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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中国传统农业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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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对中国传统农业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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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解放前我国 农村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矛盾制约下,逐渐出现了土地占有权逐渐分散、而使用权相对集中的趋势。由于高地租率的压力,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只能向生产能力强的自耕农(亦即中农和富农)集中。因此,早在解放前土地产权即已经是“两权分离”了,这其实也是使资源配置相对合理从而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的制度因素。小农的基本行为取向是尽可能多地租种土地,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来增加剩余、从而稳定农业生产;但同时又会使人口随之不断增加,落入 发展 经济 学指出的“增长陷阱”[2]。我们认识到,土地占有上的不平等不是农村贫困、小农破产的主要原因。

本篇的 分析 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旧 中国 发生农民革命的直接原因是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但从本质上看,最主要的原因是工商业资本和 金融 资本对农村的过量剥夺。国家以 工业 化为目标必然会从农业提取剩余,然而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剩余太少且高度分散,与工业化目标相冲突。在工商业发展的拉动下农业商品率不断提高,为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打开了大门。而在这两种能够与地主经济结合的大资本过量榨取小农剩余的作用下,农村经济必然衰败。因此,真正造成农民贫困和农业破产的主要因素,其实是商业资本的“剪刀差”和金融资本的高利贷。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大幅度调整、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村高利贷多有发生,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流通的 问题 也愈益复杂,这些都曾在本世纪初叶发生过。因此, 研究 中国发展问题的人们有必要以史为鉴。无论今人采取什么途径追求 现代 化,都应记取工商业和金融资本剥夺农民导致农村衰败的 历史 教训。

一、农业种植结构的市场化

但是,在人地关系不可能改善的制约下,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意味着比较利益低下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下降,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满足基本生存的自给自足能力随之下降,农业和农村经济 社会 的稳定也随粮食的自给能力下降而难以保障。

1 种植结构的变化

农业商品化程度的提高表现为农民从种植用于自给的粮食作物逐渐向种植经济作物转变。比如,河北、山东的植棉面积明显增长(见表1):

2 粮食问题:面积下降和输入增加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作物、园艺作物面积扩大,粮食作物面积在逐渐缩小。

25年间的种植结构变化是:经济作物的比例上升明显,而粮食作物除玉米产量大而不断上升外,基本处于下降趋势。本世纪初叶粮食输入的提高幅度大于经济作物输出。输入粮食中,以经过加工的大米的增长幅度为最高,小麦次之,表明随经济作物增加,主要粮食需求只能靠增加输入来解决。农业的稳定性在商品化进程中退居次要地位。

3 农业的专业化区域种植

资料显示,20~30年代全国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种植区域。如苏、鄂、鲁、冀、豫、陕、浙为主要棉产区;皖、赣、闽、浙、湘、川、滇为主要茶产区;浙、粤、苏、川、鄂、湘、鲁、冀为主要蚕桑区,其中以浙粤为最大;鲁、豫、 皖、滇为烟草产区,主要种植美国烟草;东北为大豆产区;鲁、冀、粤、鄂、苏、桂为花生产区;长江流域为米产区;东北、鲁、冀、川、豫是小麦集中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传统农业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结构,因为专业化的生产和商业化的交换日益普遍而在不断改变之中。占有土地较多的农民在种植结构调整中,逐渐向追求货币收入的行为取向转变。

二、农业商品率和农村经济的商品化

19世纪以来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而且区域差别和年际波动显著。民国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这一商品化程度可以从农产品自给、销售和购买各占的比例,以及生活资料自给和购买的比例等指标中看出。

1 农业商品率的提高及区域差别

2 农民的生活自给比例仍然较高

此外,东三省农民饮食品购买部分呈现出与耕地面积增加负相关的态势,说明越是自给能力差的贫家(小于15垧)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中购买部分越多[10],所受的剥削越重。这与上文提到其农产品商品率与耕地面积增加呈正相关恰恰相反。

冯紫岗的《兰溪农村调查》对购买的生活资料在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分布情况有清晰的反映。以上数据说明,无论总计还是分类,从市场中购入生活资料的比重大体从地主到佃农依次递减,但佃农兼雇农购入的生活资料的比重明显偏高。其中,地主从市场购入总计达72.35%,佃农兼雇农达97%,雇农也达50.88%。贫富两极的情况截然不同,地主能够收取货币地租而且有支付能力;而佃农兼雇农则是由于从土地上获取的剩余太少,燃料、饮食无法满足最低需求。

3 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

种植结构调整、商品率提高和自给能力下降、收入货币化,农业和农村经济这3个方面在20~30年代的重大变化,为工商业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经济,以远高于地租的剥削率榨取小农剩余提供了条件。

