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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在科龙事件中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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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在科龙事件中的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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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科龙重大财务造假行为曝光后,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德勤 会计 师事务所难辞其咎。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德勤在科龙审计中的失败,德勤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成为近年来 社会 各界关注的焦点。我们必须理性地 分析 德勤未能发现科龙的财务造假行为的原因,是因为审计的固有局限还是由于德勤审计未尽职,违反 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审计失误,造成审计失败。以我国现行 法律 法规和审计准则为依据,以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为标准,通过对德勤“科龙门”一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德勤的确存在一系列的执业过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德勤,科龙,审计失败,审计责任

Abstract

Afte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rious financial fraud of Kelon Electric Appliance Company Limited(“Kelon”), it is hard for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DTT”) to exempt from the challenge of negligence as the auditor of Kelon. When Kelon is involved to the serious fraud? What is the reason causing the audit failue? The society also pays attention on the DTT’s responsibility. We must identify the nature of the failure. Is it due to the auditing’s inherent risk or the negligence of DTT? According to the Chinese current law and regulations, auditors should provide the service in reasonable professional skepticism. We should find some negligence in the work of DTT for Kelon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DTT should accept the consequence for its audit failure.

Key words: Deloitte, Kelon, Audit failure, Audit responsibility

目录

一、引言 1

二、审计社会角色的转变 1

三、德勤-科龙案例 3

(一) 科龙公司简介 3

(二)德勤-科龙案情回顾 3

四、德勤-科龙案例分析 5

(一)科龙审计失败案中的主要 问题 5

(二)审计失败的原因 6

1. 经济 动因: 企业 追求利润 7

2.法律环境动因:中国制度宽松,对待四大的超国民待遇,造成违规成本极低 8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分析 8

1.分析标准 8

2.具体分析德勤在2002至2004年为科龙出具的审计报告 9

3.德勤与其他三大的比较 13

(四)德勤的法律责任 14

1.行政责任 14

2.民事责任 14

五、德勤科龙案例的启示和防治措施 15

(一)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 15

(二)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16

六、结论 17

资料来源和 参考 文献 18

一、引言

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科龙案件”和格林柯尔系的立案调查,科龙在2002年至2004年间的重大财务造假问题渐渐公诸于众,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此期间为科龙提供审计服务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却出具了两份保留意见和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并未揭示出科龙的假造行为。究竟是由于审计业务内在固有的局限,使得审计不可能揭示出所有财务造假;还是因为德勤违反审计准则存在执业过失,造成审计失败,这在社会民众、会计业界与德勤之间产生了众多争议。

目前 证监会的最终处罚决定尚未出台,德勤一方以此为由三缄其口,而众多主张追究德勤责任的更多的是主观判定德勤存在失误,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对德勤审计科龙一案进行全面的评析,公正地判断德勤在科龙案中的责任,为了防止将来再次出现此类审计失败寻找防治措施。

二、审计社会角色的转变

在审计 发展 初期,审计师被赋予“警犬”的功能。审计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方式,就在当时承担起了监督检查的职能。由于初期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相对简单,信息量不大,因此,查错防弊成为审计的目标,审计师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履行查错防弊的职能。

随着经济现实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审计师开始被定位为“看门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量骤然增加,信息也越来越复杂。于是,审计是在实务中对财务报表实施在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抽样审计,通过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来确定审计资源。有重点有目标的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论符合一定可靠性水平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但这种抽样审计的方式仍会给审计师带来很高的风险。可以看到,此时审计师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委托方向已知第三者延伸,包括众多的股东以及企业的债权人和许多的利益相关者。因而,审计师否定了自己“警犬”的角色,强调只是“看门人”,仅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不对查找帐簿中的错误与舞弊负责。

但是20世纪后,审计师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与以往有显著不同。在高风险的 现代 社会里,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管理当局舞弊破产倒闭的事件大量出现,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由此对审计师形成了日渐增长的期望。社会公众不仅要求他们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还要求他们查找重大的错误与舞弊,而且一旦出现信息使用人因信息不当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审计师必须承担足够的风险,对信息使用人做出相应的赔偿。这种期望给法庭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促使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第三者。毫无疑问,仅仅履行“看门人”的职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审计的要求,审计师需要承担起“信息风险的降低与分摊”的责任。

现代审计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审计是使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然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营业风险,由于经济上或营业上的原因而导致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大量相关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但是判断营业风险的信息又不正确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信息风险。

