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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演变特征及审计对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10 00:47:34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演变特征及审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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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加大力度审计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重大违法违规 问题 ,发现并查处了一批 金融 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和向司法机关移交了大量重要案件线索,极大震慑了金融行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惩戒了一批违规违法人员,增强了金融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与观念。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隐藏在深层次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金融领域内尤其是银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从原来主要存在发放贷款环节逐步发生演变,蔓延到金融机构的资产核销、金融债权处置、新业务拓展等各业务环节中,并且具有更加隐蔽、复杂且难以发现、查处的特性。

一、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转向新的业务领域

(一)违法犯罪行为转向金融债权处置业务。

近年来,由于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风险业务、信贷业务等的管理、制约力度,增加了业务的透明度,这一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减少。但是,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并未销声匿迹,而是转向金融债权的处置过程。审计发现,少数金融机构人员通过对 企业 进行频繁的股权运作,以企业改制为名,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并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某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伙同某集团公司总经理,以企业改制、安置职工为名,大肆弄虚作假,编造职工名单,转移国有资产;在处置债权过程中有意悬空、放弃国有债权,侵吞国有资产;同时通过频繁的股权转让,将企业绝大部分资产及管理权、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涉及资产总金额达1亿元。

(二)违法犯罪行为转向金融资产核销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内容 。不法分子假借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革之机,以提供虚假文件核销金融资产。审计发现,少数企业为逃避商业银行的债权追索,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用以核销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同时,由于 目前 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仍缺乏完善的追究 法律 责任机制,审计机关查出后,只能以单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案件进行移交。

(三)违法犯罪行为转向金融机构开展的新兴业务。

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转向这些新兴的业务领域。主要表现为以金融理财等为诱饵,违法吸收资金,账外发放贷款,非法牟利。审计机关发现,某商业银行假借开展金融理财业务为名,变相吸收企业存款不入账,并将上述资金存放于账外,用于账外发放贷款并涉嫌侵吞相关利息收入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产生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 分析

(一)违法违规成本低,处罚仍然偏轻。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产损失,而犯罪分子从中得到巨大的非法收益。当前,金融机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仍然偏轻,间接造成违法犯罪分子有章不循、铤而走险。金融系统内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一般只对当事人或经办人进行内部行政处罚,而没有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也没有向更深层次、更高职务的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导致违规经营者获得较大收益却付出较小的代价,而依法合规经营者却得不到任何利益。由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导致间接助长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二)金融机构内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不到位。

在制度层面,金融机构内部尚缺乏对总经理或行长等一把手领导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近年来金融机构暴露出的若干重大案件表明,金融机构对一把手领导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仍十分欠缺,许多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更多是流于形式,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的决定常常是行长一个人说了算。同时,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也缺乏独立性,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命、隶属关系、领导层次等多方面均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职能发挥存在局限性,受到抑制,从而 影响 了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职能的有效、充分发挥。

(三)外部监管机关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 ,监管机关针对 金融 机构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外部监督仍然以接受举报或案件发生而进行的大规模监督检查,较少有主动性预防检查。外部监管机关更多进行的是常规检查而非针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检查。这就导致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自身不暴露,一般不会招致外部监管机关的专项检查。近年来,金融机构暴露出的几起较大的案件均是隐藏了数年之久之后才逐渐浮出水面的。

三、预防与查处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督,实施定期轮回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鉴于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各不相同,经营、管理规范性水平参差不齐等状况,应逐步建立对各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督的审计监督制度。对于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业绩平稳,历年来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金融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全面检查为辅的审计监督方式;对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失控、伴有金融案件发生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监督,并实施定期轮回检查的审计监督制度,以求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金融行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我监督、主动预防作用。

鉴于金融行业机构网点、从业人员、业务品种较多的特征,充分发挥其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是解决外部监督人力不足,实施监督鞭长莫及的有效途径。金融行业经营风险高、业务复杂,行业内各专业、各条线、各岗位之间依靠分工完成相互监督、控制风险。同时,行业内审部门对本系统业务较为熟悉,是专业监督检查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发挥其监督、纠错作用是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同时,不断改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运作独立性是提高其监督效果的关键。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在人员、职能、业务操作上应具有独立性等方面。

(三)逐步建立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关的联动机制,形成灵活、有效的监督合力。

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是内部审计机构同外部审计机关的共同目标。逐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同外部审计机关的联动机制是对外部审计机构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的有效补充,也是对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缺乏监督力度的有力提升。应逐步建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联动机制,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也应向外部审计机关反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动机制,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关形成联合而有力的监督力量。

(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自纠能力。

在金融行业内部综合考核中应加大依法合规经营的考核比重,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光荣、违法违规经营可耻的荣辱观念;敦促金融机构不断健全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章不循、屡查屡犯的违规行为务必采取坚决果断的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法律 责任。

综上,只有不断从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外部监督、自身经营观念等多方面理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各项管理、控制制度,不断健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牢固树立金融机构自身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才能逐步促使金融领域内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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