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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代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探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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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代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探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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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宋夏之间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走私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以横山为界的宋夏边界。

走私者包括商人、西夏的外交官员、宋朝的沿边官吏、边防士兵、沿边属户等。走私的商品包括马匹、食盐、武器、货币、人口等。

走私活动在西夏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走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西夏经济欠发达,对宋朝的经济依赖性很强;宋朝关闭榷场等正常贸易的渠道,吏促进了走私活动的盛行;自隋唐以来,南北经济互相交通,逐渐成为一个整体,政治上人为的分割并不能切断南北之间经济上的联系。

论文关键词:宋夏之间 北宋 西夏 走私贸易Abstract: Between Song summer long-standing smuggling trade. The smuggling place mainly concentrates in take Hengshan as Song Xia boundary. The smuggler including the merchant, the Xixia diplomat, the Song Dynasty trims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the border defense soldier, to trim is the household and so on. Smuggling commodity including horses, table salt, weapon, currency, population and so on. The smuggling activity has the vital role in the Xixia economic life. The smuggling reason is various, the main reason is the Xixia economy owes developed, is very strong to Song Dynasty's economical dependence; The Song Dynasty closed discusses the field and so on normal trade the channel,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promoted smuggling activity being in vogue; Sinc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the north and south economy transportation, has become a whole gradually mutually, in politics the artificial spanision cannot shut off between the north and south in the economical relation. key word: Between Song summer Northern Song Dynasty Xixia smuggling trade 引言关于宋夏之间合法贸易的情形,学者论述较详细。吴天墀《西夏史稿》第四章简略介绍了宋夏之间正常贸易的情形,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对这一问题给予更详尽的探讨,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稿》一书利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汉译本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此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并附带提及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情况。

①但以上诸家对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或未论述,或语焉不详。有关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材料并不多,但就问题的重要性而言,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对宋夏双方,尤其对西夏的政治经济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者拟根据现有的材料来探讨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情形,希望对宋夏贸易问题的论述有所补充。

一、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从时间上考察,宋、夏之间的贸易主要集中在北宋时期。西夏王朝后期同南宋几不接壤,双方贸易很少,这一时期西夏主要同金进行贸易活动。

—————————————— ① 详见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190页;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7—239页。北宋时期宋夏双方以横山为界,东起麟、府,西尽秦、陇,边界线达二千余里,宋夏之间在边界地区设置了两国的贸易市场。

最大一级的市场是榷场,进行大宗货物的交换,宋夏之间的榷场最早设立于何时,史书没有明确记载,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北宋政府应赵德明的请求在保安军置榷场,恢复互市,德明又乞求在麟州西设立榷场,宋朝没有答应他的请求,说明榷场的设立比这个时间要早。吴天墀认为宋夏榷场最早设立于景德四年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①宋夏战争爆发后,为了从经济上制裁西夏,北宋关闭榷场。宋仁宗宝元元年(公元1038年)宋夏战争爆发,此年十二月甲戌宋仁宗下诏:“陕西、河东缘边旧与元昊互市处,皆禁绝之。

”②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二月戊子又“废保安军榷场”③。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宋夏议和,西夏请立榷场,“置榷场于保安军及高平寨”④,吴天墀《西夏史稿》认为保安军榷场和镇戎军高平寨榷场的设置是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实误。

庆历六年北宋只是把保安军榷场迁于顺宁砦。⑤宋夏沿边交易规模较榷场小的合法市场,宋人叫做“和市”。

北宋在河东路、陕西路沿宋夏边境一带的重要堡栅如久良津、吴堡、银星、金汤、白豹、虾麻、折姜、浊轮谷、顺宁砦、赤沙川、橐驼口设和市,此外,见于史籍记载的和市还有并州、代州、东胜、绥州、麟州西、石州、秦州、环州、兰州等处。榷场与和市是宋夏双方设置的合法市场,有固定场址,由官方派官员管理市场,稽查进出口货物,防止违禁品的进出口;双方各自征收商税,北宋参知政事文彦博记载:“自来蕃汉客旅博易往还之处,相度设和市,须至两界首开置市场。

差官监辖蕃汉客旅,除违禁物色外,令取便交相博易。宫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例。

”⑥榷场和互市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宋夏双方共同管理的边境市场。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主要是通过榷场与和市贸易,市场规模较小,交易量少,并且受宋夏战争的影响,以及北宋政府对夏政策的变化而废置不常。