在风险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里,审计以何种方式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在审计可能受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成本,审计实践,以及外在的审计环境,甚至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等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这就是所说的审计的固有局限,并非审计师之力可以改变。审计师实际上无论多么勤勉尽职,也无法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数据绝对真实公允。虽然审计师的定位不能迎合人民的主观愿望,但是,如果审计师不能像使用者提供有助于降低风险的信息,不能查找出重大错误与舞弊,不能因审计信息使用者因信息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审计师这一职业最终将丧失存在的空间。

本文之所以选择“科龙案件”来分析,是为了通过此次审计失败案件分析观察为科龙提供审计服务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是否在其中扮演了“信息风险降低者” 的角色,是如德勤自我辩护的由于“审计的固有局限”的制约,还是德勤本身违反了审计准则,甚至更严重的涉嫌舞弊呢?对于现在的整个市场而言,四大之一出具的审计报告使得一个上市公司能够摘星脱帽,这本来是一个神话,然而却爆出了重大财务造假,科龙门案件可以说是给所有的人,股东、债权人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敲响了警钟。

随着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德勤究竟在这次的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是否对此次事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德勤-科龙事件的来龙去脉……

三、德勤-科龙案例

(一) 科龙公司简介

“科龙”是中国驰名商标,涵盖空调、冰箱、冷柜、小家电等多个产品系列 。 证券简称:科龙电器

公司名称: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从梦

总经理:汤业国

注册资本:99200.6563万元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产品内、外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运输自营产品。

(二)德勤-科龙案情回顾 2003年3月28日,德勤为ST科龙2002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科龙当年的年报中,通过高达3.5亿元的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转回,实现净利润2亿多元。德勤对该份年报出具保留意见主要理由是不能确定年初科龙公司及合并的净资产是否真实,未取得科龙公司联营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认为应当调减科龙1亿元的净利润(其中包括转回的25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即使是调减后科龙仍然盈利,时任科龙公司董事长的顾雏军同意调帐,调减后科龙2002年的净利润是1亿元。由于科龙在2000年和2001年都是巨亏,2002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公布盈利,按照当时证监会的规定就可以免于退市,并脱掉ST的帽子。此前安达信曾给出过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1年年末科龙整体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 2002年给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得有些牵强。 2005年4月28日,德勤对科龙2004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未能确认两家客户达5.76亿元的应收账款,未能确定是否应对销售退回计提准备。科龙当年的财务报表称亏损6400万元。

2005年5月科龙危机爆发,随后德勤宣布不再担任科龙的审计机构。但它此前为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2002年和2004年年报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没有撤回,也没有要求公司进行财报重述。既然科龙被证实有重大错报事实,德勤显然难以免责。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005年底,证监会对德勤的调查基本完成,基本认定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2006年3月29日,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首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德勤赔偿因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随后,来自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宣布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法律服务,矛头直指德勤。

2006年4月,证监会召开了处罚德勤的听证会。迄今为止,证监会尚未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7月最新消息称,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起责任人员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决定,对科龙电器处以60万元罚款,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并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德勤-科龙案例分析

(一)科龙审计失败案中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1. 德勤对科龙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德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 方法 和审计程序均不合理。

2. 德勤在存货抽盘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盘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存货监盘也是一项重要的审计程序,如果进行账实相符核查,科龙虚增的主营业务利润其实并不难发现。

3. 德勤在对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程序不充分,函证方法不当;收入的确认应该以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一般来说仅以”出库开票”确认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德勤对科龙电器2003年度审计时,就存货已出库未开票项目向四家客户所发的询证函中,客户仅对询证函的首页盖章确认,但该首页没有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因此,调查人员认为该类询证函的回函结果不能满足发函的目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就不应确认为收入。未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科龙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体现出德勤未能恰当地解释和 应用 会计准则,同时这也说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较敏感的“销售退回”这一块,德勤也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科龙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销售退回大做文章,转移资产,虚增利润,这也是德勤所不能回避的错误。 德勤审计科龙电器分公司时,没有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

4. 德勤事务所未就科龙电器2003年度确认对合肥维希的销售收入30,484万元事项对其出具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更正或相关处理。另外,其200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金额错误。

(二)审计失败的原因

审计活动是一个系统过程,会受到环境因素的 影响 。审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审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亦是审计成败的决定因素。其中,独立审计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舞弊行为的一道重要关卡。拥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没有把好这道关,反而深陷”科龙门”,下面就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看看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德勤的审计失败。

1.经济动因:企业追求利润

德勤从普华永道手中接过这个烫手山芋, 自然 是商业利益驱使。 审计市场日益激烈而残酷的垄断竞争已经严重威胁了审计职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独立性,因而审计失败在所难免(为了保留或者取悦客户而违反独立性导致审计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今年中外重大审计失败案例莫不是与此相关)。

