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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业纵向限制问题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4-07 10:00:21
中国汽车业纵向限制问题研究
时间:2016-04-07 10:00:21     小编:

摘 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业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但在发展的同时汽车业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汽车行业中的纵向限制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汽车市场,我国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汽车业治理经验的同时,找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之路。选择从经济视角与法律视角的角度来看我国汽车业中的纵向限制问题,结合我国汽车业发展的现状,论述我国汽车业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选择,以及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汽车业;纵向限制;竞争政策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047-03

一、中国汽车业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前让人觉得难以触及的汽车现在就像普通生活物品一般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上升,汽车行业也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在2003年,我国汽车产量仅占全球产量的7.3%,但到了2009年,我国汽车产量在全球占比中大幅增加,从2003年仅占全球产量的7.3%上升到22.6%。2009年对我国汽车业来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一年,当年我国汽车产量占全球汽车产量的1/4还多,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下图给出了我国从2003―2014年间的汽车产量占全球产量的百分比。

从2003年开始,我国汽车产量占全球汽车产量的比重不断增加。2003―2008年之间,我国汽车产量虽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在全球范围内汽车产量增长的背景下,汽车产量占全比率缓慢地增长。在2008―2009年间,我国汽车产量占全球比率大幅增长,增长幅度为9.4%。原因在于这两年间全球汽车也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产量不增反减。而我国汽车业在经济政策的强力刺激下,产量大幅增加。在2009年后,世界经济开始缓慢复苏,全球汽车产量也由于收到中国市场的强劲带动,也逐渐恢复了增长。此时,我国汽产量占全球比重不断增加,但增长幅度也都趋于平缓了。

而我国的汽车销售市场,从2003―2014年十年间,汽车销售量处于不断增加中,但汽车销售增长率却不断变化。在2009年,我国汽车销售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销量国。下页图给出我国从2003―2014年间汽车销量增长率。

从2003―2014年间,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经历了两次汽车销量井喷,分别是2006年和2009年,这两次增幅分别达到了25%和45%。2008年受经济变化的影响,我国汽车销量较上年增长尚不足10%,在这之后两年,汽车销量一直在高速增长。但是进入了2011年,汽车销量再次进入停滞阶段,其销售量较上年增长尚不足5%。自2011年至今,汽车销售增长率先上升,在2013年达到顶点之后再次减缓了。

如今我国的汽车业无论从哪方面衡量,其在国民经济中提供的贡献都不容小视。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钢铁、轮胎、零配件行业等高度依赖汽车业的发展。汽车业形成以点带面的经济效果,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倘若汽车业的发展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今,我国经济正在转型中,面对汽车业已经出现的纵向限制问题,我们需高度重视,将其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小,最终为我国汽车业提供一个竞争良好、政策合理、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中国汽车业纵向限制问题

汽车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对于普通商品消费者可以考虑试用一段时间之后弃用,但对于汽车这样的耐用品,更多的时候则是体现出汽车不动产的价值属性。由于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重视,所以在选择之时,总会与其他品牌反复比较后做出决定,并且在购买之后很难再去放弃。因此,经销商在汽车的销售过程中,如何保证汽车品牌不受损害,并且得到发展,就成了制造商所需要关注的问题。加强对经销商的控制,或者自己制定经销方式由经销商去执行,这样此类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但是这样的行为对经销商来说就显得不那么公平了,也就产生了纵向限制竞争问题。中国汽车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纵向价格限制

制造商除了使用纵向非价格行为来加强对经销商的控制,更经常使用的则是纵向价格控制。汽车业的纵向价格控制是指汽车制造商在将自己的品牌商品交由经销商进行销售时,会对该品牌的售出价格做出规定,其最主要的就是维持转售价格。

维持转售价格是汽车制造商对经销商售出自己的产品时,必须按照制造商之前确定好的价格出售,而不能随意地提高价格或者降低价格。除了在整车环节制定这样的价格,制造商大部分将此种价格用在售后零配件的维修或者置换服务上。经销商在售出汽车产品后,还要承担该汽车使用到报废之前的售后维修。此前,出现的大部分售后服务价格高昂事件,大部分群众都将矛头指向了经销商,认为经销商牟取了暴利。其实经销商自己也有苦难言,制造商给自己提供的零配件产品已经限定了价格,自己只能按此高昂价格进行出售,而不能降低价格或者找其他的替代商品进行替代。在这种情形下,纵向价格限制一方面使经销商的产品定价权被掠夺,另一方面又使消费者只能付此高价格去购买售后维修服务,而归根结底受到损害最大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