此外,贡使贸易也是宋夏之间合法贸易的一种惯常形式。西夏使者“人贡至京者纵其为市”⑦,终北宋一代都是如此但贡使贸易同样受宋夏双方关系的影响,一旦双方关系恶化,贡使贸易也随之停止。

西夏同北宋除了以上三种正常的合法贸易外,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并且,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对西夏人的社会生活更具影响。———————————— ① 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页。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二二,宋仁宗宝元元年十二月甲戌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6页。 ③ 《长编》卷一二三,仁宗宝元二年二月戊子条,第1109页。

④ 《长编》卷一五三,仁宗庆历四年十一月乙未条,第1422页。 ⑤ 吴天墀:《西夏史稿》,第181页。

⑥ 文彦博:《奏西夏誓诏事》,载《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第698页。 ⑦ 脱脱:《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563页。

二、走私的路线西夏前期宋夏之间的边境线以横山为界,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主要集中在横山一线。《宋会要辑稿》:“四月二十二日诏:枢密院累降约束,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

访闻尚不尊禀,可重立赏格告捕。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刻罪重断。

并委转运司常切觉察。”①这里的“西贼”指的是西夏,私相交易的商品主要是西夏所产的青白盐。

北宋政府对走私的量刑采取轻罪重刑的原则有很现实的考虑。唐末以来,伴随着食盐专卖法而产生的盐的走私是当时最具代表性的走私犯罪,对走私盐的犯罪行为处罚十分严酷。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观察,贩卖私盐只是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是极轻的犯罪行为,不应科以重刑。但如果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考虑问题,假若私盐横行、高价官盐则难以售出,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蒙受沉重的打击;如果再从战略的角度考虑,西夏青白盐通过走私进入北宋市场冲击北宋盐政的同时,自然会破坏北宋从经济上制裁西夏使之不战而届的对夏策略。

因此,对走私盐犯科以与杀人、伤人同罪的重刑,以确保政府财政体系的完善与安全以及对夏战略的稳妥实施就显得十分必要。②如果走私不是非常严重,断不会郑重其事的累降约束。

同时,应该注意到西夏对危及自身统治安全以及财政利益的走私行为也和北宋一样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天盛旧改新定律令》规定:“一等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有官当以官品当。

”③又“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曲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④。按西夏法律私造曲量刑最重者,二十缗以上主犯处以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西夏对走私的处罚也采取了轻罪重罚的原则。

《西夏律令》有关走私的其它处罚情形,下文还会论及。DIV>

三、走私者的类别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但是走私贸易的经营者并不限于商人。

除商人外还有专门利用他们素有的便利机会从事走私贸易的走私者。 第一种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员及其随从人员。

他们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机会进行走私活动,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诏奉使夏州私觌之物,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数,官给其直。”⑤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诏夏州进奉外,有以私物贸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为收市。

”⑥ ———————— ①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兵二八之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273页。 ② [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余世虹翻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著选》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3页。

③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④ 《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第565页。

⑤ 《长编》卷七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条,第633页。 ⑥ 《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条,第635页。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诏:如闻夏州贡奉人在道市物,颇或扰民,宜令所在有司,严示约束。”①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鄘延路钤辖张继能言:赵德明进奉人,挟带私物,规免市征,望行条约。

上曰:戎人远来,获利无几,第如旧制可也。”② “赵元昊每遣吏至京师请奉予,吏因市禁物,隐关算为奸利,(薛)奎廉得状,请留蜀道缣帛于关中,转致给之。

”③ “大观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夏国遣使人贡,五月四日,诏曰:‘诸西人人贡,诸色人私有交易编栏,使臣不觉察者,徒二二年。引伴官与同罪,勾管行李马驼使臣减一等,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

’”④ “徽宗宣和三年十月八日,臣僚言:‘回鹘因人贡,往往散行陕西诸路,公然贸易,久留不归者有之。恐习知沿边事,害及往来,经由夏国传播不便。

乞除人贡经由去处,其余州军严立法禁。’从之。

”⑤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贡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机会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是很普遍的。虽然北宋皇帝以王者怀柔远人的姿态,一般情况下对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

但对这种态度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予以考虑,在民族矛盾尖锐的形势下,宋朝君臣华夷之辩的思想表现得颇为强烈,而四海一统、王者无外的大一统思想并未因此而抛弃,怀柔远人与华夷之辩是一个悖论式阴阳组合命题,关涉中国古代的王权思想,此不赘述。何况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并未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