从 理论 上来说,审计制度的安排目的在于保证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审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这是其中的关键。审计师与被审计对象之间不能够存在经济利益,组织关系上的关联关系。正因为如此,独立性一直被视为审计的本质特征和灵魂。

但是,理论上的“超然独立”并不能保证实践中的“独立”。发生在审计实务中的近半数的审计失败案件都与独立性问题密不可分。实践中,被审计对象(经营者)往往决定着是否聘请哪个审计师,审计公费的高低,审计和保证业务的项目结构,因此,审计师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实际上是具有相关性的,审计师无法摆脱利益关系保持真正的超然独立。

美国审计总署GAO(2003)针对美国审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和竞争的 研究 报告指出,虽然大型公众公司一般不会由于价格因素而变更审计师,但是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揽客行为却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有必要持续地提供竞争性价格以留住其客户。

2.法律环境动因:中国制度宽松,对待四大的超国民待遇,造成违规成本极低

近两年一连串的诉讼,使得“科龙”的名气越诉越大,德勤也毫不逊色。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指责。 国内违规成本低,也是“四大”频频出事的重要原因。从2001年的郑百文到锦州港,以及2005年的京东方等四大的审计问题频现。在美国一旦出现会计审计问题,有关监管机构按法规进行严惩,股民也利用法律武器讨回损失。上世纪80年代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使卷入其中的普华永道支付了1亿多美元的赔偿。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遭到起诉的案例很少。我国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裁决和处理,偏重于行政处罚。此外,投资者的法律索赔成本十分高昂。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称审计师为“经济警察”,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可能无法获得能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现在许多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主要因为上市公司能够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饭碗。而且,道德审判意识不强且违规成本又低,因而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对于造假企业,审计师仍有可能铤而走险。

(三)德勤的审计责任 分析

1.分析标准

德勤的工作人员曾向记者表示:“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某些固有的局限性,同时某些重大错报的情况未能被察觉,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当这些是由于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 的确,审计存在其内在的局限。 现代 公司审计最重要的职能是 经济 鉴证职能,即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是否真实而公允,而不能要求审计揭露公司所有的财务舞弊, 社会 不能将财务报表上任何造假行为都归责于提供审计的 会计 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容许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的固有局限为借口,在未履行审计人员应尽的义务与职责的情形下,推卸其在审计失误中的责任,否则审计的局限将成为一切审计失误的“避风港”。

德勤的全球CEO白礼德(William G.Parrett) 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科龙的不法行为是“串通舞弊”,德勤也是“受害者”。所谓的“串通舞弊”,是指“一伙人,可能是公司内部,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人,联合起来欺骗股东,也包括欺骗审计师”。在科龙的事件中,真实的信息向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隐瞒,提供给审计师的数据,是伪造的数据。白礼德说,科龙事件中股东被骗了,德勤 中国 也被欺骗了,也是受害者。针对公众对德勤“失职”的疑问,白礼德认为,人们不能期望会计师事务所彻底“防患于未然”,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降低舞弊的数量,但不能杜绝舞弊。

德勤是否可以因“串通舞弊”而免责?国际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相关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础上,恰当地编制审计计划,合理制定和实施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的错误与舞弊的审计程序。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还强调,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应当了解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交易、事项、程序和惯例。客户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师免除审计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计师已勤勉尽责,没有发现客户造假;二是已在审计报告中揭示客户财务违规迹象或事实。从大多数审计失败的案例来看,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尽管在造假成风的资本市场中,审计师很难独善其身。但事实上,很多客户的造假手段十分低级明显,审计师很难证明自己已尽职而没有发现造假。

本文认为,就科龙事件而言,德勤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科龙的相关内部控制程序和会计制度进行充分了解;是否保持了注册会计师应尽的“合理的职业谨慎”;是否实施了有助于发现财务舞弊的审计程序是判断其是否负有审计责任的主要因素。

2.具体分析德勤在2002至2004年为科龙出具的审计报告 德勤:“前任审计师安达信所出具报告的形式与 内容 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判断而做出的。在我们就200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我们确认安达信就2001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范围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的审计报告是恰当的。”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要判断德勤出具的2002年审计报告是否合适,关键在于认定德勤未能确认科龙2002年初净资产是否可能产生非常重大和广泛影响,以至于无法对报表发表意见。 其实,管理层要想操控利润,实在是太轻松了。他们只是运用会计手法产生盈亏,利用盈余手法操纵利润。你尽可以在年度之间调节盈亏,但总量你无法改变,除非你直接造假,那就不是盈余管理了,而是财务欺诈。而事实上,盈余管理与财务欺诈并没有明显界限,以恶意计提减值准备为例,其实质也是一种财务欺诈。所谓的“舞弊”有三个特点:有意识的行为,欺诈性手段和非法利益。从这三点来看,显然科龙都满足了,也就是说科龙涉及财务舞弊。可为什么德勤就是没有发现呢?是科龙的造假水平高超?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科龙无非是通过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的减少和各项准备的转回来虚增利润从而达到扭亏的,显然德勤认为02年度5.7亿元转回是合理的,但事实很可能不是这样的,德勤显然是不谨慎的,仅就与高风险客户甚至有超级巨骗之名的管理层打交道,德勤也许高估了自己的能力。