三、商业资本对农业的剥夺

商业资本作为从农业提取剩余的主渠道,对农民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主的地租率,而且随上文所述之 农村 经济 商品化提高而愈演愈烈。

1 商业资本的剥削方式

严中平[12]概括了五种剥削方式:

第一种是从农民手里购买农副产品时,利用各种欺诈手段,取得价格上、数量上及至币值上的便宜。例如在山东、河北的烟产区,烟商用低估、压秤、索取佣金、支付贬值辅币、转嫁捐税负担等等方式,使烟农所得实际价格仅为名义价格的70%,在安徽商城和凤阳,只有50%左右。 www.LWLM.com编辑。

第五种是直接向农民分配原料,使商品生产者成了在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雇佣工人。河北高阳,织户无钱及原料,托人介绍到布线庄领取纱来织布,织8.5斤白布单人工一项就要9角7分,而钱庄所给工资最多只有9角,平均为8角。

2 价格剪刀差

衡量商业资本剥削程度的主要指标是价格差,一般用农民所得价格来反映。下表资料反映的是农民在终点市场所得的价格占销地价格的百分比(见表7)。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有经营费用,商人的剥削的程度仍然可观。其中最低的仅为销地价格的不到一半。严中平还认为,表中农民得到的价格无疑是高估了的,因为这些价格中间包括着农民运往市场的运输费,也包括一些中间商贩的利润。而且由于商人的各种榨取手段,农民所得到的名义价格与实际价格还有一定的差距。陈翰笙的调查更表明,这种差距有时达1倍以上。

个别地区的调查则更具体地反映出价格剪刀差的差距变化趋势。如江西南城县农民所得物价与所付物价的变动,可以反映出20~30年代随着 工业 化加速 发展 而出现的剪刀差扩大。

这些指数表明价格剪刀差在1937~1944年这8年间呈喇叭口状的扩大趋势是明显的。当然,抗战期间通货膨胀的 影响 不能排除,但是应该看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其在战时的价格上涨本来是应该大于其他物品的。

四、农村借贷关系与 金融 资本活动

上文关于商业资本对农民的5种剥削方式中,已经涉及高利贷与商人结合的剥削程度远甚于地租率的情况。本段专门讨论金融资本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

1 农村借贷普遍化

民国时期农村借贷关系已经频繁发生,据《农情报告》第二年第4期第30页的材料,各地农村中农户借款的家数达56%,借粮的家数也达48%。全国各省的情况如下:

上表可见,最多的察哈尔省借款的家数达79%,借款最少的河南省也达41%;借粮农户最多的广西达58%;最少的绥远、河北为33%。有的省借粮农户相对少是因为土地资源相对宽舒、土地产出率较高或种植结构并未商品化,所以粮食的自给程度较高。

2 各类农户负债的差别

从不同农户类别负债发生率比较来看,佃农高于半佃农,半佃农又高于自耕农,同农户的贫困程度一致,越贫苦的农民发生借债的户数越多。严中平汇集的同期资料也能反映这一趋势。

贫农的借债发生率在广西苍梧竟高达89.4%,最低的河北定县也达63%。但负债与商品化程度的关系则比较复杂。

广西苍梧1934年借款和借谷户在中农、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分布与上述情况不一致,借谷的农户也是贫农多于中农,中农多于富农。但是,借钱户高低排序则完全相反,富农达66.7%,不但多于中农,且成倍地高于贫农。这一方面说明拥有财产多少在借贷发生时所起的作用,可抵押财产越多信用程度高,越容易得到贷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品化程度越高的农户信用活动越频繁。

3 农户借贷用途

然而据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的调查,农户贷款90%以上主要用于生活,其中佃农借贷用于生活的比例高达94%;用于生产的只有半佃农较多一些,也仅为11.4%。

上文的剪刀差与这个资料结合 分析 ,表明农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农业产出低价卖出,农民除了劳动力之外对农业的其他要素投入较少;另一方面农民要高价购进生活用品,贷入资金也只能大多数用在生活急需上。这似乎形成了一个促使小农经济衰败的恶性循环。说明农业的商品化对农民而言并不一定是 历史 的进步。

4 借贷利率

1933~1934年一般性借贷的利率的统计显示出借粮食年利高于现金借贷利率好多,多借用粮食的贫苦农民所受的剥削也更多。更严重的是借贷利率还在不断增长之中。

本世纪初至30年代的25年间利率在农村一直处于不断增长中。南方利率增长的幅度大于东北地区,按年度计算广东台山为最高,年增约24%。

5 高利贷

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对15省的调查[15],放贷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和商人,其次是合作社、银行和商店等各式的金融机构;传统的钱庄、典当和官方的合作金库等占很小比例。应该重视的是,银行、商店这些新兴的商业金融机构放出的高利贷比重在不断增加,而地主、富农及商人以及兴起不久的合作社发放高利贷的则在减少。其中银行占高利贷比重在8年间增长3倍。