不过,如果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确实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会做出强烈的反映,对渎职官员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这在上面的材料中体现得很清楚。 西夏对他国使人在西夏的逃税走私贸易严加防范,如有违法交易者,处以两年徒刑。

⑥《律令》第十一《使来往门》、《律令》第十八《他国买卖门》对西夏使臣去他国时顺便买卖的事情作了明文规定,如有违犯则处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1)使臣去他国交易时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

(2)不可以官驼驮运私货;

(3)不可以劣质私货抽换官货;

(4)不可故意毁坏官物印记;

(5)官、私货物不可同时出售。 ———————————————— ① 《长编》卷七七,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条,第679页。

② 《长编》卷八三,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条,第734页。 ③ 《宋史》卷二八六《薛奎传》,第9630页。

④ 《宋会要》蕃夷七之四三,第7861页。 ⑤ 《宋会要》蕃夷四之九,第7718页。

⑥ 《天盛律令》卷——《使来往门》,第397页;卷一八《他国买卖门》,第568—570页。 由以上可知,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只强调不能以私损公,不能假公济私,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的走私行为却并不予以制裁。

因此,对使臣的走私活动是有利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使臣走私贸易的普遍情形。 第二种是边疆的官吏。

边疆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中央政府的财政军事政策,经营走私贸易。如《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称:“臣闻陕西买马,来年额买二万五千匹,将官使臣私下折博交易,不在其数。

”① “禁缘边臣僚私交易,缺马者官为给之。”②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又禁边臣私市,缺者官给。

”③ “(仁宗宝元二年八月)乙巳,降武宁军节度使王德用为右千牛卫上将军,知随州。仍特置判官一员。

初,德用既以孔道辅言罢知枢密院,而河东都转运使王沿又言德用尝令府州折继宣市马,至是,德用以马与券来上,乃市于商人。然犹用言者,而再贬之。

”④ “(薛奎)通判渭州,州将武人,不能谨廉,州大吏郝正者把其阴事,招权受赇,莫敢诘,府君至,以正罪恶言于将,请治之……府君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⑤ “(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禁陕西缘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犯者以违制论。

”⑥ “(真宗)天禧元年三月,禁延州民与夏州牙将互市违禁物者。”⑦ 北宋边疆官吏的走私情况比较复杂,但主要集中在马匹走私。

主要针对军事物资马匹的走私活动,其马匹来源一是直接从西夏走私人境;另外,文献显示边将主要在边境市场违禁私市马匹,其马匹来源不排除沿边属户从西夏走私人境者。因为当时北宋的西部地区马匹的养殖已经衰落,军事用马主要通过同境外民族贸易获得。

第三种是沿边的士兵,他们凭藉武力走私。“公(指范仲淹)言:‘禁青盐欲以困西贼,非困贼之要,却有所害,会淮安砦捉到买青盐兵士二人,勘得本指挥火队掠钱买盐,人众吃用。

其买青盐士兵是本部众人之罪,实不敢尽法,恐伤士心,只决二人杖二十,押送本部,仍奏朝廷,乞更参详青盐条贯。’”⑧关于沿边兵士走私的情况历史材料很少,但从西夏青白盐在宋夏边境地区大量走私的情况推测,范仲淹所反映的这种情况也许并不是孤立、个别的事情。

第四种是沿边的边民,尤其是属户。他们走私青、白盐、马匹等物资,以换取粮食、布帛等生活必需品,常常是宋朝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 ① 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一《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帖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1页。 ② 《长编》卷一三四,庆历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1226页。

③ 《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第4934页。 ④ 《长编》卷一三四,宝元二年八月乙巳条,第1118页。

⑤ 司马光:《殿中丞知商州薛君墓志铭》,载《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二)卷七九,《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8册,第2—3页。 ⑥ 《长编》卷一二八,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条,第1162页。

⑦ 《宋会要》食货三八之二九,第5481页。 ⑧ 范仲淹:《范文正公言行拾遗录》卷三,载《范文正公集》

(二),《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6册,第5页上。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河东缘边安抚司言:‘麟、府民多斋轻货于夏州界,擅立榷场贸易,望许人捕捉,立赏罚以惩劝之。

’上曰:‘闻彼歧路艰险,私相贸易,其数非多,宜令但准前诏,量加觉察可也。’”① “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物色、人口偷卖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