看来德勤对科龙2002年年报出具保留意见的内容不仅只是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

(2)2003年的审计报告

既然科龙公司2002年的期初余额未能确定,那么在此基础上通过科龙会计人员 计算 出的2003年期初余额显然也不应该得到德勤认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勤应在此种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科龙未能提示科龙的潜在重大错报风险,存在审计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七条“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之一。而德勤2003年对科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2003年度的现金流量是公允的。然而从上述调查报告来看,科龙电器的现金流量表显然存在大量的问题。即使是2002年和2004年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勤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也均与科龙的现金流无关。

其实,证监会在请毕马威重新调查科龙的审计报告时,毕马威也只是涉及科龙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的重大现金流向问题,仅仅要求这些科龙公司设立了账户的相关银行,重新打印了调查期间内的全部银行对账单,由毕马威来核对。现金流向毫无疑问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德勤为何如此不专业,连续三年都没有发现科龙现金流量的问题呢?本文认为,这显然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执业操守问题,从这点看来,德勤涉嫌舞弊的可能性又上升了。

(3)2004年的审计报告 “贵公司2004年度已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共计人民币843,640万元,包括对中国境内两家客户的产品销售收入人民币57,600万元,其中人民币42,700万元发生于2004年12月。以上其中一家新客户2004年12月确认了人民币29,7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我们未能从这两家客户取得直接的回函确认,我们也未能确定与这一新客户的交易的真实性。”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审计报告

可以看到德勤对科龙2004年5.76亿元收入确认出具了保留意见,但科龙管理层却对此不认可,并在同一份年报 中作出如下解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应审计师要求提供了销售合同、出库单及市场分析等文件,按本公司惯例及行业销售习惯,董事会认为对该等客户的销售并无风险和差错,此模式之销售在过往年度亦得到认可,所以董事会并不理解上述判断。由于该项销售属于赊销性质,公司给予客户的赊账信用期为6个月,大部份应收账款于2004年财务报表编制 时尚 未到期。在账款逐步到期及回收后,整个销售过程完结,从而可以最终确认该笔销售及其相关应收帐款于2004年12月31日人民币5.7亿元的真实性,相应地审计师有限制的保留意见亦可消除。”

这说明科龙过往年度也犯过类似错误,但德勤却认可了,德勤以前没有发现科龙虚构或提前确认收入事实,在2004年报审计时已发现这一事实,但也没有要求科龙对此进行追溯调整,而且顾雏军先后挪用、侵占科龙资金34.85亿元,德勤竟然也没有查觉,在巨额资金被占用时,会非常明显表现为货币资金、预付账款等科目存在异常,而事实上,科龙在这两个科目上确实存在严重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德勤在对科龙整个审计过程中,的确存在着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到合理的职业谨慎甚至让公众对德勤产生怀疑。德勤辩称:已依据适用的审计准则恰当执行了对200

2、2003和2004财年的审计。在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某些固有的局限性同时某些重大错报的情况未能被察觉,都是可以理解的,尤其当这些是由于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 要核实科龙的收入是否真实并不难,我们相信德勤也一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可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背常识的现象呢?银广夏、蓝田股份造假也都是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独立审计不可能发现所有的财务舞弊,但德勤在科龙审计中显然没有尽职,科龙存在太多违背常识的现象,其造假手法非常低劣,德勤没有发现“水面上的造假”不但有未尽勤勉尽责之嫌,还有审计合谋之嫌。

3.德勤与其他三大的比较

(四)德勤的 法律 责任

1.行政责任

2007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了处罚德勤的听证会,证监会已经认定了德勤的“罪状”, 意味着,德勤可能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但直到现在仍未有明确的处罚结果。虽然中国证监会最终将对德勤作出什么样的处罚至今还不得而知,但毕马威的调查报告显示,德勤的审计显失公允,没有尽职勤勉,违反了会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造假。

