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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开的本质回归与供需平衡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6 15:13:57
论司法公开的本质回归与供需平衡
时间:2015-08-06 15:13:57     小编:

摘要:司法公开根据动力来源的区别可以分为内生型和外发型两种模式。尽管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但主要是作为回应社会需求的工具性政策考量,而忽视其本位价值,导致其目标取向、制度构建、工作推进等方面出现偏离。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厘清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的定位,促进司法公开的本质回归,另一方面,在制定落实司法公开政策时,要注重兼顾理性建构与经验推动,努力实现供需平衡。

关键词:司法公开;内生型;外发型;本质回归;供需平衡

所谓内生型司法公开,指的是司法体制内部萌生,由司法机关依循司法内在规律和特点,主动经过逐步探索、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司法公开。此种类型的司法公开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决定性动力来源于司法体制内部。实践中,一国的法治发展历程,其司法机构、司法权力、司法程序、司法人员等各类要素都是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就司法公开制度而言,同样并非一开始即已定型,而是在公开范围、对象、内容、标准等方面随着时间和实践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当然,作为自发性的革新,司法公开更深层的原动力可能包涵多重因素,比如:司法机关为排除立法、行政、政党等部门对独立审判的干扰,为促进和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信任和支持,等等。

第二,发展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由于这种司法公开源发自不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处在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其主动进行自我革新推进公开的动力更强,创新性、试验性公开方式更多,因此,这种内生型的司法公开往往是自下而上演进的。也正因为该类型的司法公开具有较强的自发自为性,虽然在摸索试验期内可能会出现反复、变更,但经过实践和时间的检验,经过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发展成熟符合司法规律后通常更具稳定性、持续性和普适性。

第三,发展进程通常是缓慢的、逐步的。从历时性方面来看,虽然其催生动力来自于司法体制内部,但是此种动力的力量起伏不定、时弱时强,难以形成稳定的、强劲的推动力,因而实践中往往呈现的是一种顺其自然、不紧不慢、曲折上升、量变式的发展状态。从共时性方面来看,这是一种分散的、各自为战式的发展形态,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内在的发展动力、基础条件参差不齐,其外在表现是司法公开的推进速度、步调、阶段等都不相一致。因而从整体上看,司法公开在较长时间内都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现代法学杨炎辉:论司法公开的本质回归与供需平衡

(二)外发型:作为政策回应的司法公开

所谓外发型司法公开,指的是受司法体制外部力量的冲击或催发,由司法机关依照外界需求和呼声,被动进行部署、安排和推行的司法公开。其特征如下: 第一,决定性动力来源于司法体制外部。外发型司法公开,其外源性动力是决定性因素。在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不彰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突出表现在对诉讼程序、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不透明方面,要求司法机关阳光司法、公开司法的呼声日益强烈,催发司法机关重视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而作出政策回应推进司法公开。当然,这种外源性动力不仅是社会公众,也可能包括政治体制中的其他机关给予的压力。需要注意的是,外源性动力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排斥司法体制内生动力的存在,只不过其力量偏弱而已。

第二,推进方式是自上而下的。面对的全社会的公开需求和期待,作为政策回应的司法公开,通常由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或其他具有顶层设计职能的机关进行统一协调、部署和整体推进。首先,机构建设一般是从上到下一一对应。从最高司法机关到基层司法机关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推进效率。其次,统筹制定线路图和时间表。通常会在司法文件中载明系统化、条目式的工作内容及其时间要求,以促进各级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当然其内容的精细化、侧重点会因各时期的外部需求不同而相应有所区别。最后,注重对落实情况的跟踪和检查。作为一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通常要求下级机关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呈报上级机关,期间或者期限届满还将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此外,为扩大重视回应的效应,通常对司法公开的相关政策从出台到落实,辅之以长时间、大规模的正面宣传。

第三,发展进程是迅速的、跨越式的。其“迅速性”表现在:一方面,当受到外力冲击和催发时,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发布出台一项或数项司法公开政策文件,对司法公开的原则、对象、标准、内容等做出回应,这种“刺激―反应”的速度相较自生自长式要更快;另一方面,如上所述,作为政策回应的司法公开一旦公布出台,往往是以一种行政化管理方式自上而下进行大规模、高效率的推进,覆盖面广,发展速度快。其“跨越式”表现在,由于是全国范围内的大力度的政策推进,一方面在客观上难以顾全各地工作实际,进而以“一刀切”方式进行改革,不可避免造成拔苗助长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在不正确司法政绩观的影响下,甚至偏离司法规律进行一步到位、质变式的政策变革,呈现出与循序渐进大相径庭的跳跃式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贯彻落实的司法公开政策,但还存在三个问题值得反思:第一,将司法公开或多或少地作为一种政治化修辞,并依此为宗旨设计推进相关公开制度、措施,以取得政党权力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第二,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司法需求为目的,偏重于发挥司法公开作为政策回应的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司法公开的本位价值。第三,对于司法公开的外部需求往往停留在宏观层面、口号式的考量,缺乏微观、类型化地分析和关照,忽视司法公开供求关系的平衡。因此,当前的现状和趋势表明: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制度构建、工作推进等方面出现偏差甚至某种程度的悖离,需要及时进行矫正。

