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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8 15:01:56
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在风险及对策
时间:2013-12-18 15:01:56     小编:

注册 会计 师对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鉴定,对公司上报的清产核资材料进行审计,即清产核资,是一项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公司微观利益承担双重责任的高风险鉴证业务。因此,了解并回避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尤为重要。

一、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工作中的潜在风险

(-)政策风险。虽然在财清字[1994]15号文和财清办字[1999]10号文,对国有 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损失的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基本上是局限在非关联方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的毁损等方面。对于长期投资、集团公司内部往来、存货折价等损失的确认没有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这些损失时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职业判断。因此,存在职业判断上的政策风险。编辑。

(二)取证风险。根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规定,确认资产损失时必须取得有效的法定证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 经济 事项的证明材料难以取得,特别是在人员变动大、管理基础工作差的公司和从事国际贸易的跨国公司更为突出。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往往因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而存在“证据不足”的风险。

(三)审计程序风险。因为清产核资主管部门主要是以公司上报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清产核资材料为依据,批准核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所以,客观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损失鉴定报告”真实性的要求非常高。注册会计师确认的每一项损失都必须做到:界定准确、数字真实、证据充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应该实施哪些审计程序,特别是在不能实施正常审计程序的情况下,采用哪些替代程序, 目前 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出于审计成本的考虑,忽略了一些必要的审计程序,仅凭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来确认资产损失,从而产生了“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风险。

(四)执业规范风险。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鉴定资产损失是一项全新的审计业务。规范执业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公司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的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审计规范。在目前此方面 法律 、规范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存在着执业规范风险。

(五)责任连带风险。目前,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和确认的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因此,如果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必然会 影响 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和鉴定结论,从而给注册会计师带来责任连带风险。

(六)信息披露风险。根据规定,在清产核资时必须将公司的账外资产纳入账内核算,并抵销公司申报的资产损失。实际上,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司大都不希望向外界披露自己的账外资产。注册会计师也往往出于公司的要求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报告中只披露确认的资产损失,忽略对账外资产的披露,因而存在信息披露风险。

二、回避审计风险的对策

(-)加强审前调查,谨慎承接业务。注册 会计 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对公司的委托要求、 法律 意识、业务状况、财务基础状况等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结合自身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合理预计审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客户,不要受 经济 利益的驱动,盲目承接超过自身能力的高风险项目。

(二)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正确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由于在现行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中,对有些损失的界定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注册会计师在确认损失过程中,加强与财政部清产核资主管部门的沟通,根据规定确认资产损失,降低政策风险。

(三)加强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对公司而言,大都希望利用清产核资的机会“削减不良资产,减轻包袱,轻装前进”。所以,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主动向公司宣讲清产核资政策,加强与客户沟通,在损失的界定和取证方面取得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降低审计潜在风险。

(四)规范执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鉴定资产损失过程中,严格按照现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执业的谨慎。该监盘的要监盘,该函证的要函证,该估价的要评估作价。必要时还应通过“内查外调”取得法定的有效证明,降低取证风险。

(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减少不确定因素。建立由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总审或主任会计师层层复核的“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定的资产损失和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复核,层层把关,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减少不确定因素,降低审计风险。

(六)合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控制风险范围。接受业务委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合理而 科学 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有关协议。明确注册会计师、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三方的责任,控制风险范围,降低注册会计师因公司提供不真实、不合法的资料而产生的责任连带风险。

(七)应加快制定与损失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审计规范。鉴定资产损失作为一项新的审定业务出现以后,中注协应加快制定与此相适应的审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执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因执行程序不到位,选用 方法 不恰当而产生的审计程序风险。

总之,注册会计师应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公司将清产核资工作作细、作实。一方面,避免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另一方面,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 社会 经济鉴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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