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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形式探析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7 12:14:46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形式探析
时间:2015-08-07 12:14:46     小编:

摘 要 工程建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区域和节点,也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领域。探析工程建筑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成为治理腐败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认为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过分集中,通过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环节、采购环节、工程结算等环节,往往能实现非法利益,且腐败具有窝案串案等的典型特征。

关键词 工程建设 腐败形式 治理

作者简介:格桑曲珍,中央党校2013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西藏林芝地区地委党校。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礼金

黄某是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兼集团下属的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为了得到这个职位,从2003年至2005年连续3个春节,黄某都向聂玉河送礼1万元。聂玉河准备去南美考察时,黄某又送上了3000美元。最终黄某当上了董事长。

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

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四、利用招标投标,行贿受贿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尚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出现了“量身定做”投标资格、缩小招标信息公开范围、围标、串标等问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违法干预的情况还没有杜绝。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招标投标,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

有些企业手段更绝,先贿赂其他企业来陪标、串标,即通过种种手段,直接把其他企业的法律文本如工商营业执照等拿到手中,由一个企业统一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竞标。而监管者由于也能“分一杯羹”,所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五、采购材料设备,从中回扣

北京西客站工程建设中,福建来京务工人员苏清福挂靠青岛电站阀门厂,任该厂驻京销售经理。苏清福与承揽北京西站供热工程的北京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签订2000多万元的青岛牌阀门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清福所供的青岛牌阀门金额只有50万元,其余1500万元的阀门均系他从上海、南京、海南、温州等地收购的假冒伪劣产品。苏清福先后向该总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材料主管人员、材料员大肆回扣,使所签合同顺利履行。这些假冒伪劣阀门安装不到5年就全部损坏,后来这些阀门更换一遍,给国家造成15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滥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

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必须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例如,2006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立案调查了北京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原副市长刘志华。经调查,刘志华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万元;生活腐化堕落,滥用职权为其保养得情妇承揽建设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刘志华被双开,并被依法罢免了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七、高管窝案串案,私分公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损公肥私,形成以工程项目为轴线的群体性腐败。多头行贿,多头受贿,结伙贪污,由一个行贿人查出一串,一个犯罪嫌疑人带出一窝腐败分子,是当前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显著特征。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80%以上属于窝案、串案。

2007年1月11日,北京城乡一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明亮、总经理霍照辉、副书记杨全林、副总经理郝建扬、总会计师霍艳等5名企业高管,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3年至14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认为,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同伙被告人郝建扬,无视国法,在城乡一建与开发中心开发周庄村土地所形成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收受人民币50万元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明亮、杨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霍艳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公司股份。杨全林伙同郝建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述50万元中的10万元为郝建扬个人购买公司股份,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八、利用工程结算,索贿受贿

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不仅使工程建设造价被人为抬高,导致工程成本虚高,最终转嫁到投资者或消费者身上,加重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负担,直接危及投资效益,使国家资金大量流失;而且还导致经常伴随层层转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成为腐败治理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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