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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相关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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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相关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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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权不像版权和商标权,与权利人的名誉、声誉紧密联系,其价值和意义主要是通过专利权来实现或达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财产性。目前专利侵权赔偿原则主要有不让侵权人获利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等;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赔偿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额、以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为赔偿额、法定赔偿额四种方法。主要就这几种原则和计算方法提出一些看法,并对这些影响专利侵权赔偿额相关的因素做简要探讨。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赔偿原则;赔偿额计算方法

一、专利侵权赔偿的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后,怎样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首先应当确定赔偿额的基本原则。赔偿原则的出发点是《专利法》通过专利侵权赔偿期望达到的目的和效果,反映和体现专利法甚至民法的立法原则。由于专利的价值难以评估,且专利侵权行为产生后,其涉及市场,经济市场瞬息万变,故难以有一种原则能够很符合用于专利数额确定。

1.不让侵权人获利原则。经济上不能让侵权人占便宜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时,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不能让侵权人通过擅自实施他人专利而获取非法利益。侵权人的目的就是从侵权行为中获取利益,侵权人获利,势必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或使其丧失本应获得的利益。若判处的赔偿额低于侵权人通过侵权专利所获得的利益,那么侵权人即是知道会被告侵权,仍然会选择侵权。所以,必须将该原则作为处理专利侵权赔偿的最基本的原则,在采取其他原则时,必须以不违反该原则为前提。侵权人所获利益过多的,可以将赔偿后剩余部分由法院没收。

2.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权利人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这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仍然首先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侵权不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3.惩罚性赔偿原则。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庭做出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判决。目的是惩罚被告故意侵造成的损害,防止重犯。若被告精心算计侵权,其侵权收益大于风险,权利人虽得到补偿,但侵权势头不会减弱。

4.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专利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针对专利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发展,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

5.组合使用原则。专利侵权与民事、刑事侵权一样,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也是由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决定的,虽然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是主观故意所为,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存在过失侵权。因此,可以根据侵权人对专利侵权的主观认识,及权利人对自身专利的保护预防义务,确定侵权责任,决定赔偿额的原则。侵权人故意,权利人很好尽到预防义务的,可采用惩罚性原则;侵权人故意,权利人没有很好地尽到预防义务的,可采用惩罚原则和法定赔偿额原则;侵权人没有故意,权利人没有尽到预防义务的,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与不让侵权人受益原则。

二、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失。专利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为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专利产品在市场的销售量下降,导致权利人获利减少的数额,这是直接损失。同时,还有间接利益,包括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本可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如权利人本将于第三方签订合同,因侵权人的行为致使合同签订失败,而使权利人失去本预计可得的利益;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使其声誉、信用受影响,权利人为恢复影响,而支付的广告费等。

2.依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采用这种计算方法的理由在于,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中,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计算,都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该方法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且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可以确定。产品的销售量,侵权人一般不会轻易说出,在计算前由权利人根据市场调查或其他方法获得提出侵权人的销售量并举证,侵权人可反驳,则按照该销售量计算。关于营业利润,法院可以将权利人销售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产品的利润,或者将同行业或侵权人的平均利润作为侵权产品的利润。

4.依据法定赔偿金。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依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案件赔偿额的方法。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既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也没有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为解决此问题,我国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法定赔偿金。

专利侵权赔偿的目的就是尽量准确的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通过赔偿加以弥补,保护其对专利权的专有权。在采用法定赔偿额时,法定数额范围较窄,而经济贸易市场及知识产权市场(专利市场)瞬息万变,固定的法定赔偿额范围难以很好的适应这些变化。而且,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过程中,法官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专利权涉及的方面广、专业性强,一般法官很难把握被侵权专利的价值,导致赔偿额与权利人损失相差甚远。为了精确评估损失程度,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引入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因专利的无形性带来的赔偿的任意性。

三、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

2006年8月2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施耐德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后又根据法院安排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对正泰的销售报告,增加索赔数额至334 869 872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 869 872元。

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中,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专利赔偿额差别就很大。因此,选择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当事人双方都尤为重要。从而,赔偿计算方法选择权的归属问题也值得探讨。

1.法院享有选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赔偿额计算的四种计算方法中,明确各方法适用的顺序及情况。由法院享有选择权,法院作为中立方,可以避因当事人双方根据对自身产品信息的掌握,选择利于自身的计算方法,做到公正地判决。法院选择时,应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双方当事人的经营、销售情况,做出最符合实际、公正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进行监督。

2.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在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选择时,侵权人作为赔偿的一方,若给予选择权,那么必定会根据自身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的掌握,选择最不利于权利人的方法。所以选择权尽可能给予权利人,其作为被害者,权益受损者,通过自己选择的方法来获得赔偿是非常合理的。权利人自主选择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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