二、司法公开的本质回归正如黑格尔所说:“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分,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1]以公开促公正、公信,乃锦上添花之作用,并不能喧宾夺主,更不能舍本逐末地一味夸大司法公开的工具价值,而置审判质效于不顾。要保证真实的司法公开,首要的和根本的必须是司法本质和品质的良善。因此要在如下三方面进行深刻辨识,促进司法公开本质的回归。

(一)以公开博众彩,但不能混同司法宣传

(二)以公开促公正,但不能生成公正产品

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将司法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的方式,形成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法官在社会监督下不断提升司法水平,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是一种监督方式的丰富和转化[4]。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的“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5],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的作用在于“促进”,即推波助澜或锦上添花之效用,却无法替代司法公正,更无法凭借司法公开产生公正的司法产品。

虽然说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不是表里关系,但司法公正的品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开的效果。换句话说,司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公正而不是公开,公正是第一位,因此我们在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政策时,不管是观念更新还是制度变革[6],也不论是公开范围、方式、例外等具体程序设计[7],都不可将公开与公正的地位本末倒置。要实现源源不断地生产公正的司法产品,根本的重心在于规范和保障审判权的依法独立正确运行,而要达此目的,必须将司法公开的理念和手段嵌入以下两个环节的相关管理和保障制度之中,以确保内生出良善的司法产品。

环节一:在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生产者”环节中,发挥静态司法公开的监督作用。法官作为审判权运行和司法产品生产的主体,其职业地位与素质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司法产品的质量。因此,在培养和训练法官成长为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产品“生产者”之路上,不仅要在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进行统筹设计,还要充分借助司法公开的手段,以促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一方面,要推进内部职权分配的公开。在法院内部权力系统生态中,存在着审判权、审判管理权、行政事务管理权三大类权力,当务之急是明确各类权力的职权界限并进行对外公示,以突出审判权的主体地位,进而保障“让法官成为法官”的职业定位。这是通过对权力分配的公开,实现对审判权主体地位的保障,提升法官职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推进法官绩效考评的公开。如何评价一个法官专业素质能力的高低,毫无疑问应该是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而且还应该将考核进行更大范围的公示公开。这里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以避免内部考核的形式化、行政化;另一个是考核结果的对外公示,以实现最大限度发挥公开促公正的倒逼效应。

环节二:在打造规范化、透明化的“生产线”环节中,发挥动态司法公开的监督作用。前述静态的司法公开实现了对权力分配和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本环节中主要针对的是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即对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一方面,通过对审判流程、诉讼现场进行公开,实现对法官是否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动态的过程监督,能实现对审判权产生干扰的行政性权力的有效排除,促进司法裁判过程更加纯化、裁判结果更加公正。

(三)以公开树公信,但不能掩盖司法品质

司法公信的产生离不开司法公正的根基,也离不开司法公开的助力。显然,公正无倚的司法产品,经过司法公开的放大效应,能产生更大、更多的司法正能量。于是,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就出来了,由于各地法院、不同法院的司法水平不一,推进“底朝天式”的司法公开,将会使司法瑕疵和错误都公之于众,这肯定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当前还是要有选择性地、稳妥地进行公开,否则在司法公信力本来就不彰的情况下,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效果。

(一)需求的类型

总体来说,司法公开的需求因人而异并不固定,但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当前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是按需求的群体,可以分为诉讼参加人的需求与普通公众的需求。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的司法公开需求要比普通公众要更直接,也更强烈,因为不管是原被告,还是第三人、证人等诉讼主体,他们要亲身参与诉讼程序,对于涉诉案件有着利害关系,因而对于司法公开有着天然的需求。对于普通公众而言,虽然具体的诉讼案件信息或审务信息与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基于职业(如律师、法学家)、兴趣爱好等原因,他们对于相关司法信息也存在着一定的公开需求。

二是按需求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需求和间接需求。前者是指对于审判信息、庭审现场、裁判文书等相关司法信息的直接的、一手的需求,通常是诉讼参与人的需求,也包括对于直接参与旁听庭审的普通公众,尽管他们的需求动机不一样,但及时性、准确性、亲历性是共同的要求;后者是对于相关司法信息的间接的、第二手的需求,这是与诉讼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众的一般需求,他们基本不要求亲历性,而且对于及时性、准确性的要求也没有直接需求者高。