(二)纵向非价格限制

非价格限制顾名思义是区别于价格限制,在限制方式制造商采取与价格不相关手段来迫使经销商按照自己的意图进行销售活动,这些限制方式主要是在地域上和客户的选择上。有以下两种非价格限制方式:

1.划分地域

汽车制造商由于拥有别人难以生产的汽车品牌资源,在与经销商进行交易时,这些就成了他们手中最具有吸引力产品,使得这些经销商想要得到这些品牌资源就得服从制造商的销售策略。同时,制造商为了保护手中的品牌,也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随经销商加入而被损害。划分地域就是一种解决的方法。制造商在经销商加入自己的品牌销售时,会给对方划定一块区域,在该区域内,经销商销售的品牌产品成为这一地区唯一的该品牌产品。这样经销商任何想要降低价格增加销量的做法都不能实现。倘若经销商想要把自己区域内的品牌产品销售到其他区域,以获取更多的利润,都有可能招致生产商的处罚报复。同样,在该区域内,其他经销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也是无法进入的,这样制造商就把市场化成无数块相连但不相同的市场,以此来达到自己的战略利益最大化。 2.划分客户

制造商另一种限制经销商的方式视为经销商划定了客户。在制造商的眼里,自己生产的多种类型的车都需要有一个较好的销售成绩。问题是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对车的类型就有了不同的偏好。这是制造上就会要经销商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在该地区加大对消费者偏好类型车的投放量,减少其他类型车输入。即使经销商想要按照自己的意愿销售有区别于偏好车型时,也因为制造商不提供这种车而只能作罢。虽然在整体上所售车销量较好,但这部分权益绝大部分是要回制造商手中的,经销商也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同时自己的自主经销权益也因为制造商的限制而丧失殆尽。对于位于该区域的消费者来说,自己的选择权也在无形之中被剥夺了。

三、中国汽车业纵向限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纵向价格限制

价格制定在市场竞争中的起着巨大的作用。不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中,汽车生产商对经销商汽车产品价格的限制同样限制了经营商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对于价格限制行为的管控已是迫在眉睫。

对于生产商价格限价行为的管控也要采用合理力度,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汽车行业的经销商在进行竞争中的行为方式还很混乱,在初期的价格制定中,最高转售价格与推荐价格能够有效地规避经销商的盲目竞争行为[1]。因此,这种限价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必要性,如何更合理有效地规制纵向限价行为应该注重所采取力度的大小,在合理范围内实施。而对于如何制定“合理范围”,则应在大数据时代,收集信息制定一个动态的数据更新系统,再考虑到一般市场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承受能力,制定一个初步价格。再与生产商及经销商提供的成本价进行比较,然后在初步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时期阶段做出相应的价格变动,不断形成一个价格波动的幅度范围,即交易价格围绕初步价格上下波动形成不同时期即时性的建议价格,以供政府在做出政策规划有所依据,而且可以作为汽车企业定价是否合理的,依据此价格范围作为规制的标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是今后行业的发展趋势,这也是竞争推进的成就。

(二)纵向非价格限制

经销商经营权的自主性不仅受生产商纵向价格的限制,同时也受有关的非价格的限制。二者在限制上虽然采用不同的手段,但是影响作用都很大。如若假设整个汽车行业中每个汽车品牌从生产到销售都由生产商控制,则汽车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都变成了生产商之间的竞争,经销商在市场中的作用完全消失殆尽,使得汽车行业中自主经销商的地位受到极大的损害。因为汽车生产商的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规定了经销商所销售产品的种类,降低了所销售汽车的多样性,长期单一的产品供给市场占主导地位,使得每一位汽车消费者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垄断的市场环境无法实现均衡价格,这必然会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价格。有一个竞争的价格将会减少消费者的购车成本,同时一个有着竞争的维修市场也会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汽车消费从根本上来讲从属于中高档消费,在经销商的选用上存在着一个高标准是有必要的,这样对消费者售后服务提高了保障水平,但汽车业“零整比”如此之高,显然需要规制[2]。

结合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国情,因此,不断地规范汽车产业中的竞争秩序迫在眉睫,尤其是对纵向价格规制与非价格规制的管制。只有创造了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因此,建议经营商要在满足生产商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自主性,生产商对经销商的限制限制在合理地范围内,例如经营场地、展示量、售后等。更多地要求或者禁止性规定应该放在特约经销商,而不是自主经销商,生产商对二者的要求应该有所区别,但是在配件支持上面不能有歧视性待遇,生产者对不同经销商态度的偏颇会使得市场的竞争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3]。

参考文献:

[1] 赵全新.价格垄断与价格违法的区分处理[J].价格与市场,2009,(12):38-39.

[2] 李小明.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分析与比较[J].河北法学,2008,(3):68-69.

[3] 陆佳欢.汽车行业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规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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