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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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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05-23 00:00:10     小编:

摘 要 老字号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具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我国悠久的历史。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字号企业在面对各种机遇的同时也遭受到了很多的侵害,其中就包括字号侵权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也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如何完善对于老字号企业字号权的保护,成为了我国立法者应当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老字号 字号权 法律保护

一、老字号概述

字号,即通常所说的的商号。字号作为商业标识的一种,是企业在商业交易中表明自身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字号等同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只有字号才具有识别功能。由此可见字号对于企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而老字号作为字号的一种,是经过了沉积而传承下来的具有历史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字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字号企业凭借其独特的经营理念和手段,开辟出了一片广阔的市场。也正因如此,我国对于老字号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尤其重视在法律上对于老字号进行保护。什么是老字号呢?《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中,则将老字号定义为“具有展示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价值,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拥有时代相承的独特工艺或者经营特色,且技术出众,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或者产品品牌。而且必须是在1956年以前创立的品牌。”根据以上两个规范文件的描述,对于老字号的认定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历史悠久

老字号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代表,必须经过时间的凝练,通常我们认定的老字号企业至少应当在1956年之前创立。

(二)优秀的技术或服务

老字号企业之所以能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历久弥新,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老字号的企业通常具有杰出的或者独特的技术或者服务,这是保障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根基。

(三)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老字号企业往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而这又是和老字号企业所拥有的优秀的技术和服务是分不开的。老字号作为历史文化的代表,必须要在消费者中建立良好的信誉,方能获得长久的发展。

二、我国老字号企业遭侵权的形式及法律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近年不断提高了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立法保护,但是,现实中,老字号企业遭侵权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我国老字号遭侵权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字号名称的混淆攀附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侵权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和老字号企业的字号内容相近的字号作为企业标示,从而通过对于老字号的模仿或者攀附,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或者混淆,使消费者错误的认为侵权者本身就是老字号企业或者与老字号企业存在某种联系,以此来建立自身的商誉,获得经济利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遭侵权的案件。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成立于1807年,获得了商务部、贸易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而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则是利用了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声誉,在其门牌、宣传上都突出了“吴良材”的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两家“吴良材”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导致了消费混淆。

(二)老字号的抢注

所谓老字号的抢注,是指侵权人抢先注册其他权利人的商号为自己的商标,而被侵权的商号是已经在使用并且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然后以商标被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禁止在先商号的使用。“王致和”案便是商标抢注侵权的代表,也是我国老字号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维权的第一例,为我国老字号企业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作出了榜样。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判定德国凯欧进出口公司侵权,要求其停止对于“王致和”的侵权行为。这样的判决,给广大老字号企业的维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和信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商号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商号的保护使用国民待遇原则,积极地保护了成员国企业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商号具有在先权利,对于他人使用在后的商号,具有抗辩权。美国虽然没有所谓“老字号”的概念,但是其将所有的商号纳入商标的保护体系中进行统一保护,并且,商号在联邦进行注册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保护。同时,美国在《联邦商标法》中,明确了商号和商标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商号也拥有了在先权利。德国将其境内的商号分为了一般商号和驰名商号,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商标及其他标志保护法》来进行保护和规范,其中,《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中取消了之前法律中将注册作为法律保护的做法,和国际公约保持了一致,规定了商号只要在先使用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原则。这对于我国老字号的保护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我国现行的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

和国际公约还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虽然也对于老字号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局限性大,而且无论从保护层次、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上,都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也正是因为我国现在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一些漏洞,才会导致上述所说的老字号遭侵权的事件不断上演。研究我国现行的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一)字号权的权利定义混乱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字号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民法通则》中称其为“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又使用了“企业名称”这一说法,这样的立法体系混乱,导致各个法律中对于字号权没有准确的界定,在实务中,会为字号权的保护带来诸多不便,出现判决的混乱。 (二)专门保护法律的欠缺

在经济生活中,商标和字号都是消费者识别企业或生产者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相对于法律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字号权的保护更显不足。商标权在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来进行保护,不但对于商标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建立了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保护制度。而字号权在我国,不仅没有单独的进行立法保护,就连各行政规章中都没有形成体系的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零散的分布着对于字号权保护的条款,而字号在我国作为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多的是通过立法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而顺带取得。字号权专属法律保护的欠缺,成为老字号企业维护其自身利益的一个不利因素。

(三)字号的登记管理规定的欠缺

我国的对于字号的保护跟随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采用分级制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即字号在工商行政部门取得相关的登记后,企业对于其字号权,只能在所登记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工商行政保护的范围仅仅限制于字号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对于超出其登记经营范围的侵权情形,没有保护的依据。在这样的规定下,有些企业在同一管理范围内的不同行业注册和老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字号,且行业间通常具有很大关联性。还有一些企业则会避开老字号企业所登记的管理部门,将和老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字号在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借此牟取不当利益。这样的混乱显然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

(四)商标保护和字号保护的割裂

商标和字号作为企业进行对外宣传和消费者对企业进行识别的重要标志,在构成和功能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而我国的法律中却将商标和字号的保护割裂开来。由于很多老字号企业其产品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商标和字号的混淆程度又大大提升。一些企业利用这点,抢先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抢注成了商标,用于其产品的标示和宣传。虽然在法律上,商标和字号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单凭简单的判断,无法准确识别字号和商标,从而产生混淆。所以,我国的商标和字号的割裂制度,对于老字号企业的保护非常不利。

四、老字号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将字号权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

在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中,通常认为字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我国在对于老字号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当中,从知识产权的性质方面对字号权进行规定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科学的字号权的保护体系,防止侵权行为一再发生。

(二)对老字号制度建立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

我国现在对于老字号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导致其在法律定位、法律内涵上都存在很多缺口。正是因为老字号的保护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老字号遭侵权的现象才会日益严重。鉴于很多国际公约和发达国家的众多立法示例,我国应该建立起独立的老字号保护法,给予老字号完善和系统的保护。

(三)建立起字号登记的全国性保护体系

老字号企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都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仅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是不科学的。所以,尽快建立其覆盖全国范围的字号登记制度,是我国从行政体制上加强对于老字号保护的重要方面。

(四)明确老字号字号权享有在先使用权利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了商标领域的在先权利。因此,在完善老字号字号权的保护制度过程中,明确老字号字号权拥有和商标一样的在先权利,是对于老字号保护的又一大利好。同时,我国应在法律中同时明确商标权和字号权可以互为在先权利,一旦侵权,在后注册的商标或字号均告无效。这就将商标的保护和字号的保护建立起了统一的体系。同时,在商标注册中判定是否存在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混淆原则进行判断,将保护范围扩展到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其他相类似的经营范围中,严厉地打击侵害老字号企业字号权的行为。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老字号企业也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在老字号遭侵权的事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如何科学有效地保护老字号企业的权利不受侵害成为立法者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字号保护体系,加强对于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促进老字号企业开展出更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2]《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第二条.2006-04-10.

[3]奚晓明.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下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田力普.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启示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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