2.民事责任

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是,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德勤因科龙事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正是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从目前看还不具备诉讼条件。另一路径,依据上面提到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如能证明德勤违反该法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以德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2006年4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科龙电器小股东诉德勤案”给出的不予受理的答复把投资者对德勤民事索赔诉讼热情浇灭了。

以上一切的责任分析都是建立在证监会对于德勤开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上,可惜目前仍然没有任何动静……

五、德勤科龙案例的启示和防治措施

(一)重新审视四大会计事务所的权威地位

自从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有的品牌优势、人才优势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占据了国内审计服务的高端市场,业务收入和利润率遥遥领先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资本市场的磨砺赋予了他们极高的品牌价值,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和业务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四大的专业胜任能力是毋庸置疑的。科龙聘请国际“四大”之一的德勤作为审计师,也是基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公信力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内地的业务迅速 发展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陷入财务丑闻的事件也开始出现。一向以质量精湛、执业独立而占据国内高端审计市场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成为被告。

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建立和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诚信制度面前应当“人人平等”,应废除“超国民待遇”的相关文件,完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业务的报备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平等竞争的平台,使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体现。鼓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流、 学习 ,培育会计师事务所的民族品牌,争取机会走出去。同时,有针对性地强化惩戒措施,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2007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即日起取消特定上市公司实施特殊审计的规则,其中也包括给四大带来超国民待遇的“补充审计16号文”。此举虽然并不会对外资所构成影响,外资占据中国大部分高端客户的格局也不会改变,但他终结了外资所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平等竞争成为可能。

也许,很多人认为经过“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其审计报告的公信力更大,更容易取得投资者的信赖,相对“四大”的高收费,上市公司在花高价聘请他们的同时也可以在股价及再融资上得到更高的回报。 可实际上,从锦州港到科龙,我们发现近年来一系列事实证明‘四大’在内地并没有提供与其收费相符的品质。有专业人士担心:“东南亚 金融 危机后,相关组织在 总结 教训时,有一点就是‘四大’在这些国家降低执业标准,在中国这种情况或许正在出现。”

(二)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1.强化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证

财政部的主要责任之一是:“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 企业 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然而在这次的科龙事件中财政部并没有尽到“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2.监管部门失职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作为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证监会完全必要对顾雏军涉嫌多项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监管部门事前防范失职。事实上,2002年以来科龙的经营业绩出现剧烈波动,已经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质疑,现已查实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但它居然能够利用财务数字游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混”了近5年。可以说,科龙是“自我曝光”在前,公众质疑在先,证监会立案调查滞后。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证监会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苗头,进行有效监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反映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监管部门事后沉默。中国证监会早已于2006年4月7日召开了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但至今没有公布听证会的处罚结果。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惯例,中国证监会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也就是2006年6月7日公布处罚结果。从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事件,到顾雏军等人被拘捕,投资者未能及时从相关方面获取案情进展情况,即使案情细节不便披露,对于科龙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也应有个交代。已经“一周年”,中国证监会仍保持沉默,致使投资者对德勤的诉讼迟迟不能得以立案。以“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中注协也只是关注证监会对德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根据德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研究 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很明显,只要证监会不发声音,中注协也不准备拿德勤怎么样。

监管者的作为不力是对其工作的严重不负责任!相比之下,创维事件发生后,香港廉政公署立即发布包括涉案人员、案件主要内容在内的详尽信息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感到目前投资者应有的知情权依然欠缺。

六、结论

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复杂,从本文对科龙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德勤在本案件中不仅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从多方面来看也并没有尽职谨慎。在对科龙的三年年报中出现的重大错误让人不得不怀疑德勤是否涉嫌舞弊。然而德勤却一再的以“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和证监会尚未公布的对德勤的处罚为借口处处为自己免责。显然,德勤对科龙审计失败应该承担审计责任和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次的事件也说明了事务所应该重视审计风险的防范。目前审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求审计师们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事务所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现在等待德勤的不仅仅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有广大投资者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资料来源和 参考 文献

1. GAO, Public Accounting Firms Mandated Study on Consolidation and Competition, 2003.

2. W. A. Wallace, “ 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Audit in Free and Regulated markets”, New York: Touch Ross, 1980. 4. 飞草:《德勤格林柯尔审计失败的分析》,《财会通讯》2005年第10期,20页 6. 刘明辉:《高级审计 理论 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17~21页 8. 张勇:《独立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53页

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1994年 12. 海清,陆媛:《德勤违规基本认定 四年收科龙1320万港元审计费》,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3月23日出版

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www.mof.gov.cn/index.htm

15. 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

16. 和讯网专题:http://topic.news.hexun.com/news/blank_29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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