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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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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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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关键词:审计问责;背景;产生; 发展

论文提要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上做得卓有成效,但一轮接一轮的“审计风暴”过后一切便又归于平静,公众已不满足“有审计无问责”,更期待“审计风暴”之后有“问责风暴”。由此,审计问责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

一、审计问责制

问责制的 法律 术语称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 政治 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审计问责是指通过审计,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和 经济 方面的处罚,是制度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审计问责制产生的背景

1、尴尬的“审而无问”。 中国 国家审计署2008年9月6日发布2008年第7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49个部门中仅5家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其中相当一部分在审计报告中屡次被点名,凸显出问责制的缺乏。

2、公众期待“审而有问”。在李金华的2006年度审计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2005年度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有94人被逮捕、起诉或判刑,17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只要做一个简单的除法,就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在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惩处。

我们必须反思,“审计风暴”刮了数年,为什么没有吓住那些蓄意违规、违法的人。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

3、问责更重于审计公告。根据惯例,每年审计报告之后,追讨资金的行动一般都会接着展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问责比要求违规单位归还资金更为重要,因为倘若问责到位,问责足够严厉,违规单位 自然 会迅速归还资金,并且以后轻易不再违规。

三、审计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

2、尽快修订《审计法》,加大审计问责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断向前推进,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体现。每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布时,总会引起波动。但就资金闲置、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挪用资金等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这一点而言,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必要尽早修订。

(1)进一步规范审计结果的公布制度。现行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目前,在这方面国家审计署已经“率先垂范”,遗憾的是,省、市、县三级审计部门这方面的“公布”还严重滞后。

(2)实施事前审计程序。任何对屡审屡犯“老大难”问题的公布和处理,都已是“马后炮”。鉴于此,新修订的审计法似应新增“审计预警”的相关条款。

(3)加大审计后对“一把手”的处罚力度。大凡审计出的 经济 问题,单位“一把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大难”问题,大多是一种“集体腐败”。而“集体腐败”,最大的受益者是“一把手”。所以,新修订的审计法,对所有审计出来的经济问题,都应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必须件件“具体而严肃”;同时,还得将对“一把手”追究的结果向社会公布,使得那些对国家经济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者成为“过街老鼠”,令其不敢再“屡审屡犯”。

3、国务院研究部署审计问题整改工作。2008年9月3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2008年上半年,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及时、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并着眼治本,加强建章立制工作,中央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会议强调,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规范政府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机制保障。一是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审计署要将促进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逐步建立促进整改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督促和检查整改情况,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推进预算公开。要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在2007年11个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公开范围。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 法律 法规,用制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把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行政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和管理问责制度。四是继续深化改革。从完善体制、机制角度,认真分析和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做到标本兼治。会议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10月底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务院。

4、人大常委会共识:审计之后重在严格问责。审计效果的真正体现仍然有待于后续的问责制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们在肯定审计报告准确务实、敢于直言的同时,希望政府对审计所揭露的问题进一步追究。

强化审计后问责制。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纪律规定,如《 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 历史 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成为了实施问责制的主要障碍,同时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从审计的本质来说,仅仅是揭露问题显然是不够的,设置审计报告并强化从宏观层面提出整体评价,将有助于立法机构和决策机构有一个总体把握。

参考 文献 :

[1]毕舸,审计问责体系需实现三大转型,来源:新京报.

[2]任鹏飞,蔡金曼,审计问责应走出“屡审屡犯”怪圈,新华网.

[3]如此看来《审计法》得尽快修订了,上海证券报.

[4]国务院研究部署审计问题整改工作,中国 会计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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