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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战略构想(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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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战略构想(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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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战略意义 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中,经济区域化趋势日益明显,地区性经济整合逐渐成为国际经济运行的新形式,并赋予国际分工新的内容。它除了追求比较经济利益外,更为侧重对区域内的经济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

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错综交织、相互影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本世纪初,东盟“10+3”会议初步达成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计划至2015年全面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新机制。

2003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为《条约》区域外加盟国,从而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台湾当局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台湾未能积极融入这一区域整合潮流,面临日益边缘化的危机。

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有利于通过香港与大陆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将台湾经济引入大中华经济整合的框架之中,实现两岸三地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区域经济协作,使两岸三地的整体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取得相对的竞争优势,从而确立在世界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地位。 从中国经济发展格局看,入世后大陆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区域经济协作日益增强。

各地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产业优势与技术基础,不断加强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出现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从珠江三角洲到海峡西岸经济区,从长江三角洲到环渤海经济区,从东北三省到西部地区,区域之间既出现相互合作的趋势,又形成相互竞争的态势。

在区域经济合作浪潮的推动下,港澳台地区也积极加入与内地的经济合作。2003年“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相继正式签署,港澳与内地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台湾有识之士也纷纷提出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两岸共同市场”等主张,以促进两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但由于两岸政治关系的干扰。这一愿望至今还未能实现。

随着两岸相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两岸经贸交流日益密切,两岸政治僵局虽有所缓和,但始终未走出低谷,作为两岸经贸交流中介的香港,在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长期扮演着润滑剂角色,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已成为两岸的缓冲地区,两岸的某些接触在第三国不能被接受,在台湾或大陆不方便的情况下,香港成为两岸谈判或政治接触最可能选择的“适当地区”,在两岸具有很高信任度,未来香港的这种特殊地位也不会改变。在新的形势下,香港完全可以在打破两岸政治僵局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创造两岸和解的更多机会。

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将香港与内地CEPA机制进行扩张与推广,作为建立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的过渡,是对两岸三地均有益且在目前政治条件下可以接受的方案。 从台湾经济发展趋势看,随着岛内经济从“中增长”步入“低增长”阶段,甚至可能从“长盛期”转入“长衰期”,其产业结构面临进一步的调整,不仅过去支撑经济成长的劳力密集型轻纺工业和资本密集型石化产业已大批向大陆转移,而且以电子资讯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也不断涌向大陆,以继续保持在生产成本上的竞争优势。

虽然两岸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但始终未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干扰,港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有利于摆脱两岸政治因素的干扰,透过香港这个中介与大陆进行经济合作,促使两岸三地优势进一步相互结合,推动两岸三地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形成互补、互利、互惠以及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因此,港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台湾也有现实的需要,是台湾充分整合自身优势,在经济全球化深化发展中进一步谋求自身最大化利益的需要,是台湾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深化发展中,应对经济全球化不确定性与风险,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防止边缘化的需要。

对香港而言,随着香港与内地CEPA签署与实施以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推进。香港经济与大陆经济的互动与合作日益密切。

与此同时,香港在长期作为台湾与大陆经贸交流合作中介的过程中,与台湾在投资与贸易等诸多领域已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共同利益与彼此优势的基础上的,在开拓大陆潜在市场的过程中,港台优势的结合有助于增强香港的竞争优势。

因此,与台湾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对香港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法理依据 创新港台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两岸三地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进程,是经济全球化与两岸经济体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十年来,香港在长期作为两岸经贸交流中介的过程中,与台湾形成了较为密切的经济交往与合作关系,当前港台无论在贸易,还是在投资方面,都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港台功能性经济一体化正在自发形成和深化之中,这为香港与台湾的制度性合作创造了一个内在需求及基础条件。

但与此同时,在台湾当局有限制的经贸政策环境空间的约束下,由市场机制主导的港台经济关系呈现不均衡的状态,香港与台湾的经济合作未能实现其可能的发展规模,港台经济合作还存在相当的空间。随着台湾在新世纪初加人WTO,变革与创新香港与台湾经济体之间的合作方式,进一步破除交往与合作的障碍,成为港台进一步参与全球化进程和实现经济再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选择。

简言之,当前香港与台湾在经济全球化中自发形成的功能性经济一体化与追求自身再发展的需要正在急迫地呼唤香港与台湾高层次的制度性合作。 从两岸三地的现实情势看,尽管两岸经贸交流已十分密切,但由于两岸政治因素的干扰,两岸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始终未能实现制度性的合作,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也赋有促进祖国早日完全统一的历史使命,同时香港作为两岸经贸交流的中介,在促成两岸经贸制度性合作方面存在着诸多有利条件,而且也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