从之。”② “五年十二月,诏:‘鄘延路钤辖司,自今蕃部贩盐及违禁物与巡检兵士斗敌,杀伤人员兵士者,其元行器械蕃部并处斩,自余徒党,依汉法区断。

’”③ 北宋沿边属户同西夏境内的蕃部联系紧密,在宋夏之间的走私活动中他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走私活动范围广、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是宋夏双方民间走私中的主要力量。

第五种是西夏政府当局。西夏政府在边境未经宋朝政府同意公然置“会”(会,相当于集贸市场),招诱宋朝商民贸易,实际上是一变相走私贸易。

例如李继迁曾不顾北宋政府反对,单方面置会贸易: “(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陕西转运使刘琮言:‘访闻迁贼蕃部于赤沙、橐驼路各置会贸易,深虑诱熟户叛涣,请令本路部置潜军讨之。’”④又更有甚者,西夏政府有时动用武力,迫使宋方边吏允许走私。

例如施昌言为环庆路经略使时,“亦禁私市,西人发兵压境,昌遣问其所以来之故,西人言:‘无他事,只为交易不通。’使者惧私许之⑤。

”总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时宋夏之间确实有不少人从事走私贸易。

四、走私贸易的商品种类 宋夏之间的走私商品,可谓种类繁多,现分类叙述如下。

(一)青白盐的走私贸易 “青白盐出乌、白二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继迁叛,禁人塞,未几罢,已而复禁。

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⑥ 青、白盐是党项人同北宋西北边民交换的大宗商品。

北宋政府从帝国的对夏政策以及维护帝国中央财政体系方面考虑,长期禁止西夏青白盐进入北宋西北市场。宋太宗时为了从经济上封锁李继迁政权,迫其就范,采取郑文宝的建议,禁绝青白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

结果事与愿违,“外则戎人乞食,相率寇边”,军事压力不减反增,内则“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⑦,西北边境内部的稳定也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恢复了青、白盐的贸易,李继迁占领灵州后,北宋政府再度禁止西夏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

随之而来的是青、白盐的长期的走私贸易。北宋政府在青白盐问题上政策摇摆不定,主要还是以上两方面原因。

而青白盐是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大宗商品。 ———————————————— ① 《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条,第636页。

②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页。 ③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页。

④ 《长编》卷五一,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条,第429页。 ⑤ 《长编》卷三六五,哲宗元祐元年二月壬戌条,第3374页。

⑥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419页。 ⑦ 《宋史》卷二七七《郑文宝传》,第9426页。

“淳化四年八月,诏:‘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济民食。诏令既下,而犯法者众,宜除之,悉仍旧贯。

’”① “自来属户贩青白盐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绝之,欲以困贼,然绝属户之利,无以资其生。”② “(庆历)八年……又以延、环、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好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

”③ 至和二年,龙图阁直学士何中立就走私青白盐的定罪事宜奏请皇帝裁决。皇帝诏曰:“今后犯青白盐人,令本路安抚司相度情理轻重断遣。

内合该死罪者,依朝廷自来贷命刺面,配沙门岛。如有大凶恶,郡党即县案奏裁,仍不得下司。

”④虽然法禁森严,但往往走私者,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嘉祐时,“稍迁徒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宽”⑤。

这个法律条文暗示北宋对青白盐禁止入境、制止走私政策的失败。

(二)马匹的走私 历代中原王朝军马的供应地主要是西北游牧地区。北宋时期因为西北游牧地区的丧失,军马的来源受到严重的影响,军马主要靠通过与塞外各族茶马贸易而获得。

同时,西夏以及西北各族的马匹也通过走私途径进入北宋。史载:“广顺元年……十月,泾州言,招到蕃部野龙十九族,有马赴市,私货卖。

”⑥ “……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且禁官民无得私市。

”⑦ “(二月)甲午,审刑院上秦州私贩马条例:‘自今一匹杖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加一等,三十匹奏裁,其马纳官,以半价给告事人。’从之。

”⑧ “八月,诏:‘断绝私过河西兴贩违禁物货及鞍马人等,令河东转运司检详前后条贯,定夺闻奏。”⑨从国防和经济两方面考虑,北宋政府禁止马匹的走私是有理由的,但走私马匹的丰厚商业利润总能促使走私者找到制度方面的漏洞。

———————————————— ① 《宋会要》食货二三之二二,第5185页。 ② 《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辛酉条,第1197页。

③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第4419页。 ④ 《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一,第5195页。

⑤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第4419页。 ⑥ 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九九,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1728页。

