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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平等与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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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平等与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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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展经济学家库兹涅茨(S·Kuznets)教授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收入 差距先扩大后缩小的“倒U形”变化。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人认为,一 个富可敌国的人,只要他的最初财产来路清白,且后来的财富积累是通过自由交易实现的, 那么他的富有便无可非议。我们把这两种观点结合起来看,就暗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收入 分配的不均衡是必然出现的,但只要收入起点清白,分配规则公正,则这种不均衡是不应该 抱怨的。库兹涅茨的前半部分结论在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当代中国引起了人们的共鸣,而弗 里德曼、诺齐克关于收入分配起点与规则的深刻洞见则不一定为公众深思。 事实上,在深入探讨收入分配这一问题时,我们最有必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收入 分配的差距真的很大了吗?第二,我们对分配悬殊不满的真正原因在哪里?然后才可能找到 解决问题的真正途径。前者我们暂且默认;而后者,则是本文拟展开讨论的。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看不见的手就无法进行资源 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尽管自由竞争可以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 是由于无法否定的人类差别(智力、机遇、性格、遭遇等),即使在同样的条件下自由竞争, 人们获得平等的结果(包括收入)也是根本不可能的。竞争与公平(平均)是天然的矛盾。 所以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承认差别,包括收入的巨大差别的。从经验的角度考察,我们立刻发现,人们对那些起早贪黑辛苦劳作来进行最原始的资本积累的人,哪怕他们最终拥有 了不少的财富,也是敬佩多于仇恨的;对那些冒着极大风险,把握商机从而赢得巨大利润的 人,是赞赏多于指责的;甚至对于那些靠福利彩票摸取大奖的人,也是羡慕多于嫉妒的。毕 竟,勤劳、勇敢和运气都不应该被诅咒。更重要的是,他们的收益没有特权做掩护,几乎是 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的。

那么,人们究竟憎恨的是什么?我们的结论是:竞争的起点不平等和规则不公正所导 致的收入差别悬殊。换言之,针对的主要是分配中的腐败,是以权牟利的官员和靠不正当竞 争规则获利的特权阶层。 与自由的概念一样,完全的起点平等和规则公正在现实中的存在是相对的,主要是一 种信念而不是事实,它为不平等和不公正敞开了价值上补救的可能性。但任何竞争赖以发生 的基础毕竟有相对而言的平等与公正。社会的公平竞争精神是以起点平等而发展起来的,100 米短跑,有人偷跑,就要重来;围棋赛中的让子,也是实力悬殊导致无法正常竞争而采取的 给弱者以希望的补救途径。而竞争中的公正规则也是由起点平等所奠定的。举一个例子,如 果分家时采取的是首领独霸家产、掌勺者私占大锅饭并奴役众人的方式,那么首领自然不会 有兴趣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众人恐怕也更在意夺回家产而不是公平竞争了。所谓结果的 平等在这里一开始就无法设想。

事实正是如此,当自由竞争有个公平的起点并在公正的规则下进行时,它所造成的弊病 要比不那么自由、起点也不那么公正的竞争好得多。使竞争结果令人难以接受的,并不是竞 争过程的过分自由,而是竞争起点的过于不公,尤其是这种不公又由不公平的规则所放大时, 问题就更加严重了。 这种严重的问题恰恰是我们目前正面临的。中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时 期,市场竞争比较幼稚,相对而言,起点的不平等是既成的,而规则不公正与裁判不轨现象 也较严重。 弗里德曼主张,收入应按贡献(劳务贡献加资本贡献)分配,而不是按权力、身份、背 景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大肆宣扬的原因正是由于它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在中国,新 体制下的起点不公正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前市场”体制下非竞争性的结果不平等所导致。这 种不平等与官本位、权力调拨、等级身份制和命令经济为内容的旧体制没有完全消解有关。

