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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07-22 01:20:12
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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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已经有两个多月了,这期间,审计署先后下发了修订后《审计法》的宣传提纲和贯彻落实意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地 学习 ,对修订后《审计法》的主要 内容 和精神实质有了基本把握和理解。《审计法》修订内容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把握修订后的《审计法》,做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准备和衔接工作, 中国 审计报从今天开始连续刊出《审计法修订系列解读》,就《审计法》修订的相关重点内容,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具体包括:审计法修订的时间效力、审计机关的职责调整(上、下)、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审计程序的新规定、审计执法的 法律 依据和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敬请广大审计人员关注和学习。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范在什么地域和时间内,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在《审计法》修订内容的效力问题上,引起大家疑问的主要是时间效力问题。这里需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修订后《审计法》的生效时间 与《审计法》修订内容不一致法规的废止时间

《审计法》修订 内容 不具有 法律 上的溯及力 各级审计机关在正确理解修订后《审计法》效力 问题 的基础上,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宣传提纲》(审法发〔2006〕17号)和《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的要求,做好《审计法》修订内容施行前后的衔接工作。

由于《审计法》修订内容的生效时间在6月1日,处于审计项目计划年度的中间,有些审计项目的实施可能会跨越6月1日,必然涉及到新旧《审计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目前尚未实施,但将在2006年6月1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6月1日后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原《审计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严格区别财政收支审计项目和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在审计通知书中应有所体现,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再按照修订后《审计法》的要求,分别在审计决定书中列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不同救济途径。

此外,各级审计机关还应当对与《审计法》修订内容相冲突的审计法规及时清理和修订。目前,审计署正在根据《审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研究 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下一步还将对相关审计准则作出修订。各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派出机构,也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对相关审计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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