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美国童工法发展述论

美国童工法发展述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4 02:45:49
美国童工法发展述论
时间:2022-12-24 02:45:49     小编:

摘 要 美国童工法兴起于19世纪中后期。受传统观念影响,童工法在这一时期没能得到充分发展。进步运动时期,美国各州童工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但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阻挠,争取联邦童工法的努力没有取得成效。直到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童工法才得以确立。总体来看,社会观念和宪政体制的变革是影响美国童工法发展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 美国 童工法 进步运动 罗斯福新政

作者简介:杨明玉,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19世纪后期,随着垄断组织的发展,企业集团和个体雇员之间的力量对比越来越悬殊,广大劳工难以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政府以法律手段施加干预才能平衡劳资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然而,当时流行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契约自由观念 “反对政府为惠顾社会某一阶层或阶级的利益的‘阶级立法’”,所以,制定专门保障劳工权益的法律并不容易。相对来说,童工法遭遇的阻力更小一些,因为未成年人被认为没有缔约能力,契约自由理论对他们不产生作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童工法的发展会一帆风顺,它们也经历了很多波折。本文将论述美国童工法的发展历程,并据此透视其背后社会观念的变革。

一、美国各州童工法的发展

进步运动时期,童工法改革的重点还是在童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龄的限制等方面,只是目标更高了,执行更严了。进步主义者主张,14岁以下儿童必须接受学校教育,16岁以下的男女童工不能上夜班,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1903年,伊利诺伊州第一个颁布了达到改革者所设标准的童工法。该法规定:14岁以下儿童不得在任何可能败坏他们道德和危及他们生命及身体健康的工商企业和娱乐场所工作,不得在开学期间从事任何有偿工作;14-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在被雇佣前要提供年龄和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只能由学校负责人或经他书面授权的人审核;任何16岁以下的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每天早晨7点之前和晚上7点之后不得工作。该法还特别强调,由工厂检查员负责法律的执行,任何16岁以下的儿童出现在工厂里即可视为受雇用的证据。随后,不少州也陆续采纳了上述标准。到1919年之前,有约半数的州实现了这个目标。剩下的州中约一半将童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定为9小时,其他的则允许10小时或更多。

二、美国联邦童工法的发展

进步运动时期,美国各州童工法虽然有所发展,但由于各州设定的标准不同,而且还有些州根本就没有就童工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导致那些制定更为严格的童工法的州的企业生产成本会相对较高,大量投资者就可能会转移到对童工保护不严格的州或者根本就没有童工法的州,使其在经济上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那些因此将面临失去经济发展机会威胁的州难免也会为了尽量降低规制对企业造成的成本影响而放弃在童工保护方面的高标准。这就意味着,如果联邦政府不及时出面干预,美国的童工法不仅很难再向前发展,而且还会因各州在“囚徒困境”下进行“探底竞赛”而前功尽弃。

为促使所有州都尽快采纳新标准,改革者们在进步运动时期还积极争取制定全国性童工法。1916年,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联邦童工法,即《基廷――欧文法》。(Keating-Owen Act)。该法禁止任何雇用14岁以下童工的工厂、雇用16岁以下童工的矿山、允许146岁童工晚上7点至早晨6点之间工作或允许他们白天工作8小时以上以及允许他们每周工作6天以上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在离开厂矿30天之内用于州际贸易。但该法很快就在1918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为违宪。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基廷-欧文法》要统一各州厂矿的用工年龄,但规定厂矿用工年龄属于生产领域的事务,不属于州际贸易条款授权国会管辖的范围,所以该法超出了宪法对国会的授权,因此是无效的。

罗斯福新政时期,童工问题再度引起重视。根据《全国工业复兴法》制定的许多反竞争条例都有限制童工的规定。比如,《活禽条例》就禁止活禽业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但在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该条例和《全国工业复兴法》都被判违宪, 其它类似的规定也失去了作用。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又针对童工做出专门规定:禁止16-18岁的童工从事危险工作;禁止16岁以下的童工在任何情况下在制造业或采矿业工作;14-15岁童工可以从事非制造业和采矿业的工作,但工作时间受到限制,前提是不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并不妨碍他们上学。任何违反上述规定而由童工生产的产品30天内不得进入州际贸易领域。在1937年的 “全国劳动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克林钢铁公司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公平劳动标准法》的合宪性,其中的童工条款也得以延续。自此以后,美国才真正有了全国统一的童工法标准。而且,由于有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属的儿童局专门负责监管执行,再加上《社会保障法》等一些列配套法规的辅助,童工法的执行更加顺利。

三、总结

纵观美国童工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社会观念和宪政体制的变革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初,受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契约自由观念的潜在影响,美国童工法的发展步履维艰,而且费尽周折制定出的童工法也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进步运动时期,机械的契约自由观念受到批判,再加上雇用童工的社会危害得到了更广泛的宣传和认知,童工法在一些州内得以改进并得到更有效的执行。然而,制定联邦童工法的努力在这一时期却遭遇了来自坚守二元联邦主义理论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强大阻力,没能取得进展。直到罗斯福新政时期,随着美国宪政体制的变革,最高法院才最终肯定了联邦童工法的合宪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