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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三步曲(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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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三步曲(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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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极力谋求贸易保护的武器。反倾销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

基于当前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者的现实,文章系统提出了应诉国外反倾销的三步曲,即事前未雨绸缪,事中科学应对,事后适应形势。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出口;应诉;三步曲 入世以来,中国遭遇反倾销的数量占全球遭遇反倾销数量的比例逐步上升,由2001年的14.56%,上升到2005年28.94%,2006年则进一步上升到35.79%。

根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提供的信息,2007年1~7月,共有16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2起,其中反倾销27起,国外对华反倾销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反倾销既是偶然,但又是必然的,企业出口行为本身有时就决定着其迟早会遭遇反倾销,但遭遇反倾销指控甚至最后败诉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彻底陷入绝境。

关键在于企业能否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不同但又有效的策略与措施。本文认为面对国外日趋增加的反倾销,企业应走好“三步曲”。

一、出口前:未雨绸缪 面对国外反倾销,企业在出口之前处于主动的地位。如企业若已获悉拟出口产品在出口对象国已被列入反倾销指控对象甚至已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可放弃对该地区出口该产品或放弃对该市场出口。

但放弃出口固然能回避反倾销,但出口其他产品或将该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遇到反倾销指控,毕竟反倾销已成为当前普遍运用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为实现顺利出口,又避免遭遇反倾销,应改变思维,以下措施特别是其组合被证明是有效的。

(一)重视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到反倾销的危害性是减少甚至杜绝企业实施低价销售,并因此最终避免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基本前提。反倾销有一个连锁反应,即当某产品在一个市场遭阻,其他国家为防止自己成为牺牲品,往往也会拿起反倾销武器,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阻止上述现象发生,中国彩电就是典型的例证。

一个认识到反倾销危害性的企业是不会在主观上将“低价”策略作为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去运用的。而从国际反倾销的实践来看,只要你的企业不存在倾销行为,即使相关产品受到倾销指控,也可胜券在握。

(二)优化“走出去”的模式第一,认真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着力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与此同时,逐步培育自主品牌,提高研发能力,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份额。

设想我国对美出口家具的企业中,若不是只有一两成家具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就不至于几乎彻底被世界最大的家具市场排挤出去。 第二,实施多元化战略。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产品多元化,一是市场多元化。产品多元化意味着企业发展出口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种产品;市场多元化一方面是指企业应不断开拓新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注意出口与进口并重,保持贸易平衡。

第三,切实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并确定好合适的出口价格。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做到商品价格真正由市场决定,从根本上避免发达国家在对华反倾销中实行价格歧视。

基于倾销最直接表现形式是低价销售的事实,确定合适的出口价格非常必要。具体而言:其一,明确价格作为一种手段,并非价格越低就越有竞争力;其二,不轻易采用价格竞争手段,即使万不得已采用,也应掌握在一定幅度之内。

《WTO反倾销守则》第5.8节规定:“如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则该幅度应被视为属微量。”因此,可以认为“出口价格的2%”应该成为出口企业降价的空间。

其三,服从有关行业协会或商会的价格协调。 第四,正确填写出口单据。

国际贸易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单据买卖,主要是通过单据转移来实现交易。其中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必须提交的单据之一,除此之外,有时还须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官方单据。

鉴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是世界各国(地区)反倾销法中用来作为判断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填制上述单据上的总值、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等栏目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免授人以柄。如对于商业发票,应处理好“总值(Total Amount)”一栏。

业务中,一般只须填实际出口总值,比如出口价为CIF时,就将CIF总值填在该栏内,依此类推。但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开来的信用证或贸易合同中要求出口商在填写总值时须将其进行分解,如某信用证就规定“Signed commercialinvoice in triplicate original and must show breakdown Of the amount as follows:FOB value.freightcharges,insurance and total amount CIF”。

从国际贸易实践看,进口商提出这一要求主要基于WTO及世界各国(地区)反倾销法几乎不约而同地将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判断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标准之一。因此,出口商在填写商业发票时就不能简单地处理,而应:1.按要求将CIF价分解成FOB价、运费及保险费三个部分,并保持三者之和与CIF总值相等;2.必要时对FOB价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处理的原则为:FOB价应不低于出口国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出口价,以免授人以柄。

第五,多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出口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最简单、最容易的方式。

