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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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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
时间:2023-08-17 00:28:48     小编:

摘 要 社会舆论与量刑看似没有什么外在的直接联系,但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对量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社会舆论与量刑的内在关系又是复杂的,很多案件刚发生,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社会舆论一次次地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同时社会舆论又在无形中影响着司法量刑。

关键词 社会舆论 量刑 司法

作者简介:张舒、顾伟,江苏警官学院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学生。

一、“社会舆论”与“量刑”的概念分析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什么叫社会舆论?我们认为: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语言、非语言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最后形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集合意识,是“多数人”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社会舆论的评价往往是民意的表现,是多数人对某一事件、某一客体的集中反应。时蓉华在《现代社会心理学》中指出,“社会舆论是公众的意见与看法,是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是信息沟通后的一种共鸣。”由此可见,社会舆论的实质是公众对于自我的声明,是公众以其信念或态度等对相关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进行的一种评判,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并可能对事态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有学者却说,大多数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互动这也可以认为是舆论。个人为了利益或需求表达自己对某一事件的态度、意见,进而在社会群体之间相互传播,从而获得一定的认同感以及一部分满足感。

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其外在表现为社会舆论,但精神内核则是群体意识,人们对某一事件的社会舆论通常表现为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态度。

(二)量刑的概念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刑法上将其定义为: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是指法院在被告人认罪或者证实有罪时对被告人作出处理的有关活动,换句话说,量刑往往是从一个人从‘犯罪嫌疑人’蜕变成‘罪犯’时开始产生的。简而言之,量刑即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情节裁量从而决定采用何种刑罚。但在量刑活动中又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制度,考虑其犯罪的性质与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作出制裁,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

二、社会舆论对典型案件中量刑的考察与分析

八年的光阴,开庭审判共计10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4次。终于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关押了6年的念斌沉冤得雪,得以回归自由。

念斌的姐姐借网络博客讲述念斌的遭遇,对法院的控诉与为弟弟叫冤的声声控诉很快得到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案件炒热以后她邀请外地记者进行采访,甚至请了名嘴王刚在公开的电视节目里讲述念斌的遭遇,成功地将案件炒到了舆论的顶峰。面对大众舆论的压力,各种证据陆续浮出水面,警方也公开了审讯结果,法院的判决也变得更公正细致,由一开始的死刑发展到后来死刑缓期执行,到最后无罪释放,虽然八年时间很长,过程也很艰辛,但结果令人欣慰。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舆论的高度关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导致了这个案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审判。精英律师、毒物专家、网络渠道和主流媒体的介入使得本案件有了公正的审判机会。试想如果没有大众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强势的影响,可能念斌在第一次开庭审判是就以死刑定罪了。

在互联网发达、主流媒体的引导力强势的当今社会,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公正会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念斌案只是从死刑到无罪释放的一个典型的案例,并不不具有代表性。但在现实的社会当中,我们不难发现民众也越来越多的通过网络这一媒介来关注、了解甚至是参与到事件当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对事件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三、社会舆论与量刑的辩证关系

(一)社会舆论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量刑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一定的职权,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以期达到社会公正的一种手段。社会舆论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促使司法机关依据客观事实判决,而不是主观臆测。在南京彭宇案中,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凭推测就妄下结论,最后是社会舆论的监督促使其改正,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量刑有积极的影响。当今社会的迅猛发展,舆论借助于网络的信息传播方式,影响力变得更加的强大。由于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较强,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同时网络的又具有及时性的特点,所以一旦该司法事件得到关注,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在网络上形成一种热议,这样在很大一定的程度上,对案件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在这种透明化的司法过程中,杜绝了腐败,提高了办案的公正性。如念斌案中,便是因为社会舆论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充分体现,在接近长达8年的时间,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由原先的死刑最终无罪释放。在案件的过程中,无可否认,不断地上诉抗诉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社会舆论在其中的导向,促使案件才有了进一步的转机,最终以无罪释放告终,不得不说这是社会舆论的一大胜利,这充分显示出社会舆论在裁罪量刑上的积极影响。

(二)社会舆论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在逻辑层面上,社会舆论是无法妨碍司法公正的,这从立法与执法的逻辑上是显而易见的。但在事实层面上,社会舆论对善恶的片面评价,会对法庭的调查取证,以及后期的裁定量刑增加很大的工作难度,这只是负面影响的一个方面。同时社会舆论又是社会上一定群体对于同一问题的共同的看法,因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与此同时,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对法的理解片面,只是基于自身的道德标准,以道德的判断代替法律的权威,以舆论的力量活生生的绑架了司法。如“邓玉娇案”中,使本该判处过失杀人的量刑变成了免于处罚。这无疑对社会司法的公正与裁定量刑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同样的,我们可以看出,在舆论的导向中大部分是倾向于弱者的,这很容易被利用,对公正的司法量刑产生巨大的冲突。所以社会舆论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裁定量刑也能产生很大的影响。随着网络的信息传递的迅速与便捷,社会舆情的传播更加的复杂难和以捉摸,这虽在不小程度上加强了群众对司法的监督,但是也容易出现“一呼百应”的尴尬场景,绑架了法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屡屡出现,公众人物境况更是如此。如张金柱的牢刑变成了死刑,更为久远的药家鑫成了绑架司法的牺牲品。由此可见,社会舆情对裁定量刑产生负面的影响,确实不容小觑。

四、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社会舆论发挥着它的监督职能本无可厚非,但法律的尊严同样不容践踏。量刑作为司法程序里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应该被社会舆论所制约。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量刑公正也正成为我国司法独立的标杆。而如何使审判量刑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就成为我国法制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用制度来管理和制约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网络舆论的兴起使得公众有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平台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同时出现许多不利影响。这说明我国的舆论监督制度还不完善,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发挥舆论正面影响的作用。所以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发布虚假或严重失实行为的打击力度,杜绝对量刑活动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在量刑中审判者要保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的公正心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避免公众不必要的怀疑,体现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业素养和对法律尊严的捍卫。

(三)建立合理、完善、透明的量刑制度

我国现今的审判机制透明度不高,审判分离,公开审判只有半公开的程度,特别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量刑这一方面,量刑理由叙述较为简单,难以服众。而社会舆论往往质疑的就是案件审理的不透明,再加上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缺失,就使得一些消极、虚假的信息很容易诱导大众,给案件造成不良的影响。而拥有一个完全透明的机制,可以让社会及时了解正确的信息,消除民众的疑惑,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黑格尔说过:“无论哪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们的时代更是如此。”不是每一起案件都会像辛普森案那样有一个崇尚法律的陪审团,所以使审判量刑真正的做到独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结语

经过一段时期的调研和分析,我们在协调社会舆论与量刑裁决的关系时,应公正的评判社会舆论对量刑产生的社会影响是否积极,若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则应受到鼓励,反之国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将社会舆论向积极的方向引导,以更好地推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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