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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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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1)论文
时间:2013-12-19 17:35:25     小编:

摘 要:随着中关贸易失街的加剧。反补贴有可能成为美国对华的新型贸易壁垒,并对中美贸易产生深刻影响。

论文关键词:反补贴;新型贸易壁垒;对策 随着中美贸易失衡的加剧,两国间的贸易摩擦频频升级。2007年4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终结了长达23年美国反补贴税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这一决定有可能对中美贸易产生深刻影响,并使反补贴成为美国对华的新型贸易壁垒。

一、反补贴的含义及特点

(一)反补贴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主要目的是抵消国外政府对其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相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

(二)反补贴的特点。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

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二、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对中美贸易的影响

(一)我国地方的多项补贴政策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一旦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板纸的判决形成判例,就意味着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企业可依据此判例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提出反补贴调查,我国各级政府制定的多项补贴政策将遭到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为鼓励出口,出台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措施和政策。从我国出口补贴的主体看,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央政府为履行人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政府补贴没有受到人世协定的约束,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这些政策都可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

随着反补贴调查的展开,我国政府将不得不调整甚至取消部分产业扶持政策,这将影响重要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诸多产业可能面临“双重计税”的挑战。从我国出口补贴涉及领域来看,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双重计税具有很大可行性。

因为我国政府补贴主要集中在农业、纺织、钢铁、化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中低技术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上。这些接受政府补贴的产业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出口部门,也是过去几年来接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

在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例被修改后,这些行业可能面临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双重威胁。而且,美国作为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客观上增加了“双重调查”的可行性。

(三)人民币将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美国政府突然宣布中国适用于反补贴税法有其深刻的目的。

在处理中美贸易失衡问题上,美国国会和政府倾向于把贸易问题政治化,将贸易失衡的矛头指向中国,归咎于人民币汇率的低估。通过启用反补贴这一贸易救济措施,美国可对我国政府施加压力,干预我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影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这无疑增加了美国迫使我国进一步升值人民币的筹码。

人民币的升值并不一定能解决中美贸易结构性失衡问题,相反会增加我国出口成本,进一步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四)可能引发新的中美贸易摩擦。因为反补贴调查将对一国出口产业和宏观政策造成较大危害,我国为应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举措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中美贸易战,阻碍中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应对美国反补贴的对策(第2页)

(一)积极应对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不仅涉及接受补贴的企业,还包括众多政府部门。所以,应对反补贴调查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

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应诉成败起关键作用o<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应对反补贴调查的职责,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保证沟通与协作。如,浙江省计划推出的中国首个应对反补贴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应对反补贴调查中的核心地位。

涉案企业作为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培训、选拔专业应诉队伍,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直接沟通,保证充分交流,使政府和企业应对反补贴调查时保持一致。

(二)逐步调整出口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应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的出口补贴政策。

WTO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政府应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减少可申诉补贴,增加不可申诉补贴。

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补贴,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活动,增加对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补贴。

(三)普及反补贴知识,培养专业人才。虽然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已积累丰富经验,但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上,从政府到企业,都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

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要通过培训,尽快熟悉WTO的反补贴规则,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的反补贴法及相关案例。补贴和反补贴知识的普及可使政府避免不当补贴行为,使企业熟悉反补贴应诉程序,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准备。

除WTO的反补贴规则外,政府和企业还必须掌握我国的补贴政策和实施情况,防止外国企业提出不正当的反补贴诉讼。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培养一批既熟悉WTO反补贴规则和反补贴应诉程序,又了解我国政策法律的专门人才。

可通过在高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及对政府、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应对反补贴诉讼做好人才储备。

(四)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而且缺乏执法经验。

2001年,我国依据WTO反补贴规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之后,中国又出台了一系列反补贴的法律法规,从程序上对反补贴调查作出了详细规范,但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反补贴法相比仍然存在内容单薄、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我国企业缺乏反补贴诉讼经验,使我国在应对反补贴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政府角度看,政府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改进在立法层次、补贴分类、司法审查制度、特殊行业规定等方面的不足,使之与WTO规则保持一致。

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在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的同时,应合理运用WTO的贸易救济措施和我国的反补贴法,维护企业正当利益,这样既可以抵制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又可以增加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经验。

(五)鼓励国内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从长期看,为应对不断升级的贸易壁垒,企业可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我国的纺织、服装等制造业已纷纷开始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有效绕过反倾销等国际贸易壁垒,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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