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浅议海淘模式下的制度风险及其反思

浅议海淘模式下的制度风险及其反思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12-03 15:35:54
浅议海淘模式下的制度风险及其反思
时间:2015-12-03 15:35:54     小编: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海淘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方式,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广泛的选择等优势,为广大年轻人所推崇。但与此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不存在对海淘活动的针对性规定,而现有的救济解决机制又存在诸多弊端,导致海淘消费者在发生纠纷之后,往往得不到较好的救济。基于此,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出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求更好地保障海淘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 海淘 政府监管

一、 海淘概述

“海淘”,即海外/境外网站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个人信用卡号码,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直邮或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的新型购物方式。

“海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买卖关系发生于不同国家的主体之间

考虑到跨国网络购物的价格,较国内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取海淘的方式来购买商品。一般而言,消费者需要浏览外文的网站选择商品,并运用外文与海外出售方进行沟通。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因为语言沟通等问题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二)海淘模式下存在一定制度风险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海淘一族选择海淘的原因,是出于对海淘来的商品质量的肯定。但实际上,经过海淘来的商品存在大量的劣质产品的情况,甚至有许多是从国内加工的山寨产品运送至国外,再由消费者海淘回国;即使海淘回国的产品是正品,也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因为许多海淘回国的产品,并没有经过品牌专门授权在国内进行销售;另外,在支付款项的过程中,也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可能性。诸如此类问题,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大的阻碍。对此问题的具体论述会在下文进行进一步展开。

(三)海淘回国的商品需要缴纳相应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第43号公告和第5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其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应征进口税税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即需要征取相应的关税。但实践中存在不少谎报邮寄物品信息或者分装运输等行为来逃避关税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二、 存在的风险

海淘与国内网购从性质上看并无太大差别,但海淘作为跨国消费的一种具体方式,在出现纠纷之后,将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且我国对于海淘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的规制也不甚完善,海淘消费者在面临维权的时候,极有可能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具体而言,在海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可以归结为现行法律规定欠缺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两类。

(一)现行法律规定欠缺

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未有对海淘的贸易活动进行专门针对性的规制。

“海淘”无疑具有贸易性,但我国《对外贸易法》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予以定义和规范,对“海淘”人这种非经营性质的对外贸易者未予提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虽然对网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相应的规制,但对于海淘消费者来说,仍然较难适用加以保护。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又较难惠及我国的海淘消费者。这就令海淘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进退两难。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其并没有对跨国网购的支付安全问题作出一定的规制,而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制制度,这就存在着适用上的漏洞问题。

另外,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从事跨国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以及相关的物流公司需要将相应的信息通过联网的方式与海关方面进行对接,并提供相应符合要求的货物编码和物品税号等信息。该公告将对海淘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提供鉴别上的帮助。

(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在消费者进行海淘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假冒伪劣的产品,或者遭遇包裹遗失、毁损的情况,更有甚者,可能存在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遇到以上纠纷时,若消费者完全不采取措施,则其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但根据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海淘消费者面临的维权之路仍然是任重道远。下面笔者将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展开论述。

1.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以及调解、和解等方式。

海淘消费者一般不会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考虑是诉讼成本的问题。其次,海淘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对出卖人的信息予以确定。而海淘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发生在网络上,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极不对称,海淘消费者较难获取到出卖一方的相关信息,因此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再者,海淘消费者若要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则其将面临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性问题,不利于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后,基于海淘纠纷是发生在跨国当事人之间,因此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还可能存在争议。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海淘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时,不会倾向选择诉讼这一救济途径。

就仲裁来看,同样也是当事人所较少采用的救济途径。理论上,只要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满足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等要求,即可申请仲裁来解决纠纷。但实践中,海淘纠纷当事人之间基本不存在达成相应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即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满足提起仲裁的要求,在仲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与诉讼中类似的问题,并且在最后仲裁结果的执行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障碍。这种情况下,由于纠纷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仲裁的执行需要国家间存在相应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任一国家对仲裁执行结果的不配合,都将造成仲裁执行困难的问题。 而调解、和解等救济解决方式,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之间语言不通等原因而无法达到很好的协调效果,且海淘消费者并不掌握出卖人除交易沟通账号之外的其他联系方式,一旦出卖人在纠纷发生之后选择逃避问题的解决,消费者一方将很难通过其他的联系方式与出卖人进行沟通。