随着中国外贸改革进程的推进,企业获得出口权已不再是难事,但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升的时代,企业若只选择出口,在遭遇反倾销后,企业就必受影响。毕竟“易进来”也常伴随着“易出局”。

但在出口的同时,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在潜在对象国投资设厂(郭守亭,200

6),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则不仅可长期占领市场,且永远不会成为所在国反倾销的对象;不仅如此,只要企业投资区位选择恰当,有时还可在本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指控时,从第三国继续向该市场出口。

(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无序竞争、竞相压价是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扩大出口时的通病,常常是某产品在国外某一市场畅销,随后就有一大批企业蜂拥而至,结果是出口数量急剧增加了,但出口价格却大幅下滑了。1994年至1996年的3年间,中国对美出口的龙虾仁由最初不到2000公吨扩大到6000余公吨,同期价格则由1.5万美元/公吨下降到0.2万美元/公吨左右,结果自然遭遇美方反倾销指控,涉案的6家企业分别被征收了从91.5%到201.63%不等的反倾销税。

因此,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应经常就出口价格和数量相互沟通,商定统一的出口策略,共同维护好出口秩序。

(四)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 一般而言,国外某一行业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 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陈江华,200

6)。在此过程中,出口企业或多或少能听到一些风声,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信号。

如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出于取证的需要,有时会以大数量订货询价为诱饵,引诱我方报出低价。对此,企业要有敏感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须建立并用好反倾销预警机制。

目前,中国已在汽车、化肥、钢铁等10个主要行业建立起了预警机制,处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机制。在其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则应积极参与预警机制的建设,以推进产业发展。

此外,加强与中国驻有关国家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动向同样重要。一旦发现有关市场有反倾销的动态或趋势时,应及时通过减少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必要时还可通过组团出访,拜访相关企业和协会组织等方法,使双方的矛盾尽量在协商的气氛下得到解决。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尽管很多企业早就提出按国际惯例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且有的已落实到行动上了,但在成本及其他财会制度方面不严格,账目经不起检查,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账的现象在不少中国企业中依然大量存在。曾两“战”韩国、两“战”欧盟,被称为中国打火机行业“反壁垒斗士”的宁波新海公司一直认为该公司已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如仅原材料成本一项,它们就细分为耗料、耗工、耗费三项,比国内很多企业细得多,但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时却发现差距十分明显。

欧盟对该项细分为20多项,多达3226个数据。因此,切实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中国企业的财务制度须提上议事日程(寿海峰,200

5)。这不仅是打好反倾销官司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与国际真正接轨的需要。

在此方面,当前最迫切的是启动反倾销会计建设。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的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会计鉴定活动(周友梅,200

3)。它包括反倾销应诉会计、反倾销规避会计及反倾销调查会计三种。

目前,国外很多企业早已建立了自己的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反倾销会计首席执行官,并建立了会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中国应加快这方面的建设进程。

(六)抓好企业档案建设工作生产经营档案在应诉反倾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需要档案。

通过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往往是国外反倾销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一种重要形式。这是一项涉及企业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的调查,调查问卷涉及的内容广泛且复杂。

如2002年2月,美国对华轴承进行反倾销一案中,仅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一家为填写调查问卷,就准备了约130万个数据。加上调查的时间短,没有一套完整齐全的档案肯定是不行的。

其次,反倾销应诉材料需要原始档案资料。如美国商务部根据调查问卷进行初裁后,还须经过现场核查,通过核查人员得到的资料,然后作出终裁。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除核查应诉企业的应诉材料外,还要到公司各生产车间实地考核。而考核环节则非常复杂。

同样是在美国对华轴承反倾销一案中,当核查人员在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就先后对该企业468个产品型号的轴承在生产过程中的钢材消耗、工时消耗、电力消耗、包装、废品回收等五个生产要素进行了认真核算,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而这毫无疑问需要有完整、齐全、翔实的档案资料做支撑。

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科学应对

(一)熟悉相关反倾销法 一方面,掌握相关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其中有关倾销认定的方法,这有助于涉案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关对策。

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的反倾销知识积极配合律师应诉,而不能一味地听从律师安排。反倾销调查一般是由互相联系的几个阶段组成。