⑦ 《宋史》卷一九八《兵》一二,第4933页。 ⑧ 《长编》卷五一,咸平二年甲午条,第431页。

⑨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页。

(三)铜钱及金、银、铜、铁等金属的走私贸易 唐宋政府对金、银、铜钱、铁的输出都有禁令。但实际上金银、钱币及金属仍然大量流出塞外及海外,这种情形在宋代尤其严重。

《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壬申条:“盐铁使王明言:沿边岁运铜钱五千贯于灵州市马……戎人得钱悉销铸为器,郡国岁铸钱,不能充其用……”宋神宗时张方子也曾说:“……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沿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享。

”① “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足见宋钱长期为西夏及海外所套取的事实。近年来原西夏地区出土的铜钱,除极个别钱币是西夏钱币外,多为宋钱,更有力地证明了北宋时期,北宋钱币通过各种途径,其中也包括走私贸易流人西夏的事实。

北宋政府建立伊始就禁止铜钱及金属出塞,以后又多次申敕严禁铜钱及金属流出塞外。而且,法律极其严酷: “开宝三年(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诏曰:‘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② “(二月)甲申,诏:‘西北边内属戎人,多斋货帛,于秦、阶州易换铜钱,出塞销铸为器,自今严禁之。吏民敢阑出铜钱百以上,论罪有差。

’”③ “(五月)乙卯,诏:‘以铜、铁(疑脱‘钱’字)出外界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其为从,若不及一贯,河东、河北、京西、陕西人决配广南恶远州军,本城、广南、两浙、福建人配陕西。

其居停、资给者与同罪。如捕到蕃人,亦决配荆湖、江南编管,仍许诸色人告捉,给以所告之物,其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

’”④ “庆历初,阑出铜钱,视旧法第加其罪,为首者抵死。”⑤ “元丰八年,哲宗嗣位,复申钱币阑出之禁。

”⑥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银价贵,以问三司使丁谓,谓言多西贼、回鹘所市人蕃。诏约束之。

”⑦ 铜、铁等金属也是走私物品。铜、铁等物作为战略物资,从军事边防的角度考虑,中原王朝禁止铜铁作为商品流出化外而资敌。

《唐会要·市贡》载,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规定:“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⑧ “景德二年,二月……甲午,诏……弛边民铁禁。

”⑨ 从中原王朝的角度考虑,铜、铁钱以及金属流出化外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这些东西是军事战略物资。事实上,这些东西流出塞外确实有被销铸为兵器的情况。

但不能排除经济流通上的需要,宋代钱币在当时的西北各民族政权中具有国际货币的性质,人为的禁止无法切断经济联系的纽带。因此,对钱币的走私虽然屡发禁令,但走私一直未停,对铁的地下流通交易的禁止也逐渐松弛。

———————————————— ① 《宋史》卷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②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74380页。

③ 《长编》卷一九,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甲申条,第161页。 ④ 《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乙卯条,第1194页。

⑤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0页。 ⑥ 《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⑦ 《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六二,第6576页。 ⑧ 《唐会要》卷八六《市贡》,《国学基本丛书》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581页。

⑨ 《宋史》卷七《真宗纪》,第128页。

(四)武器的走私贸易 西夏少铜、铁缺少制造武器的原料,常从北宋走私武器。对于武器的走私,北宋政府多次发令严禁,同时,连带着对其他的走私物品也加以禁止。

譬如: “(九月)戊戌,诏:‘河东、陕西缘边州军有以堪造军器物鬻于化外者,以私相交易律坐之,仍编管近里州军。’”①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

”②

(五)人口的走私贸易 西夏从北宋私市人口的记载较多。《宋会要·兵》载:“八年二月诏:应有蕃部将带人口人蕃界者,宜令所经历及次边州县军镇切验认收捉,不得放去。

如有将人口货卖与蕃人及勾该居停住,并依格律处死。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

仍令逐处粉壁晓示。”③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关边卖与戎人者,捕之,置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④ “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禁物色、人口偷卖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从之。”⑤ 从北宋朝廷一再明令禁止的情形考虑,当时人口走私问题很严重。

但限于资料,无法对人口走私的具体情况及数量进行计量学意义上的考察。

(六)其他物品的走私贸易 除以上几种商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物品也在走私贸易之列。出于军事或者政府垄断经营,北宋政府严令这些物品的贸易。