6 高利贷的利率

这方面还没有完整的经过统计整理的材料,只能找到一些零星的记录[16]。实物借贷中,湖南衡阳的“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按当时最高价格折谷偿还,3个月便增加了3倍以上;江苏川沙的“翻扛子”和太仓的“利加利”,除加几成计算之外,则是春季麦贱时折成麦,秋季米贱时又折成米,秋季偿还时也能增至3倍以上,第二年偿还甚至增加到10倍以上。山东鱼台的“青麦利”,青麦未黄时借粮,两三个月要借一还四。

有的高利贷直接与地权和财产的抵押相结合,成为地主掠夺农民财产的手段之一。一般借高利贷用土地财产抵押,如期不能偿还,则财产为债权人所有。如湖北的“顶麦根”是以自己耕种的麦田作抵押,债主收田中的麦子为息,本金则另外还;如无力偿还,债主就可将地出租,一直到债务还清才能赎回。江苏的“三道连”、绥远的“死契粘单”、浙江临安的“死契活票”,借钱时除要求写借契外,还要交出活卖契、地契或直接写下绝卖死契、田地绝卖契等,到期不能偿还,田地则归债主所有。山西中部的指产借贷,用价值114元的田地房产抵借15元,月利4分,限5月,如期不还,田地房产归债主等。

高利贷中也包含超经济强制,东北西安、西丰等县有佣还;广西有劳役利息,人身抵押和人口典当。劳役利息是借洋1元,为债主服务1天为利息,借满30天就要全年替债主服役;人身抵押是借钱时写明,到期不能偿还,须把儿女或本身押交债主家服役,通常月利6~7分,期限最多为1年,届期沦为奴隶者有的只能抵利息,还要另外交付本金去赎;人口典当则是借钱时把子女典当于债主,到债主家做工以抵偿利息,如期满后无力偿还债款,则继续为债主服役,债主可为其嫁娶,生下子女仍为奴隶。广东罗定,有“押妻女”,借钱时妻女抵押给债主,如在债主家怀孕,所生子女归债主所有,偿还时只能赎回原来的妻子;如无力赎取,妻女便归债主所有。

五、启示

1 随着本世纪30年代 社会 政治 的初步稳定, 中国 的 工业 化进程在帝国主义买办、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的共同作用下明显加快,从而拉动农业种植结构有了明显调整,农业的商品化市场化、农户收支的货币化程度也有所提高,专业化区域种植使农业剩余有可能形成一定规模, 农村 市场开始活跃,商业和 金融 资本也有了 发展 机会。

2 商业和金融是农业剩余流出的主要渠道。这二者都易于与占有农业剩余较多的地主相结合;但与地主之不同在于,它们处于与农业完全对立的地位。因此,其合乎 经济 理性的行为是在小农经济剩余少而且分散的条件下,采取扩大剪刀差和普遍高利贷的方式过量剥夺农民。

3 高利贷所代表的金融资本,加上不断直接鲸吞着农业剩余的商业资本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与30年代中国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加速的情况相辅相成,同时期农村拥有生产资料的比例和富裕程度正好与商品化进度和负债率逆向而动。尤其值得思考的是:大多数农民借贷都主要是为了应付生活急需,而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各类农户在种植结构调整和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提高之中并没有受益,工商业资本原始积累是以牺牲农业和小农破产、社会矛盾激化为代价的。

由此可以认为,旧中国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格局冲击最大的,是在国家追求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从农业提取剩余最多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金融资本。所以,中国的农民革命,主要起因于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

注释:

[1]本文由农业部农研中心温铁军提出 研究 假设、组织调研讨论并统稿,中国农业大学冯开文收集资料并起草初稿,96级部分研究生参加农村调查。龚启圣、俞家宝、詹玉容、张晓山、周其仁、蒋中

一、朱守银、张照新等对研究思路的形成给予指导或参加观点讨论。本文与已经发表的“近代中国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见《??》1998年第4期)为上下篇。

[2]亦称“人口陷阱”。纳尔逊50年代提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会被人口的过快增长抵消。

[3]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24页。

[5]章有义,《近代农业史资料选辑》第二辑,第232页,227页。

[6]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275页。

[7]德·希·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第205页表。

[8]卜凯,《中国农家经济》,页525。

[11]同上。

[12]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30-334页。

[15]表

1

7、18是国民党中央农业实验所对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宁夏15省的调查结果,见于《统计年鉴》1947年,页93-94,更细致地反映出了借贷期限,借贷来源以及借贷利率的变化。

[16]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48-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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