可以借用7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分析腐败现象的“寻租”理论来加以说明。以布坎 南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发现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 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当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尚未建立,而政府官员还拥有对微观经济活动 的巨大干预权力时,这种干预和管制既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 平等竞争的人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经济学家克鲁格(A·Krueger)在《寻租社会 的政治经济学》中把这种超额收入称为“租金”(rent),而把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 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又被称为“从直接意义上讲的非生产性利润”(DUP)。

在许多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都出现了寻求权力以营私的寻租活动的泛滥。由于行政权力可 以创造寻租的条件,于是就有人在制度变迁和转轨的过程中,利用权力“设租” (rent-setting)。

在关于腐败的广泛讨论中,有三点引入注目的结论:

1、在资源极度紧缺的时代,政府 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巨大决定权也就拥有了重要的获利门路,尤其在责任心又很微弱时,从 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就应运而生;

2、行贿者和受贿官员的腐败行为能否被揭露和惩罚,也会影响到腐败的程度,如果个人从违法中得到预料中的好处明显大于预料中的代价时,腐 败将是严重的,如果司法部门独立解决大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则司法制度本身有可能也是 腐败的;

3、如果腐败行为被揭露和绳之以法所产生的后果小于从腐败中得到的好处,那么 腐败也会泛滥。 就一般人而言,他们愿意付出非法的支付,以便从官员那里获得他们想要的一切。据 学者们的估计,在城市地产拍卖、 金融贷款和紧俏物资价格双轨制等领域,曾经迅速造就了 一个巨富阶层,这是分配起点不平等的由来。

如,一个城市中心的黄金地带要对外招租,由 于地价的核定在相当长时间里没有统一的标准,故该地带的招租价格实际上是由领导意志决 定的,既可能是5000万,也可能低得可怕。现在设想有一位企业家试图承租,但不愿支付 5000万地价而只愿支付1000万,他通过关系或直接向主管官员行贿的办法来达到目的,即 使最后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0万,如果事后他能以预定的地价5000万再转租,就立刻赚 入3000万。在这样一个设租与寻租的过程中,同时造就了巨富的官员与企业家,当然损失 惨重的是国家。同样,如果有官员或别的特权者能够批到1000吨平价1000元/吨的钢材, 转手以1600元/吨的市场价格出让,则立刻获利600万;假设他支付了300万的贿赂金,则 同时造就了两个收入300万的巨富。金融领域也是如此,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如果挪做利息很 高的私人借贷或投机,则会有巨额产出。事实上,在中国,更多的人是依靠各种复杂的关系 (如亲属、战友、老乡、上下级等)来获取上述这些非生产性的直接利润的,突出的特权阶 层是民间称为“太子党”的那些高层领导的子女。

导致分配起点不平等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或实或虚的官商一体的实体,在1988 年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政府机构办的公司,他们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 参与规则的竞争,自然能够依靠部门特权为小集体或个人牟取大量利益,这明显是不公正的。

在新的一轮机构改革大潮即将开始时,人们出于一种朴素的逻辑,即政府改革不会给自己找 麻烦,又开始担心分流出来的公务员是否会继续依赖政权机构的庇护,在尚不健全的市场竞 争中居于有利的位置。 当社会财富是在不平等的竞争起点和不公平的竞争规则下被分配时,公众的抱怨不但 应该同情,而且值得警醒。如果专属于权贵的资本在一个国家居于统治地位时,大量的社会 财富被少数人鲸吞,广大群众就会陷于普遍的贫困中。同时由于广泛的寻租机会的存在,建 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努力,不仅会遭到在计划经济中有其既得利益的旧特权阶层的反抗,还会 遇到来自在“权力搅买卖”的寻租环境中有既得利益的新特权阶层的阻碍。这种人力图保持 双重体制下不公正的竞争和以权谋私的机会,这些人不希望回到命令经济时代,也反对加快 进行彻底的改革,愿意保持这样混乱无序的状态,以便浑水摸鱼,继续谋求不正当得利。

所以思考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必须追溯与前瞻。既要逐渐消除前 计划时代留下的不公正的阴影,更要在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规则方面下很大力气。实现多数人的幸福,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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