我们也只能从政府的禁令中得知哪些物品在当时是走私贸易的物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禁商人不得斋箭苛、水银、丹漆等物于河东境上贩易,违者重致其罪,沿边民敢居停河东商人者弃市。

”⑥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 “时制,沿边粮解不许过河西,河西青盐不得过界贩鬻,犯者不以多少,处斩。

显请犯多者依法,自余别为科断,以差其罪。章上未报,移知秦州。

”⑦ ———————————————— ① 《长编》卷一五七,庆历五年九月戊戌条,第145页。 ② 《宋史》卷二○一《刑法志》,第5016页。

② 《宋会要》兵二七之一,第7247页。 ④ 《宋会要》刑法二之四,第6497页。

⑤ 《宋会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页。 ⑥ 《宋会要》食货三七之一,第5448页。

⑦ 《宋史》卷二六八《王显传》,第9230页。 “欧阳修奉使河东还,言:‘河东禁并边地不许人耕,而私籴北界粟麦为兵储,最为大患’遂诏苛岚、火山军闲田并边壕十里外者听人耕。

”① “庆历五年七月十二日,三司言:‘夏国角厮罗荖人诣阙进奉,虑于延、秦州、镇戎军沿路收买陕西粮草交抄,乞行禁止。如违,卖者并牙人严断,没人之。

告人每一抄,赏钱五千,以犯人家财充。’从之。

”② 从以上的材料可以看出,当时走私的物品十分繁杂,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当时因为战争致使正常的西北商道断绝后,民间走私贸易填充商业空缺的情景。这个现象涉及到了西夏占领河西之后中西交通改变的大问题。

对此关涉中西交通之大问题,日本学者藤枝晃有专文论述,此不赘述。③

五、走私的原因 走私贸易是高风险、高回报的非法经济活动。走私活动所能获得的暴利是推动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直接原因。

史籍里并没有走私贸易获取暴利的直接材料,但宋夏之间正常贸易所获厚利足以间接证明走私贸易获利不菲。比如西夏贡使贸易所获厚利的情况,宋哲宗在所颁诏书中谈到:“既通和市,复许入贡,使者一至,赐予不赀,贩易而归,获利无算;传闻羌中得此厚利,父子兄弟始有生理……”④ 唐代以来,茶叶是流行于社会的新兴商品,西北游牧诸族以食肉、饮酪为生,需求茶叶颇为殷切,用茶同西北诸族交易十分有利可图。

《长编》载:“知制诰田况言:……臣在延州,见王正伦伴送元昊使人,缘路巧意钩索贼情,乃云:‘本界西北,连接诸蕃,以茶数斤,可以博羊一口’……”⑤宋夏正常贸易被禁绝时,西夏一匹绢涨到十多贯,⑥甚至高涨到五十多贯,⑦苏轼说:“每一使至,赐予、贸易无虑得绢五万余匹,归鬻之其民,匹五六千,民大悦……”⑧吕大防也说:“国家岁以二十五万银绢赐与,在西夏当一百万。”⑨走私者一方面可脱逃漏税,另一方面由于走私的有些商品是违禁物品,可以推想,比宋夏之间正常贸易营利更高。

———————————————————— ① 《宋会要》刑法七之一一,第6739页。 ② 《宋会要》蓍夷七之二六,第7852页。

③ 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九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43—463页。 ④ 《长编》卷四○四,元祐二年八月戊戌条,第3824页。

⑤ 《长编》卷一四九,庆历四年五月甲申条,第1380页。 ⑥ 苏轼:《张方子墓志铭》,载《琬琰集》卷二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⑦ 《长编》卷四○五,元祐二年九月丁巳条,第3832页。 ⑧ 苏轼:《因擒鬼长论西羌夏人事宜》,载吕祖谦编,齐治平点校《宋文鉴》卷五五,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831页。

⑨ 《长编》卷四五八,元祐六年五月己未条,第4287页。 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包括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之所以能获取巨额利润,并促使走私贸易数百年不绝的根本原因,应该说在于西夏社会经济本身。

我们认为西夏经济基础的脆弱和对北宋经济的依赖性是宋夏之间走私的根本原因。以往论者在论述西夏经济问题时,有意或无意地拔高了西夏经济发展的水平。

就实际而言,西夏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合理也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西夏农业多集中在横山一带的山间小型冲积扇上,受气候影响,一年只能耕种一次,对此情形,宋代人已有深刻认识:“夏国赖以为生者,河南膏腴之地,东则横山,西则天都山、马衔山一带,其余多不可耕牧。