三是按需求的内容,可以分为司法过程的公开需求和司法结果的公开需求。司法过程的公开主要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现场等过程性信息公开,对该类信息的需求主体一般是诉讼参与人,普通公众除对庭审现场有兴趣之外,对其他内容的需求极少;司法结果的公开主要是指裁判文书的公开,当然也包括裁判理由的公开,在公开宣判和公开文书的需求方面历来保持着稳定态势,而对文书上网公开的需求近年来出现了大幅的增长。

四是按需求的层次,可以分为信息透明、程序正义、监督司法三类。第一层次是信息透明的需求,是指对于司法运转程序、司法裁判过程等不熟悉、不了解的公众,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这是知情权层面的需求;第二层次的程序正义需求,是指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司法活动,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这是表达权层面的需求;第三层次是监督司法的需求,即要求全面公开司法信息,以便于各方主体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是监督权层面的需求。

(二)供给的现状

在司法公开的需求日益旺盛的当下,特别是随着新媒体、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司法公开供给也越来越丰富,概括起来,现有的司法公开供给内容和方式、特点等情况大致表现如下:

一是供给方式混杂,缺乏统领。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司法公开的供给方式也日益多元,既有公告栏布告、旁听庭审、报纸杂志刊载、广播电视报道等传统方式,也有新媒体时代下的法院官方网站公开、微博直播、互联网直播等现代方式。司法公开的途径和阵地得到了拓展,但多元的司法公开方式中并没有凸显出各自的工具价值优势,而是互相杂糅,同质化公开较多,存在着大量的资源浪费现象。

二是公开内容有限,供不应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的定位并不是以知情权和公正审判为核心,而更多是以司法宣传政策来外化司法公开,因此从公开的内容上看,一方面,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选择性公开”现象,在公开之前进行了信息的筛选或加工,仅对适合公开的信息进行对外公开;另一方面,公开的信息中,倾向于事后的结果公开,对于事中的、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不是少之又少就是公开不及时,导致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

三是公开对象模糊,不加区别。如上所述,按照需求主体进行区别,不同的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换句话说,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的信息发布者,应区分公开对象进行针对性的公开。然而,实践中,并未作分类和区别,不管对当事人公开,还是对社会公众,除了公开方式略有差别之外,公开的内容大体上一致。如此公开,一方面,并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的法定权利,另一方面,也罔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知情权、监督权的需求。

社会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法院的信息化不仅仅是要实现内部办公的信息化,更要实现与社会沟通的信息化,司法公开不再是单向的、线性的政策,而是一种关涉公平正义事业的交互的、共存的交流方式。但是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表明,司法公开并不是司法公正的附属物,也不是公开的越全面越好。核心问题在于,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将外发型司法公开与内生型司法公开有机结合,并且在倒逼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变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开的供给平衡,以实现司法公开供给与司法公开需求的真实契合。在平衡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充分尊重法治发展现状。我国在2010年底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实现了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但不可否认的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实际上也只是进行了30余年,不管是司法体制和机制的健全程度,还是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都还处在初级阶段,推进司法公开不仅不能离开当前的法治发展阶段,还应当与之同步,以避免过犹不及的负面效果。

二是全面考虑社会接受程度。众所周知,在论证我国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大幅提升的有力佐证之一就是,近十年来全国法院的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实际上,普通公众懂得拿起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能代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有效提升,这存在着相关关系,但并不能证明是正相关关系。如果从另一侧面来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不断提升,规避执行现象的日趋严重,虚假诉讼的层出不穷,等等,都在说明普通公众的规则意识、法治秩序认知都处在初级阶段。正如学者所指出,公民权利意识和司法民主监督意识的发展程度会客观地制约着司法程序公开范围的扩张程度[7]。因此,我们的司法公开也绝不能因社会需求声的泛滥而亦步亦趋,而是要透过感性认识理性,全面分析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在公开之中培养和塑造社会公众的法治认知。

三是综合评估技术发展水平。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公开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和保障。一方面,加大司法信息化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公开,要充分评估当前技术发展水平,以选择最恰当、最可行的技术方案,确保预期目标的正当实现;另一方面,最为现实的问题是,信息技术基础建设是需要大额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而全国各地法院的资金保障差异悬殊,如果不进行统筹协调,“一刀切”的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不是徒增负担导致难以为继,就是强人所难导致望而生畏。

四、结语在“大数据”时代,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成熟,不仅使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有了信息技术保障,也为契合社会需求提供了良好机遇。也正是如此,表面上大鸣大放的司法公开,其本质在司法为民、回应社会需求等宏大叙事背后开始迷失。本文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冷思考,是一种正本清源式的努力,旨在唤醒体制内外的人尽早揭开这层面纱,认清司法的本质和法院的定位,别让司法公开的喧闹遮蔽了当前法治建设、法院发展的主要矛盾。在推进司法公开时,必须在尊重法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注重统筹兼顾理性建构与经验推动,以增强其有效性。如此,才能走出一条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真正树立起司法应有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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