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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银行法关于会计和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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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银行法关于会计和审计的规定
时间:2013-12-18 15:29:42     小编:

一、三部法律关于会计的规定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会计的规定

该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 金融 机构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 社会 公众会计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关于会计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前关于会计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关于会计规定的修改

修正案将原法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修正案将原法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关于会计的规定

1.《商业银行法》修改前关于会计的规定

2.《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关于 会计 规定的修改

修正案将原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依照 法律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修正案将原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 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修正案将原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修正案将原法第七十四条修改后,删除了关于会计的 内容 。

修正案增加一条,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增加一条,其中规定,商业银行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部法律关于审计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只有第三十三条是有关审计的规定,该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 金融 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前后都没有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规定,原法及修正案中只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审计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修改前有二条涉及审计,即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之一为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原法关于审计的规定没有作出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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