”①银川平原虽有灌溉之利,但银川平原的开发主要是宋以后的元明时期。②西夏时期,农业生产并不发达,粮食产量并不丰足,粮食生产远不能满足西夏国内的消费需求,党项军民日常生活中,甚至在对外作战时期,多食野菜、杂草和少量的粮食。

对此曾巩言:“西北少五谷。军兴,粮馈止于大麦、荜豆、青麻子之类。

其民则春食鼓子蔓、碱蓬子,夏食苁蓉苗、小芜荑,秋食席鸡子、地黄叶、登厢草,冬则蓄沙葱、野韭、拒霜、灰条子、白蒿、碱松子,以为岁计。”③一旦遇到激烈的战争,后方的农牧民空守沙漠,衣食并竭,老幼穷饿,不能自存。

西夏畜牧业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畜牧产品主要通过与辽、宋等周边国家交换才能获得日常生活用品。西夏一再遣使恳请宋朝赐赠手工业工匠,说明西夏缺少手工业技术人员。

西夏境内矿产蕴藏贫瘠,汉文史料记载除盐以外,只有横山东部的茶山有铁矿,西夏在麟、府两州界上设冶铁务;同时代人记载,西夏确实生产较精良的铁器,但数量是极其有限的。 近来论者在论述西夏手工业时,所采用的史料多是西夏文辞书,另外就是大量使用《天盛律令》中的法律条文。

笔者认为利用词条和法律条文来论述西夏手工业的发展情况值得慎重,值得商榷。一部辞书中的词条并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真实情况。

比如在非洲某落后酋长国的某辞书中有“航天飞机”这个词条,并不意味着这个酋长国能自行研制和生产航天飞机。同样道理,罗列《天盛律令》中的词条作为西夏手工业发达的证据是危险的。

《天盛律令》中关于西夏手工业的条款集中在金、银、铜、铁等金属器具的锻制加工的损耗上,实际上反映的是官手工业中的材料耗费问题,并没有反映手工业生产工艺水平、生产规模等之于手工业更为重要的因素。另外,关于《天盛律令》的成书年代,有的学者认为是仁孝天盛初年的产物。

有的学者认为是“修改天盛旧律的结果,成书于乾祐早期,不晚于公元1182年”①。不论是天盛初年还是乾祐早期,该法典只是西夏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只能反映西夏王朝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活而非全部。

因此拿律令的材料来反映整个西夏时期的手工业生产,显然有点偏颇。经济生活本身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律却明显地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利用律令条文来论述西夏社会生活时,更慎之又慎,不然,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西夏的商业主要是外贸型商业。关于西夏国内商业贸易的情况还不十分清楚,但基于西夏农业、手工业生产的落后,可以想见国内的商业贸易远较外贸逊色。

———————————————— ① 《长编》卷四四六,元祐六年九月壬申条,第4363页。 ② 详见梁方仲《乙表26.元代屯军屯民人户数及屯田亩数》,载《中国历代户口、天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24页。

③ 曾巩:《隆子集》卷二○《外国·赵保吉传》,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29册,第199页。 ④ 前说见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第3页;后说见王天顺主编《西夏天盛律令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总之,西夏的社会经济结构并不完善,农、牧、手工业生产还较落后,商业生产和交换还欠发达。因此,依靠外贸来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成为必然,在正常的涉外贸易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或者在正常外贸被禁绝的情况下走私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再从西夏经济的依赖性以及宋政府对西夏的经济制裁方面进一步探讨走私盛行的原因。西夏经济对宋有极强的依赖性。

时人对此多有详说,例如田况就认为:“彼既绝中原赐予,又丧其缘边和市,可坐待其弊也。”司马光对西夏的经济形式给予分析,他认为“西夏所居氐羌旧壤所产者不过羊马毡毯,其国中用之不尽。

其势必退其余于他国贸易。其三面皆敌人,鬻之不售,惟中国者羊马毡毯之所输而茶才綵百货之所自来也。

故其人如婴儿而中国乳哺之”。因此他认定元昊时期西夏向北宋投降的主要原因在于西夏国内经济贫乏需要与北宋贸易;而元祐元年西夏的乞降其原因也在于“久绝于上国,国中贫乏,使者往来得赐赉之物,且因为商贩也”。

而在宋夏交恶时期西夏的经济主要因为走私而得到缓解。这主要因为“近岁法禁疏阔,官吏驰慢,边民与西人交易者,日夕公行,彼西人则频遣使者商贩中国,私则边鄙小民窃相交易。