因此,企业在聘请律师时可要求律师按应诉的每个阶段分别报价,然后再报一个总价。如果今后应诉工作中有部分工作未做,即可不支付这部分的报酬。

(二)聘请好律师 律师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因此,一旦涉诉企业准备应诉,应做好律师的选聘工作。在律师选择上应遵循以下原则:1.反倾销经验;2.注重连续性代理;3.避免代理费商业化。

(三)掌握应诉技巧 1.组建精干的应诉班子。一方面,涉诉且参加应诉的企业或行业应组成一个由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具体答卷负责人,由其负责与律师、企业内部各部门、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另一方面,设法聘请有反倾销经验、熟悉中国基本国情及法律、对反倾销调查各阶段要求及工作了如指掌的律师,这是最终能否胜诉的关键。 2.提前准备应诉材料。

只要参加应诉,就须提供以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图、过去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至5年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外销)、出口量等等。上述材料应及时准备好,千万不能等案子开始或律师选定后才做。

材料最好翻译成英文。 3.把握应诉期限。

从目前各国或地区反倾销法的实施情况看,反倾销案件的整个审理时间可能长达12~15个月,但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却通常比较紧,这对应诉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考验。首先是拟参加应诉的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诉国有关主管部门“报名”,并提交有关初步材料。

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其次是报名后的答卷工作有时间限制。

欧盟规定:凡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须在调查通知发布后21天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邓德雄,200

4)。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对方正式开始调查时才知道反倾销案,那么可供它作出反应的时间可能仅有短短几天。

有时企业可能还未弄清反倾销是怎么回事,报名应诉的期限已过,此时就只能寄希望于国外反倾销主管当局对迟交的材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错过开始阶段的应诉机会并不一定导致企业彻底丧失应诉的权利,但它以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明显的。

反之,若能及时抓住机会,则有可能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如在2000年中国以全胜结束的美国对我柠檬酸反倾销案中,因中国应诉企业应诉态度坚定,反应迅速,最后只用了一个半月,中国就在诉讼的第一个阶段取得了全胜,不仅免去了长达一年的调查所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节省了大笔律师费,而且使得中国柠檬酸得以继续对美出口。

通常反倾销诉讼均可分为许多不同的阶段,除申诉后的立案审查阶段外,还包括当事方的证据提交阶段、倾销案的初裁阶段,得出反倾销结论后的终裁阶段,被诉方提出价格承诺阶段,司法起诉审查阶段等等。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时限在各国(地区)的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因而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才能被法律或当局所确认,否则归于无效。

因此,掌握好应诉时间十分重要。 4.认真参与调查活动。

第一,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是反倾销调查机构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

调查问卷往往涉及的内容很多,比较复杂,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记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美国还调查应诉公司生产的每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等等。调查机关往往要求应诉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答卷。

调查机关还可能进一步发放补充调查问卷。企业都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

在填写调查问卷时,除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注意填写问卷的策略,以有利提出最佳的申诉方案。 第二,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

如在美国对中国蘑菇罐头反倾销一案中,在接到投诉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驻美使馆商务处官员均先后向美方表示了对此案的关注,并敦促美国商务部妥善处理此案。不仅如此,还专门派人去美国处理此案。

这一切给美国商务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认真听取中方的申诉意见。除填写调查问卷外,国外反倾销调查机关通常会来华深入有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此,应诉企业应当精心准备,接受核查。

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对核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提出这些问题的目的都要有透彻的理解,以便泰然应对。从生产的成本会计师、销售部门的财务总管、本案负责联络的人员以及挂帅的领导人员都要非常认真负责,容不得一点马虎。

实际上,只有他们才对自己企业、自己部门的情况了如指掌,对方要求了解的方方面面,他们最清楚。在核查之前,参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

5.齐心协力共同作战。遭遇反倾销指控后,所有涉案企业应共同应诉,相互协商确定最有利的方案。

国内苹果汁生产企业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销是美国对华苹果汁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诱因,但在遭到美方反倾销指控后,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下,相关企业团结一致、积极应诉,并一致提高和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结果导致美国个别公司中途退出,这为2011年2月推翻美方反倾销终裁,获得全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凭合力取胜的经验应该加以推广。

6.力争进口商及消费者的配合。课征反倾销税的结果固然会对进口国(地区)的生产者、就业等产生有益影响,但却牺牲了进口商及其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发动进口商、消费者,甚至一些消费者组织向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进行游说,可在一定程度上减低该国政府保护国内产业的情绪。事实上,美国就曾有过消费者组织向美国总统保护钢铁工业措施挑战的先例,虽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机会是有的。

