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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一般企业开办费的税收及会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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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一般企业开办费的税收及会计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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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自开办费发生至计税摊完毕(2012年),共5个年度,各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分别为0、-2

7

4、1

5

6、1

7

6、180;各年度纳税调整时,2008年度无销售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万元不予扣除,其他年度只能税前扣除60%且不能超过限额,因此每年均因业务招待费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4。 试作2008至2012各年度所得税处理和所得税会计处理并作相关分析。

(一)所得税处理

(1)开办费税收上应摊销但会计上不计入损益,因此:应调减所得额=∑[筹建第一年各月份开支的开办费÷36×(12-月份序号)]=54÷36×(12-9)+45÷36×(12-10)+36÷36×(12-11)+63÷36×(12-12)=8;

(2)当年应税所得=会计利润+不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税法 计算 的开办费摊销额=0+2-8=-6(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

2.2009年:

(2)“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不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本年计入损益的开办费高于本年按税法规定可摊销开办费的差额=-274+4+283.50=13.50;

(3)“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13.50-6=7.5;

(4)应交所得税=7.50×25%=1.88。

3.2010年:

(1)按税法计算开办费摊销,应调减所得额=当按税收规定可摊的开办费=上年一次计入损益的开办费÷3=405÷3=135;

(3)应交所得税=25×25%=6.25。

4.2011年:

(2)“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176+4-127=53; 5.2012年: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

1.相关计算:

(2)2009年应转回递延税款贷项2,确认递延税款借项=283.50×25%-2=68.88;

(4)2011年应交转回递延税款借项=127×25%=31.75; 2.账务处理(见表

一、表二)。

表一 A公司200

8、2009年度涉及开办费及所得税的分录表单位:万元

注(表二):②④同表一;⑦2010年净利润=156-40=116;⑧2011年净利润=176-45=131;⑨2012年净利润=180-46=134。 编辑。

(三)简单分析:

(2)5年按 会计 利润应计所得税费用=[(-274)+156+176+180]×25%=238×25%=59.50,5年应交所得税=1.88+6.25+13.25+42.62=64,差额(多交)5.50(64-59.50),原因为5个年度业务招待费调增18(2+4×4),影响所得税:18×25%=5.50;

(3)5年净利润合计=(-2)+(-205)+116+131+134=174,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净额后余额(238-64)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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