虽不获岁赐之物,公私无乏,所以得偃蹇自肆数年之间,似蒙似慢是不汲汲于事中国,由资用饶足与事中国时无以异故也”。司马光认为最紧要的事情在于严禁边民人等与西夏的走私贸易,这样就可以从经济上控制西夏,做到一劳永逸。

他向朝廷建议应设立重法,并严格执行,“犯者必死,无赦本地”。并列举庞籍对走私者处斩、编管妻孥从而禁绝走私的良好效果。

①井亮采表达了与司马光同样的用经济手段控制西夏的观点。史载“[绍圣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言:‘西戎仰中国和市以生,操纵在我,所以制其命,边人与之私贸易非便。

’诏陕西,河东经略、提刑、转运司申严其禁”②。熙宁二年,文彦博视察西北边防之后,从走私贸易对北宋国防潜在的危害性着眼,建议切实杜绝走私贸易,文彦博指出:“检会累降指挥,沿边诸路经略安抚使严切禁止汉人与西界私相交易、博买,非不丁宁。

近闻诸路沿边因循习谷,不切禁止,常有蕃汉私相交易。盖缘官司不遵守条贯明行赏罚,是致全无畏避,及无人发摘告陈。

近又闻西界不稔,斛食倍贵,大段将牛羊、青盐等物裹私博斛斗人蕃,不惟资假盗粮,兼妨沿边及时计置收籴军储,今欲再下逐路经略安抚司,依累降指挥施行。”③ —————————————— ① 《长编》卷三六五,元祐元年二月王戌条,第3374页。

② 《宋会要》刑法二之四○,第6515页。 ③ 文彦博:《乞禁汉人与西人私相交易》,载《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第696页。

元朝史学家马端临认为:“唐天宝以后,河西陇右没于吐蕃,大中(唐宣宗年号,公元847—859年)虽复河湟,而名存实亡;流传五代,以及于宋,而河、陇为西夏所居,元昊倔强构逆,兵势甚锐,竭天下之力,不能稍挫其锋;然至绝其岁赐、互市,则不免衣皮食酪,几不能以为国,是以亟亟屈服。盖河西之地,自唐中叶以后,一论异域,顿化为龙荒沙漠之区,无复昔之殷富繁华矣……虽骁悍如元昊,所有土地过于五凉,然不过与诸蕃部落,杂处于旱海不毛之地,兵革之犀利,财货之殷富,俱不能如曩时,是以北事辽,南事宋,仅足以自存。

”①抛开民族偏见不论,马氏此论对西夏经济的脆弱性以及西夏经济对北宋经济的依赖性的见解可谓鞭辟人里。 北宋朝廷正是认识到西夏经济的脆弱性以及其经济对北宋的依赖性,所以常采取关闭榷场和互市的经济政策迫使西夏就范。

例如,嘉祐初,西夏侵耕宋屈野河地,庞籍建议禁绝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进而提出:“‘非绝其互市,则内侵不已。且闻出兀藏讹庞之谋,若互市不通,其国必归罪讹庞。

年岁间,然后可与计议。’从之。

”②最后,因互市及走私贸易被严禁引起西夏境内物价腾贵,加之西夏内部统治者之间的内讧,仁孝处死任德敬,停止对宋屈野河地的侵耕。北宋利用经济手段制裁西夏迫使西夏做出让步的史实并非仅此一例,可以说是一项经常性政策。

此政策的基础正是西夏经济对宋的严重依赖性。这也是走私之所以盛行不衰的根本性原因。

大体来说,统一在中国政治史上是常态,分裂是变态。自隋唐以来,中国经济南北交通,互相依赖,南北经济联系较以前更为密切,全国市场差不多构成一体。

但宋夏之间的对立,从政治上割断南北之间经济的流通与互补。对立的政治组织不能满足宋夏之间密切的经济联系的要求时,自然要谋求它途以求补救。

因此,宋夏之间的经济交流尽管受双方政府种种法令的严格束缚,在榷场之外却发展了摆脱这种束缚而经营的大规模走私贸易,以适应隋唐以来南北经济构成一体的形势。由此可见,在宋夏政治对立时期,在正常的南北贸易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走私盛行是必然的现象。

——————————————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二二,古雍州后案语,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537页。此材料为吴天墀先生在《西夏史稿》中首次使用,详见《西夏史稿》,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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