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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风险与职业责任承担之研究(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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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风险与职业责任承担之研究(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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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应承担其应有的会计责任,降低被审计单位的舞弊风险

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是CPA审计的原料,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会计舞弊。我国应借鉴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加大企业管理者的会计报表责任,必须对提供审计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保证。增加处罚力度,对企业舞弊行为应处罚到责任人。

4 政府必须真正重视审计意见,对CPA出具“不干净”审计意见的企业,应借助政府延伸审计手段予以查实政府的延伸审计手段与CPA审计应广泛结合,从深度、广度上抑制企业的会计舞弊行为。由于政府监督在CPA审计基础上,使CPA的工作结果得到重视和利用,反过来促使CPA执业更加谨慎,从而提高CPA职业道德水准。

(二)使CPA承担起其应承担的职业责任

1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

建议由各政府部门和“注协”共同组建一个“监管机构”对CPA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并赋予该机构具有政府延伸审计手段。根据其抽查结果建立CPA诚信档案、CPA品牌,对严重违规者应取消其终生从业资格。

2 尽快建立CPA作为市场主体的违规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机制

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将民事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写入法律,并与《民法》、《刑法》有很好的衔接,这将大大增加CPA的违规责任。由于CPA执业的专业性强,追究CPA职业责任还需要建立专业认责机构,对CPA执业过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界定。

3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明确CPA对影响财务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具有“揭示机制”,增加“有错推定”假设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舞弊嫌疑,CPA无法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时或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企业不满意又委托下家时,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的重大会计问题报送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注协”。

主要参考文献:

刘燕,2004,《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

孙坤,2005,《独立审计质量保证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李若山,2003,《CPA:经济警察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马贤明、郑朝晖,2005,《会计谜局。解》,大连出版社。

李爽、吴溪,2002,《审计失败与证券审计市场监管———基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公告的思》,《会计研究》第2期。

叶雪芳,2004,“文化传统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影响”,《中国审计》第20期。

冯均科,2004,《审计关系契约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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