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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异同点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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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异同点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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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暴”之后,自去年下半年全国地方审计机关加大了审计查处力度,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也在逐步推开。在审计执法声望日益提升的情况下,审计机关更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当前,特别要做好审计报告交换意见工作和审计处罚的审计听证工作,在审计执法中不仅要强调依法行政,强调实体法的运用公正,还应当做到程序法上的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审计质量,保障依法审计的顺利实施,减少审计行政争议,防范审计风险,使审计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本人认为,在当前进一步弄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审计听证的异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本文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的异同进行探讨,以供读者 参考 。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的不同点

(一)两者的 法律 依据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听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三)两者的执行主体不同。根据《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组,而不是审计机关。同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是审计机关的权力,不是审计组的权力,因此审计听证的执行主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

(四)两者所起的作用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该条接着指出“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主要解决的是核实审计情况,完成的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列事实和审计结论的交换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不同,它主要限定在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罚款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事实认定上,解决的是审计罚款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 问题 ,完成的是审计罚款听证程序,规避因审计罚款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行政争议,以维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共同点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审计执法的法定程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审计执法的普遍适用程序,只要是审计机关实施了审计事项,则都要执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审计听证则是审计罚款达到一定标准时才启用该程序。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在审计执法中与被审计单位的一种法定沟通形式。前者着重于审计情况的核实与沟通;后者则侧重于九审计罚款处理意见的沟通。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个人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由国家 法律 设定的行政救济帮助途径。

(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计听证都是为了促进审计机关公正执法的需要,它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罚上的两次交换意见,体现了协商精神,可以避免审计行政争议,防止审计复议和诉讼的败诉,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审计执法行政权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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