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审计制度创新与职务犯罪预防(上)

审计制度创新与职务犯罪预防(上)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7-24 00:05:32
审计制度创新与职务犯罪预防(上)
时间:2023-07-24 00:05:32     小编:

审计制度创新与职务犯罪预防(上)

职务犯罪预防包括http://wWW.LWlm.Com广义的预防和狭义的预防。狭义的预防是指与打击相对应的防范活动,即针对一定时期职务犯罪的状态、特点,结合案件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条件背景和规律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综合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以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广义的预防是指一切防止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除狭义的预防之外,还包括打击,是“打”、“防”、“治”等方面的结合。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网络化的社会大预防机制。即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社会共同预防的体系之中,纳入对腐败进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之中,建立党委领导,有关单位、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沟通灵活、协调有力、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预防网络。

2.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向有关部门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意见,形成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共同遏制、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工作制度。

那么,审计作为国家民主与法制的监督工具,是否有参与网络化的社会大预防机制的职责呢?

一、审计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查考

审计参与国家职务预防犯罪,目前还没有被审计理论界所重视,相关研究文章很少,即便是审计机关也只是刚刚启动这方面工作。一些人还存有疑虑:第一,审计参与国家职务预防犯罪是否有法律依据;第二,是否跨越审计职能。基于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文本,明确了审计有关参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责。

1.《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明确了审计预防和打击领域。

2003年4月,黑龙江省人大批准了《齐齐哈尔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察。发现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提出监察、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该条例明确了审计预防和打击领域是:重大投资、国有资产转让等经济活动。

2.《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率先立法确定了审计防范职务犯罪地位和作用。

2004年1月, 江西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了《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确定了审计防范职务犯罪地位和作用。第八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第九条明确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形式之一是“联席会议制度”,而审计是其中一员。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六条规范了审计预防内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内容又增加了工程建设审计、产权交易审计和政府采购审计等新内容。

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明确了审计机关专项预防任务。 4.《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立法形式首次将审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部门。

2005年5月,《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获得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该条例首次将审计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部门,将其职责和任务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此看来,确立了审计监督“防腐”法律地位。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负有以下职责: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财经纪律教育,增强廉政意识;二是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三是监督、指导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四是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五是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应当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六是会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预防活动;七是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条例还着重对审计建议的提出、送达及采纳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并报其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审计建议拒不整改的,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被建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既然相关法律文本明确了审计参与国家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责和任务,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建立“检审联动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设想,以期提高审计与检察查处职务犯罪中的整体合力。(未完待续)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