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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下推会计的适用性研究(1)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7 12:05:17
我国下推会计的适用性研究(1)
时间:2013-12-17 12:05:17     小编:

[摘要]:本文由下推会计的来源以及定义出发,在承认下推会计方法的优势的基础上,对其在会计假设、信息质量以及我国的经济环境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认为下推会计在理论上与传统的会计假设相矛盾,并且其所依托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在我国也尚不具备。因此,下推会计在我国尚不可行。

关键字:下推会计 公允价值 持续经营

“下推会计”随着企业并购而生。从性质上分,企业并购有购买性质和股权联合性质两类。在用购买法处理的合并业务中,母公司的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形成了合并价差。由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需要提供其个别的会计报表。这样子公司在陈报资产和负债、核算成本和利润的计价基础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在收购时要对所收购的公司的可辨认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确认并购商誉,子公司还应当按照合并前的账面价值报告资产负债、核算成本利润。母公司在以后的合并报表中,要按照收购日确认的商誉和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按一定的方法转销。另一种观点便提出下推会计的解决方法,即在合并会计报表分摊到被并购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应当下推到子公司所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因为企业合并足以说明子公司在编制其报表时应采用公允价值来反映其净资产。

用购买法处理企业控股合并业务,被并企业的会计基础是否要改变的问题在国际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不改变子公司的会计基础,但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即提出所谓的下推会计。鉴于国内外对下推会计的争论,本文就下推会计是否具有可行性及我国相关情况谈一些看法。

1下推会计(push-downaccounting或pushing-down)

下推会计源于美国,产生于注册公司的会计实务。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一份报告中建议,当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采用下推会计。这里的“重大变化”是指其90%或更多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控制。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从1983年起也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下推会计。SEC提出当一个公司几乎全部被另一公司拥有时,其资产和负债的新会计基础就产生了。但是,若此公司存在重要的债券、优先股或少数股权时,SEC并不要求其必须采用下推会计。1987年,SEC又在第73号业务公告中要求:母公司因收购子公司而产生的负债或必须赎回的优先股,要下推到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197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下推会计定义为:“一个会计主体在其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根据购买该主体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交易,重新确立会计和报告的基础。这一交易导致该主体发行在外有投票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发生重大变更。”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下推会计的核心思想是:企业控股合并而成母子关系并且采用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时,将母公司的购买成本分配到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上,并确定子公司的固有商誉,即将母公司的购买成本下推到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上。

2下推会计在国内外的应用状况

目前,下推会计在国际上是很少使用的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中与企业合并有关的有两个: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而在这两个文件中均未允许被并子公司使用下推会计。综观IASC的其他准则,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美国,无论是APB还是FASB都未对下推会计给出明确的要求。公认的会计原则认为,被并子公司是作为一单独的企业继续存在的,对继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能认可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提高,因此,在合并日,被并子公司不作任何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而保持原有的会计记录。例外的是,在有些情况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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