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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与吉林民营小企业发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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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与吉林民营小企业发展(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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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吉林省民营企业进入高速发展期。本文首先分析了吉林省民营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融资困境的成因。

其次,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与劣势,认为非正规金融能够有效地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最后,从政府的角度,就四个方面提出了如何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使之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非正规金融;民营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近年来,民营小企业发展和金融支持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由吉林省工商联牵头组成的“吉林省全民创业基础工程研究课题组”得出的主要调查结论是:影响民营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障碍因素,前三位分别为资金、技术、市场;民营小企业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

同时报告还着重指出小企业的就业贡献超过大中型企业。根据数据分析得出小企业的投资就业率高于大企业,资产额在百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达到初始投资规模后,每增加约4.8万元投资,就能多解决一个人的就业,而大企业每增加1人就业,需投资22万元,中型企业则需投资12万元。

可见,能否解决好融资问题,对民营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安置就业工作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较强的关系。

健全的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地动员社会储蓄,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的落后和金融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阻碍作用,即所谓的“金融抑制”现象。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部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发展中国家必须实行“金融深化”的政策,以便提高金融体系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效率。 一般认为,金融部门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金融活动的运作机制不同。

所谓非正规金融(又称民间金融)是指除了政府批准之外的金融方式,包括民间借贷、互助会、信贷联盟、各种基金会的融资、地下钱庄和典当业等方式。而正规金融部门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保护之下进行的金融活动。

二、当前吉林省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从企业自身因素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吉林省民营小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很难达到金融机构对其进行融资的需求条件,如抵押和担保等。

据统计,吉林省约有60%的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小于50万元。此外,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以农产品为主要对象的小企业居多,资金波动现象比较明显,在经营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民营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其企业的资产平衡表和其他有关企业重要信息很难获得或者即使获得成本也很高昂。同时,由于民营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等因素,导致民营小企业的经济效益滑坡。

第三,小企业缺乏信用意识,影响其资信度。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任何企业运行都必然受市场规律的制约。

但民营企业在“一次创业”中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已使市场和公众对民营企业产生不信任、不认可,甚至抵触情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信用困境。

从银行来看,现有银行的经营政策和经营行为限制了其对民营小企业的贷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化经营目标的确立以及国家“抓大放小”指导方针的实施,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客户,以取得规模效益。

民营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每笔贷款的数额不大,但是贷款频率高,使得银行的贷款单位成本上升。所以,大银行不愿与民营小企业打交道。

据相关文献,吉林省930家科技型小企业每年仅有5-8%能获得银行贷款,且大部分是已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二,银行贷款的准入和金融监督的严格,查处的严厉,使银行的经营者不敢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

受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给企业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按照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来划分,认为贷给国有企业,即使收不回也没有什么责任;贷给民营企业,稍有闪失,信贷责任便说不清楚,责任重大;并且出台的《商业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很多民营小企业达不到规定条件而得不到贷款支持。 第三,缺乏直接面向民营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吉林地区性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在大中城市和国有大企业,其信贷业务逐步淡出县域经济;农信社作为县域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其市场定位主要是“三农”,即:农业、农村和农民。

之所以没有直接面向民营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原因在于当前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人为地抑制金融创新,不鼓励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直接造成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另外民营小企业也很难在直接融资渠道中受益,目前吉林省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进入新开设的中小企业板块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第四,吉林省银行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据相关文献,2005年吉林省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年信贷总额4000亿元,扣除对大中型国企的贷款外,支持中小企业的贷款资金很少。

2003年吉林省中小企业共融资231亿元,其中自筹资金约占完成投资的40%,引进资金约占56%,而银行贷款仅占投资总量的3%左右。资金短缺严重。

总之,目前吉林省民营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根据调查统计显示:吉林省创办小企业的资金有72%来源于自身存款及亲朋借款,其中完全靠个人存款的占46%,向银行贷款的只占11.8%。

狭窄的融资渠道再加上银行贷款时的种种限制,导致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很高,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0%。

三、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及其不足

(一)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大量的资料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金融自由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非正规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着。

根据笔者在吉林省的调查,民营小企业在初创阶段和发展阶段的融资绝大多数是通过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和贸易信贷或商业信用来进行融资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之所以存在,源于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相比有其特殊的优势。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优势。

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交易的一个基本特征,相对于大企业而言,民营小企业的信息更加不透明,缺乏企业财务报表等易于传递的“硬信息”(hard information),这种矛盾使得小企业的融资比大企业更为困难。因为小企业融资中依赖的是“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只有便于获取和处理“软信息”的金融交易主体才能克服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根据文献资料,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都有自己特定的信息获取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贷方可以通过各种人缘、地缘关系或其他的商业关系得到有关借方的信息,从而使得在向信息不透明的小企业提供融资中具有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的信息获取方式和信贷决策机制使得其在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处于信息劣势,因此不得不要求贷款的企业要有抵押和担保。

第二,担保优势。首先,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例如房产,土地等),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

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再次,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还存在一种社会担保机制,即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联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

这种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无形担保。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的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很好的维持。

一旦借款人违约,除了经济判裁之外,还增加了社会判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第三,交易成本优势。

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单,合同的内容简单、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因此其交易成本较低。此外,非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二)非正规金融的劣势 尽管非正规金融在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上述优势,但是应该看到非正规金融合约的执行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是依靠某种民间的约束机制,其信息获取也依赖于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地缘、人缘关系。在一定的地域和人际关系范围内,这是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但是超出这种范围后,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扩展的劣势,并且会导致一系列问题。

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因此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

再次,金融部门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分摊,因此金融业务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较高。正因为如此,正规金融存在与发展是必然的。

总之,尽管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有其不足,但是它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与社会对资金需求的缺口,对解决民营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资金的需求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对待和善于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作用。

四、对吉林省发展非正规金融的建议 1.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内生于民营中小企业的经济环境中。

非正规金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营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融资需求,但是随着民营企业规模扩张和提高技术的资金要求,企业融资的数量和范围的扩大使得非正规金融越来越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势在必行。

政府应认识到发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对民营金融机构不宜拔苗助长,更不宜打压。要鼓励建立由众多地方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股东的、按规范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运作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应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中逐步退出。

同时应创造条件允许和鼓励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向保险、证券、信托等多领域渗透。 2.积极发展各种性质的担保机构。

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探索寻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应该鼓励和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吉林省自1999年开始组建担保机构,截至2006年5月末,全省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2家,全省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已达 16.5亿元,累计为2850家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贷款担保,累计担保资金总额达 70亿元。

被担保的企业涉及汽车零部件、农副产品深加工、医药等省内重点发展的行业。虽然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担保数额有限、质量较低。

根据发达省份的经验,应尽力做强、做大民营担保机构。 3.发展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吉林省中小企业信息库,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为中小企业服务。

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和薄弱,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在吉林省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评估体系,可以为相关部门科学评价企业信用提供依据和方法;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有利于减少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相互搜寻信息的成本,以协调各地区的非正规金融部门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运作效率。这些专门的管理部门还可以对本地区的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测,对那些非法进行集资的活动进行打击,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作出提前预警。

4.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监测。民间借贷往往存在投资冲动,有较高的关联风险,对宏观经济易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在国家宏观调控时,一些中小企业所在的行业由于污染、产能过剩等原因受到国家的限制,国家虽然对其信贷采取严格的限制,但由于高额利润的引诱,这些企业就通过非正规金融市场借贷,这降低了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危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政府应建立对非正规金融经济活动的监测系统,定期搜集其活动信息,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引导,避免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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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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