香港与台湾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可以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遵循WTO等多边经贸体制的有关规范,香港与台湾建立类似香港与大陆的更紧密经贸关系。事实上,WTO已经为当前港台经济制度性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

(一)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与WTO规范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有关规定,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各成员都必需遵守的。从WTO对世界特殊经济区的有关规范来看,一个开放性的、无歧视性的、可对接的单边自由贸易区或次区域性的跨国(跨关境)的自由贸易区符合WTO的有关要求。

与WTO的一体化例外规定类似,WTO整个法律框架体系是以一种现实主义精神安排游戏规则的,从而保证各成员方都能够从参与经济全球化中获益。WTO以“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的现实主义精神有条件容许作为经济全球化在单边层面上的一个阶段性产物与实现形式的特殊经济区的存在和发展。

它充分考虑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及其面临的各种现实条件的约束与制约,对成员方在国际或国内采取非均衡发展战略所做的各种特殊安排,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0也给予了有条件的容许。WTO允许其成员方在其特定的产业或特定的区域实施特殊制度、优惠性政策措施,但条件是不得有违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且《WTO协定》和各成员方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各成员方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其各种特殊经济区域。

也就是说成员方应在其包括特殊经济区的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贸易制度与关税政策,但在特殊经济区仍然可以提供一些特殊制度、优惠政策,只是这些特殊制度、优惠政策以及在特殊经济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与市场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其对WTO承诺的约束义务 水平,即不得低于在其它地区实施的贸易自由化与市场准入水平,并且必须以透明的方式同时对所有的WTO成员提供。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有条件容许,明确体现在GATT第24条及乌拉圭回合有关GATT。

第24条解释的谅解(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例外安排)、GATT文本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GATS第5条(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等规定之中。这些规定的核心是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作为多边最惠国待遇等原则的一个例外,同时为其形成与发展限定了一些基本条件。

尽管目前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大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的,而香港与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是基于在WTO框架下的香港与台湾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同为WTO成员方的特殊关系,同样可以引用上述WTO一体化例外规定,进行更紧密经济关系等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这是因为作为WTO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是单独关税区,而非主权国家,这是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香港与台湾同为WTO成员的法律基础。

相应地,非主权国家性质的单独关税区因此具有依据WT0相关条文而进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主体地位。这就是香港与台湾能够进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法律依据。

换言之,作为经济全球化在全球多边层面上的一种组织实现形式和制度保障的WTO,已经为当前香港与台湾经济合作机制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与空间,香港与台湾可以在遵守WTO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某种程度与形式的经济一体化安排,以便超越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于经贸活动自由化和市场准入的最低水平要求,彼此实行更加自由化与便利化的经贸活动措施,相互提供更大范围或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在国际实践上的可行性从国际实践的情况来看,特殊经济区的存在与发展已有相当长的历史,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特殊经济区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在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建立和发展特殊经济区已是当今国际性的潮流。据统计,到1996年底,世界上特殊经济区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个。

引人关注的是,近年来,世界特殊经济区出现了由单边的一国内部型向双边或多边的跨国(跨关境)型发展的新趋势,即几个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把各自的彼此相邻的部分领土结成一个一体化的经济区域。世界上的各类增长三角(Growth Triangles)就是这种次区域性的跨国(跨关境)特殊经济区的典型形式。

1989年12月,在新加坡的倡议下,由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柔佛州、印度尼西亚的廖内群岛之间的三角地带建立了经济开发区。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筹制定的“开发图们江三角洲计划”也在积极推进中,将把中国、俄罗斯和朝鲜三国共同接壤的图们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一个次区域性跨国自由贸易区。

由此可见,在各国或各地之间由于存在较大差异,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较为困难时,次区域经济合作方式是一种符合实际的选择。在海峡两岸三地,由于政治因素的干扰,祖国大陆与台湾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还存在诸多困难,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同时又是世贸组织成员的香港,与同属一个中国的台湾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在国际实践上是完全可行的。