2. 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还存在若干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这类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海淘网站本身所设置的纠纷解决机制、ChinaODR、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以及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等。

其中,海淘消费者较倾向于选择海淘网站自带纠纷解决机制或者通过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来维权。出现纠纷,首先选择向海淘网站提起纠纷解决请求,是较为便捷的做法,一旦网站认定出卖人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海淘消费者可以很快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在中国消协的投诉和解平台上,通过组织消协等第三方来对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进行协调,能够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因而为海淘消费者所广泛接受。

与此同时,ChinaODR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所提供的《网上仲裁规则》却鲜有人问津。究其原因,除却纠纷解决的成本问题之外,消费者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存在质疑也是其不选择该救济途径的原因之一。

三、 相关规制建议

(一) 完善立法,加强合作

前文中已经提到,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并不具有针对性。据此,我国法律应增加对于海淘活动的相应规制内容:

1. 信息披露。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国内加工厂经过劣质加工制作而成的山寨商品,通过运送出国,再经由海淘消费者海淘回国的情况,以及海淘消费者误入钓鱼网站而被骗取大量财物的案例。考虑到海淘消费者不易对海淘网站的正规性进行判断,因此笔者建议相关机构应当标识出符合要求的海淘网站,供消费者查询,从而到达有效监管海淘网站的效果。

2. 对消费者知情权作进一步的要求。我国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已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作了规定,但其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同时也没有对跨国支付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笔者建议在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问题上,应当更为具体地进行表述,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 防范信用卡被盗刷情况的发生。由于海淘当事人的信用卡相关资料会提供给国外一方当事人进行操作,而国外的信用卡支付系统的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持卡人输入密码,因此较容易产生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发生。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后,将涉及到举证维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法律需要提前对信用卡的盗刷问题进行防范规制。举例来说,法律可以规定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增加多种验证方式,以确认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消费等。

4. 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今年来,随着海淘在新一代年轻人之间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假冒伪劣商品开始横行。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不够,现有的赔偿标准尚不足以对不法商人构成威慑。实践中,考虑到违法成本不高,许多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提高对于制假卖假等不法行为的赔偿标准,以达到维持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完善本国立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合作。前文中已反复强调,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间,其发生纠纷之时,将会涉及到各种诸如法律适用问题等难题。若该国与国之间没有加入到相关的国际公约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则对于纠纷的解决将会非常不利。

另外,若各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海淘活动的规制问题达成一个统一的规则,将大大促进海淘活动中纠纷的快速高效解决。

(二)加强政府监管

从法理上看,海淘活动是一种正常的私法活动,理论上不应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出于海淘消费者和出卖人一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海淘活动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之上,在发生纠纷之后,仅靠海淘消费者一己之力,较难进行很好的维权。基于此,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助管理措施,以保障海淘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首先对海淘过程中的跨境电子支付进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决定了它在简单适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时表现出不协调性,并造成其在外汇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由于它提供服务性质的模糊性,使得跨境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金融消费者”式的保障。 实践中,由于对于跨境电子支付的监管职责不明,存在不法分子通过此途径进行偷税漏税、洗钱等情况。同时,若对于跨境电子支付问题放任不管,则海淘消费者在跨境电子支付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能会被利用,严重的可能还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引起重视。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该行业的相关管理法规,严格界定和审核第三方支付厂商的从业资质、业务流程以及收费制度。

综上,我国目前的海淘模式之下,尚存在法律规定欠缺、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风险,需要通过对立法加以完善、加强相关国家以及地区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监管等途径来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保障海淘消费者在海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