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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经济审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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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经济审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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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办企业经济审计浅析

【摘 要】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校办产业特别是校办高科技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办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通过审计发现主要表现为:学校与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薄弱,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健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设置”小金库”;违规投资,虚盈实亏,编造虚假财会信息;个别人员营私舞弊,违法犯罪等。

【关键词】 高校后勤; 财经管理; 审计; 问题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校办产业特别是校办高科技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校办企业,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生物制药等领域的企业,已经成为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著名企业。这些校办企业的发展,在促进高校的产、学、研结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培养创新人才以及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等方面都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办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就高校联审时审计组发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重组,未按原投资比例分配“未分配利润”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在审计某校控股的A公司(学校占公司股份的90%)时发现,截止到2005年8月底,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为500万元。2005年9月,该公司实行重组,由该大学、公司职工持股会和另一科技投资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在重组时,将原公司“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全部转为职工持股会所有。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上述做法违反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的规定。该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企业创造的利润属于所有者,未分配利润是留在企业里尚未分配的利润,是属于所有者的。在本案例中,该大学拥有原公司90%的所有权,理当拥有未分配利润的90%,即450万元。而上述重组方案却把500万元全部划给职工持股会,少记学校的所有者权益450万元。 据此,审计组作出审计决定,要求该校办企业纠正上述做法,重新确定重组方案。

二、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股东依法出资是股东的责任,《公司法》(1993年发布,199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组据此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A公司限期改正。

由于各种原因,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企业设立时,学校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对企业出具了资金证明,一些企业名称也冠以“××大学××公司”字样,但是学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实际并未到账。这种做法对学校和企业都不利。有的企业亏损了把账算在学校身上,有了效益就想法脱离学校,双方之间责、权、利不分。

校办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首要的是明晰产权,理顺学校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学校作为企业投资方,应该投资到位,办理产权划拨手续,享有股权;企业作为被投资者享有经营权,对学校股权负有限责任。这样,校办企业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行使经营自主权。

三、调整“生产成本”余额,虚增利润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某高校审计机构在对该校一个校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每月结转产品成本时,会出现相同的型号批次、单价的产品,但其产品成本却相差悬殊的现象。经查,该企业经理为实现利润指标,通过调整“生产成本”余额虚增利润。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生产成本核算的规定。准则要求企业对生产成本的核算要按照客观实际真实反映。

有些企业的领导出于某种原因,或是为虚增利润以完成利润指标,或是为虚增成本减少利润以偷逃税款,指示财务人员采用各种方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调整“生产成本”的方法是被普遍采用的,而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生产成本的变动直接影响着产品销售成本,进而影响利润。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生产成本”成为一个人为调节成本支出和调节利润的“大筐”,需要增加成本时就从“筐”中的余额掏出,需要增加利润时就把多余的成本放在“筐”中保留,从而影响产品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利润的增减。

成本核算不真实,对外影响企业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影响国家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对内不利于企业领导掌握真实的信息,在企业内部容易形成不良的工作作风,使财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针对此种现象作出了有关规定,对此加大了处罚力度,并追究企业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企业各级领导应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因此,内部审计机构要求该企业财务人员限期制定出具体的生产成本核算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设立多套账簿,逃避税收监督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在对某大学一个科技投资开发公司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建有6套账,除1套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其余5套均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报表和纳税资料。

经查,该公司自2002年至2006年2月,通过这5套账,共计隐瞒收入

1 135.9万元,应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93.5万元。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第一,建有6套账,只用1套账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第二,另外设置的5套账,属于非法设立账外账,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规定。

第三,这种账外账的实质,就是私设本单位的“小金库”。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该公司非法设立账外账多达5套,逃避税收,情节是严重的。审计机关对该公司偷漏税款问题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处理意见。

五、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私设“小金库”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收,侵害了国家利益。“小金库”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补贴和职工福利性支出,逃避了国家对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和控制,干扰了经济秩序。“小金库”资金游离于本单位财会部门之外,失去了会计监督。 六、违规出让设计资质等级证书

(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组审计某高校时发现,该校建筑设计研究院将拥有的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等级证书违规出让。2005年该校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该校某物业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规定,设计工作由物业公司自行组织,设计院负责所有设计图纸的盖章出图,并收取原合同设计费4%的管理费。该物业公司将部分设计工作交由该校某技术发展公司实施。该技术发展公司2005至2008年共收到该项工程设计费233.5万元。

(二)审计依据及结论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资质证书的;无证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 000~30 000元的罚款。”审计组据此下达了审计意见书,要求该设计院按照建设部[1997]60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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