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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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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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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的裹现

(一)市场主体秋序流乱就市场主体秩序而言,主要是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

(二)市场交易的非挽范性我国已有的法律、规章多达200多种,但没有统一的基本立法,新旧法规并行甚至矛盾,产生多头管理、多重标准,由规则不一导致交易秩序混乱。一是欺行猫市,囤积居奇,强买强卖,商品短缺时垄断横行,尤其是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的行业垄断最为典型;二是“官倒”盛行,存在价格歧视和垄断定价,交易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超市场因素渗入市场,权力成为市场要素,人治在市场机制中起了主要作用,导致市场的非公平性以及决策的失误和资源分配的低效率;三是在企业登记注册的操作方面执法不严,致使虚假注册现象大量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恶化了市场诚信;同时企业的市场退出制度也未得到依法实行,不该破产的企业却为了逃避债务而破产,该破产的企业却因为各种保护而不退出市场,不仅损害了市场诚信,也侵害了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社会分配秩序失衡,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扭曲,一部分市场主体出现强烈的心理反差,不惜以身试法,各种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严重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

(三)市场信用泥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层次、多水平的情况并存,特别是明显呈现出的城乡差别、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差别以及贫富收入差距愈来愈大的不平衡状况,引起社会的普追心理失衡,加之转型时期的价格双轨、行业垄断、非公平竞争和寻租、腐败等因素,使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的社会贫富差别显著扩大.而我国传统的“不患赛而患不均”的心理定式和长期计划经济下的平均主义,使人们对贫富差别格外关注,容易出现心理失衡问题,强烈的反差在人们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冲击和压力,使收益少的社会成员感到不合理的待遇,形成强烈的被剥夺感,从而引起广泛170的不满情绪和反社会心理。于是出现相互攀比,不择手段,基本信用缺失,无视规则、法律、道德的局面,最终使整个社会经济秩序被破坏。

二、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的互动过程

(一)市场经济的权利需要法治维护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要素,是市场体制有效运转的微观基础,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必须具有活跃的市场主体,能自主充分地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因此,各个市场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己的自由,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会受到各个方面的的破坏或侵害,如自身自由的滥用,政府对个体自由的侵犯等。关于自由,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是解除所有的约束,而是以最有效的办法把自由社会中每一项公正的约束应用到每一个人身上。”这里的约束指的是法律的强制,因此要保证每个主体的自由,必须通过与市场经济形成理性互动的法治。

(二)法治是时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撞的基本手段由于市场本身存在局限和缺陷,并非万能的,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但国家的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规则范围内,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干预市场,使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方式和政府行为的界限等进入法治的轨道。从本质上讲,法律和宏观调控都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二者能够有机结合起来,使宏观调控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的公平、公正特征发挥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保障和调整作用,减少宏观调控的随意性,保证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的不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市场的可控性是其本质特征,国家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既为法律所确认,也为法律所规范。法律既要保证政府调控行为的有效实施,也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对调控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首先,法治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直接全面干预的状况,把直接干预变为间接调控,把行政手段转化为法律手段;其次,法治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证,把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杠杆的运用最大化纳入法治轨道,使相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经济调控手段运用规范化、有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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