7.争取在原审案中取胜。抓住每一次机会争取在原审案中取得胜利非常必要。

如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起诉方若想在原审案中取胜须提交起诉书并证明两项事实:即存在高额倾销幅度;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存在实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起诉方能证明上述两项事实,则将会遭遇反倾销税。

此时,涉案企业继续打开美国市场的惟一途径只能是在复审中设法降低原审案的反倾销税率了。而复审时间是在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之后,且复审能否获胜还是一个未知数。

由此可见,在原审中取胜至关重要。不仅如此,反倾销调查结案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外,被诉企业也应积极争取以价格承诺等方式结案。

8.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至该月月底,且是将此期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Lindsey,2000)。

因此,若出口企业耳目灵通,反应及时,及时采取提价并利用老客户关系在事实上订立贸易合同,则可减少中国出口商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如在蘑菇罐头对华反倾销案中,对方于1982年10月投诉,调查期间为198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投诉消息传来后,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广交会上及时提价5%并有成交合同,从而减少了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 9.说服起诉方撤诉。

鉴于起诉方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说服对方撤诉亦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欧共体对华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案中,自1993年欧共体封锁中国自行车整车出口后,欧洲迅速形成了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及装配行业,而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就是他们的主要供货商。

换句话说,申诉方一方面是中方企业的对手,另一方面又是客户和合作者。抓住这种心理后,中方律师有效实施逐个突破策略,以成功说服名列申诉企业榜首的DERBY公司撤诉为开端,先后使17家企业(占申诉企业的一半以上)相继撤诉,奠定了最后的胜局。

此外,企业应及时总结,为以后避免遭遇反倾销伏击战或在遭遇后打好反倾销官司积累经验。

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适应形势

(一)积极利用实施反倾销国家相关法律中的复审或复查制度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就被判了死刑。在开拓其它市场,力求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企业还可积极通过各种复审来寻求推翻原判,重新恢复出口。

如欧盟反倾销法就规定了三种复审情形:新出口商复审、临时复审和日落复审。在被征最终反倾销税后,出口企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调查期内未对欧盟出口任何同类产品、与原案中被征税企业无任何关联、且已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较大数量的出口合同,可要求进行新出口商复审,争取免征反倾销税。

最终反倾销税征收1年后,出口商若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已无必要利用最终反倾销税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或是停止最终反倾销税后损害不会继续或重新发生,可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进行临时复审。争取取消或变更现有最终反倾销税,当然维持原判也有可能。

如果没有欧盟生产商提出日落复审,那么最终反倾销税5年到期后即自动停止。因此,对出口商而言是应在欧盟生产商提出复审后积极应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期终复审只能维持或取消现有最终反倾销税,不能对其进行变更(Jeremy et a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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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样针对美国的反倾销,中国企业也可运用好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快速复查、年度复查或司法复查制度,以争取废止反倾销税或降低反倾销税。

(二)利用好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当反倾销提起国政府的法律行为违背WTO的反倾销协议或其他基本原则时,在协商未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可向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根据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裁决。虽然最终不一定能胜诉,但至少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反倾销国家起到警戒作用,使其在未来不致滥用反倾销。

(三)重整旗鼓面对高额的反倾销税及“四面楚歌”的形势,企业唯有当机立断,重整旗鼓,或改变出口产品;或提升技术水平,希冀在几年之后重返市场;当然更好的方法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未受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特别是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建立有双边或多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国家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和销售,以绕开东道国的反倾销壁垒。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逐步加快对外投资的步伐,今后这一手段应有效利用好。

如上述手段仍无法奏效,企业只能退出国际市场,改以国内市场为主战场。当然,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好心态,毕竟中国是世界上潜在市场最大的国家之一,这里蕴藏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将不比国际市场少。

总之,企业遇到国外的反倾销,首先是不要慌、不要怕,有商会、律师等做“导演”,帮助指导企业一步步做应诉工作,反倾销应诉并不比打别的“官司”难;其次,反应要迅速,态度要坚决,从了解涉案产品、了解应诉程序、决定应诉、报名到聘请律师都应当机立断,决定应诉后就要积极和律师配合,不要中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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