定了共同开发区,但该区域仅为共同开发区域,并不是两国的划界线,因此,泰马两国的共同开发仅涉及资源开发事宜,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与我国南海政策“搁置主权,共同开发”有异曲同工之效。

马来西亚和泰国签署的《泰马谅解备忘录》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双边条约,因此两国在泰国湾共同开发区实施共同开发时,《泰马谅解备忘录》对两国具有强制约束力进而切实保障共同开发的顺利进行。纵观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达成的海洋划界前的相关文件,与其说是条约,还不如将其归类为一种政治主张或笼统的构想,缺乏法律约束力,例如,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其维系更多是依靠国际道德力以及所谓的“君子”精神。 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我国在与南海周边国家实施共同开发案时,必须要在与当事方签署的强制约束力的协议保障下推进开发油气资源的战略。

(二)共同开发在双边之间展开

实际上,泰国和马来西亚的争议涉及三方,越南也对泰国湾部分区域提出了主权主张,三方在1999年企图进行三方谈判达成多方共同开发协议然后共同开发只在马泰双方之间进行,而将越南权利主张排除在外,此种处理方式加快了共同开发的进程,避免三方之间复杂的利益纠纷,大大降低了谈判难度。南海共同开发也应尽力在双边之间展开,避免多边利益纠纷。因此,双边谈判相对来说更容易达成共识。所以,南海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共识进行合作将会成为主流。

(三)管理模式

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有超国家管理模式,联合经营模式以及一国代理模式。马来西亚和泰国共同开发案的管理模式属于超国家管理模式。联合管理局运作产生的费用由两国政府共同承担,而且获得的税收和利润也由两国平摊。两国应根据国内法制定出一套新的法律,适用于联合管理局。这种模式中只有一个超国家管理机构,因此减少了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由于南海争端涉及到多国,这三种管理模式各有利弊,很难权衡哪种适合南海共同开发。因此,可分三种情况:在他国已经进行开发的争议海域,我国可考虑选择一国代理模式进行共同开发;对于两国存在争议而都未对其开发的争议海域,可考虑适用超国家管理模式进行开发;对于与经济技术水平较为落后,没有能力进行共同开发的国家,我国可考虑采取联合经营模式或一国代理制模式进行共同开发。

(四)发挥国内石油公司在共同开发中的作用

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是由石油公司来具体操作的。在泰马共同开发案例中,在具体勘探和开采作业中,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积极参与其中,并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国三家石油巨头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南海周边争议国家如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在深海油气勘探与生产的技术上又相对缺乏,如果在南海进行共同开发,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将发挥巨大作用。

四、结语

“目前国际社会上有30个左右的海上共同开发案例,且分布在世界不同地区,地域范围囊括北海、西非、中东、东南亚、东亚、加勒比海以及南大西洋地区等。” 本文仅从泰国和马来西亚在泰国湾的共同开发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以下见解:

1.海上共同开发正呈趋向习惯国际法规则方向发展之势 ,我国一直主张在南海“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属于顺势而为,符合国际历史潮流,因此,南海共同开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共同开发从本质上主要是基于政治上妥协、经济上考量而作出的一种临时安排。泰马海域争端和我国南海争端归根到底是划界争端,可通过共同开发增加互信进而推动海域划界事宜,最终达到彻底解决海域争端的目的。

3.共同开发道路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所及,泰国和马来西亚谈判达十几年之久才达成共同开发协议,我国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也应做好持久之准备,立足长远,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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