(三)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现实可能性从自由贸易区理论与国际实践看,建立自由贸易区,一般除了要在法律制度、经济政策与管理体制等方面营造适宜开展国际经济活动的良好软环境条件之外,还在地理区位与基础条件等硬环境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主要包括:有利于开展国际经济活动与发挥集散功能的优越的地理区位,包括良好的位置接触性与广阔的服务区域、完善的基础设施、特别是优良的港口与便捷的国际国内信道、良好的发展基础与环境等。无论是从地理区位与服务区域条件看,还是从港口与物流条件看,香港与台湾都具备上述条件。

因此,从设立自由贸易区的上述一般经济条件来看,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具有必要的基础条件。 从两岸三地的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态势来看,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也具有一定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如前所述,当前两岸政治关系的僵持制约了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建立,无法进行较高层次的协商合作,在经济运作机制上主要是市场调节性的,一般只需要参与方的地方政府间的低水平低层次的松散性、随机性协调的经济合作行为。在当前两岸政治关系状态下,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先行一步,与台湾建立更紧密经济关系有一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也符合从局部到整体、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规律,有利于以渐进方式推进两岸三地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发展。

就大陆方面而言,进一步发挥香港在两岸经贸交流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两岸三地的交流与融合是中国政府既定的发展方略。对香港而言,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在WTO多边经贸体制和当前两岸政治关系约束下,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可以进一步发挥香港的独特优势与作用,促进香港自身的再发展。

再从港台经济交往看,香港与台湾有很长的经贸交往历史,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作为两岸经贸交往的中介.港台之间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存在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现实经济基础。香港,台湾,经贸关系,战略构想-[飞诺网FENO.CN]

三、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原则与内容

(一)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原则根据WTO的有关规范,以及两岸三地的现实情况,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WTO基本规则。

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不仅在国际经济法上必须是可行的,即不违反WTO基本规则。

而且相关政策也应符合国际惯例。香港与台湾都已是WTO成员,香港与台湾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自然应遵守WTO的法律原则和有关规定,特别是应严格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在WTO规范下,台湾当局有义务遵守WTO规则,调整其经贸政策,开放岛内市场,促进港台经贸合作深入开展。 2.平等互利原则。

在相互尊重和保障对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平等对待、协商处理有关港台经贸合作事宜。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要注意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要贯彻“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不断开放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多年来,台湾当局实行“宽出严进”的贸易政策,台湾方面为拓展出口贸易,采取出口退税、优惠贷款等政策措施来鼓励和扶持岛内产品销往海外市场,而为了保护岛内市场,又设置种种贸易和非贸易壁垒来限制岛外产品销往岛内,使港台经贸交流长期处于不均衡状态,香港对台湾长期存在巨额逆差,严重阻碍了两地优势的充分发挥。 3.超越WTO谈判内容原则。

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首先需要遵守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与有关规定,但是在遵守的基础上超越WTO框架谈判内容,应成为港台经贸合作机制创新的核心原则,即不论WTO有关协议所要求的义务如何,港台应当在遵守WTO有关规定下的前提下,相互提供比WTO协议要求更优惠的条件,才能更好地整合利用港台各自的优势,加快各自经济的发展,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实力。

(二)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内容港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关系,就是推行“自由贸易区”的某些特殊政策,应实行“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政策.造就港台经贸交流的特殊环境和发展条件。港台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内容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推进而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内涵。

港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要做到既不违反WTO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又赋予港台贸易和投资活动一定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其基本内容可分为三个方面。

1.实行优惠的贸易政策。在货物贸易方面,对双方商定的商品,只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可享受比WTO规定更加优惠的关税或零关税,并不对贸易货物实施限制性法规。

在服务贸易方面,部分服务业,如银行、保险、证券、零售、运输、物流、旅游、影视、展览、房地产、咨询、会计、律师、医疗等行业,可优先进入对方市场,并相应降低准入门槛。 2.提供便利的贸易投资条件。

对WTO会员开放的行业、领域、范围等,先行一步对对方开放。对投资项目审批也予以政策倾斜,审批标准适当放宽,优先安排。

根据双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采取不同的产业倾斜政策,吸引对方工商服务企业前来投资设点,开办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推广其它产业合作区的政策,扩大双方产业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双方可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提供更加便利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并不对贸易和投资者引入新的针对性歧视措施。

具体合作范围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透明度等方面。 3.形成经贸协商机制。

香港与台湾之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如投资者权益保障、贸易纠纷调解及仲裁、知识产权保护、商品信息交换以及产品市场准人等问题,可先进行沟通和协调,初步达成共识后,最后形成框架性协议,从而促进形成某种经济合作机制,实现港台经济在投资、贸易等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全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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