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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信息平台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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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信息平台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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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信息平台的构建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经济案件不断发生,不仅发案频繁,而且涉案人员层次越来越广泛、涉案金额越来越巨大、做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还是银行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协作不紧密造成的。本文就如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建立一个由银行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多层次的银行监管协作机制和信息化平台,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银行风险管理谈几点认识。

一、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的必要性

1、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需要强化银行监管 2、新形式下银行业务的开展需要各监管机构的协作 3、监管资源的局限性需要银行监管与审计部门的协作

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监管的对象与范畴并不一样,银行监管的是银行的经营业务,监管的对象遍布银行的每一个业务过程;而银行审计则是有针对性的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项目的审查与监督。但无论是银监会的监督也好,还是银行审计的审计也好,由于人力资源的缺乏与管理平台的落后,都不能尽其所有把银行的经营行为监控到位。为此,从节约银行监督成本和银行审计成本角度考虑和从资源共享角度考虑,只有通过两家联合起来,才能发挥银行监督互补优势,从严堵住银行经营漏洞,有效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二、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的可能性

1、银监会与国家审计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协作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2、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在银监领域的协作有坚实的技术基础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作为走在科学前缘的银行业来说,是最先使用和普及电算化操作的行业。而现代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更为银行监管部门与银行审计在技术上提供了坚实的技

术基础。各种信息化管理软件现在越来越成熟,为银行审计及银行监管的信息化资源共享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技术支撑。目前,审计署有AO(Auditor Office)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在银行信息化系统基础上产生了数据式审计新模式,进行联网审计。银监会有“1104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能实时对商业银行的数据进行采集,强化了非现场监管的职能。通过互联网,二者的数据库双方可通过一定渠道关联随时调阅,这样,使双方的协作变得简便可行。

三、银行监管与银行审计协作的信息平台构建设想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这一条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银监部门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协作意义与必要,但没有具体指出与银行审计协作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从广义上讲,还是应该包含银行审计在里面的。因为,银行审计查出的违规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都要移送银监会处理,事实上,银行审计是对银行的经营实施了监督行为。而从工作需要上来看,银行审计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需要从银行监管者那里获取信息,银行审计机关将查出的违规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移送银监会处理,使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银行审计结果的基础上能更好地完成其监管任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而,银行监管机构与银行审计有必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资料,共同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2、建立互联网络平台

我们要利用现有网络技术与电算化设备,建立银行、银监会、国家银行审计三方的互联网信息系统,通过特定的关联渠道,三方都可以在互联网信息系统中发布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信息或监管指示,从互联网信息系统中随时了解银行经营业务的具体数据,以及银行审计对银行经营的评估和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肯定与否,使银行审计与银行监管机构随时可以对银行实施审计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做出处理,降低经营风险。也使银行可以从系统中随时注意到银行审计与银行监管对银行的评价,使三方在银行经营业务能加强协作,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3、建立中央信息中枢

中央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核心,是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务的国家机关,所有的金融数据都要报送中央人民银行。为此,笔者认为,从降低监管成本与审计成本的愿望出发,同时也更便于银行数据的集中管理,由中央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银行信息中枢,专门从事银行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与研究,形成长期的、稳定的、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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