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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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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主要变化
时间:2013-12-18 15:31:31     小编:

一、关于验资定义和验资各方的责任

2.验资各方的责任。新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需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原公告在“一般原则”和“验资报告”中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之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对出资者出资责任的规定,而且在“总则”中即明确指出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更有强调意味。新公告还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在实务中,很多验资诉讼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缺乏责任感引起的,但也有些是因为 社会 公众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应负责任所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阶”的情况也很多。新公告明确了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既有利于规范验资工作,又能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3.验资原则。面对日益增加的验资风险,新公告在原公告“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关于审验范围与程序

1.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及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新公告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个内容是原公告所没有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视作管理当局声明,被审验单位应对其编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使被审验单位明确其应负责任。新公告第九条还提出了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指出被要求建账的是“依法应当建立会计帐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增加“依法”二字不仅使表述更加严谨,也更符合验资实务中的某些情况。

2.审验范围。新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新公告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详细,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3.审验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为出具验资报告提供合理基础。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审验程序,如审验货币出资时,应向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发函询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审验实物出资时,应观察、监盘实物。这些新规定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收集审验证据,防范验资风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告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4.审验产权转移手续。新公告指出,当出资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依法办理。若国家规定了办理期限,但在验资 时尚 未办妥,注册会计师还应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这些新规定充分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验资原则,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出资者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5.验资关注事项。新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分期出资或变更资本,注册会计师在审验时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若被审验单位以前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验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如追加审验程序或解陈业务约定等。

6.利用专家的工作。原公告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工作结果负责,而新公告将其修订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这一修订更准确地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应负的审验责任。

三、关于验资报告

1.合理保证。在我国现阶段, 社会 公众对验资的期望过高且不切实际,误认为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只要经过注册 会计 师审验,就不再存在任何错误或舞弊。因而,少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讲”,却使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成了“替罪羊”。为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 发展 ,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只能合理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

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3.验资意见。实务中,出资者分期出资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新公告第二十条专门规定,“如果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这样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几种情况。与原公告不同,新公告在此部分增加了因出资者的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况,同时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解除业务约定,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行验资业务时有据可依,而不会因此违约。

5.验资报告的用途。原公告并未指明验资报告的用途。新公告明确规定,验资报告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明确验资报告的用途有助于分清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新公告明确了验资各方的责任,有利于严格审验程序,降低验资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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