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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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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时间:2023-08-05 02:05:58     小编: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及其意义的分析,阐释了陪审制度改革在中国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必要性。希望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而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断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向更加民主和科学的方向进步。

关键词 陪审制度 陪审权利 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逄千千,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然而,冤案的产生绝不仅仅是办案人员的个人能力或职业素质的问题,而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才使得错案的悲剧一次又一次重演。因此,要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有必要对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其中,陪审制度是改革的重点。陪审制度的改革将会防止法官的专断独裁,进一步阻碍错案的产生,将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与前述冤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此案中,控辩审三方都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陪审团最终凭借合理怀疑对辛普森做出了无罪判决,陪审团可能从此放过了一个坏人,但美国人民认为在无法求得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实现人们能够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至少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然而,陪审制度作为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却遭到忽视,无法发挥其本该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意义

首先,陪审制度改革有利于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使得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利和机会担任陪审员。“每一种文化,由其结构和深刻信念所决定,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社会共同体应在何种程度上并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过程。”刑事裁判与国民疏远是法律本身的异化现象,让公民真正的参与司法审判,了解司法职能甚至能够决定司法判决,必将提高司法判决的水平,推动司法进步。

其次,陪审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和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进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任务,特别是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百姓和媒体都广泛关注的案件,更需要人民的参与和监督,而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的代表,肩负着监督司法机关的使命。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考虑,陪审员参审提高审判效率是低位阶的价值,而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是高位阶的价值,当我国的社会总体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当引导社会追求高位阶的价值目标。

此外,通过赋予民众陪审权利,能够获得国民对刑事审判的理解与接受,强化司法的国民基础。因为任何审判主体都希望其判决能够获得国民的理解和支持,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仅仅限定于发现真实和以正当程序作为保障,还应当以“国民的理解和接受”为目标。

最后,现代社会已不是由专家就可以平稳管理的简单社会、国家。在现今时代,要求保持权力行使的透明性,也要求对权利的行使进行说明,法律专家的权威是不能让人们接受裁判的正统性的。如果市民不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维持公正的社会,这就是时代意识。

有一些反对陪审制度的人认为陪审制度要话费高昂的费用,和较高的时间成本,如果仅由法官来审判,则会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然而,由于过于看重数量而非质量,过于注重效率而非程序公正,已经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虽然说对于欠发达的国家来说,因为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诉讼程序不合法或者因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律规定而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尊重人权应该被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奉为办理案件的首要价值。而效率则应该以公正为前提和基础,否则,一味看重效率则极有可能酿成冤案,这会给蒙冤者及其家属带去无法估量的伤害,也会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永远无法抹去的伤疤。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决定,其中包括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2015年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从选任程序改革来看,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就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国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原则上实行陪审制。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明确规定了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点举措。人民陪审员仅参与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参与法律规范的适用。因为普通民众运用其生活常识及社会经验对案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可以拓宽法官的视角,使其重新审视证据及案件事实。由于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而不参与决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如此,更加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特点和案件的审理规律,更有利于陪审制度发挥作用,增强判决的普遍认同感,最终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除美国的陪审团模式外,法国的参审制度也可以为改革陪审制度提供借鉴。例如在法国,普通民众参审的案件,其合议由参审员与审判人员共同进行,有别于美国的秘密进行。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对每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都要分别进行投票:具体包括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加重情节,以及各项减免刑事责任的情节。合议结束后,法院会将一份盖有重罪法院印戳的空白票,发给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票上的内容为:“本着我的荣誉与良心,我的意见为……”。接下来,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在自己的票上写下自己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公开自己的决定。合议人员把写好的票叠好投入票箱。审判长当着陪审团开票后则当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票在启封统计之后应当立即销毁。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9条规定,重罪法院的评议采取达到最少赞成票才能作出判决的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笔者建议将担任陪审员作为一项公民的义务,同时,严格设定陪审员的担任资格。此外,法官不应参与陪审员的合议过程,以防陪审员受到法官的影响,改变自己的判断。我国尚不宜将定罪的权利完全交由陪审团成员,而是应当将陪审员的意见作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使陪审员认识到自身的使命感及其决定的重要性。同时吸收和借鉴法国参审制的合议方式和投票过程,不断完善陪审制度。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这是因为不公正的举动只是污染了流水,而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大大塑造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保护神的地位,正如卢梭所言:法律不是刻在石柱上的,也不是记录在铜表上的,而是写在人们心里的,法律之所以为人们所信仰,无外乎其终极价值――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让陪审员制度也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方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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