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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视野下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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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视野下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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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视野下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动物权”的定义及特点,正确认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探索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条件,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动物权;动物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动物权的定义及特点

(一)动物权的定义

动物权的概念是从人类几百年对权利的追求过程中扩展而来,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一般认为,动物权是与人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权利,动物权包括了一切动物所天生拥有的生存、繁衍、得到人类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二)动物权的特点

1.动物权是一种朴素的具有传承性的价值观

我国古代典籍中常有对动物保护的记录。《史纲评要》卷一《三皇五帝纪》有反对茹毛饮血、食肉寝皮的论道;西周《伐崇令》规定了勿动六畜,否则死罪;清代钱大昕所著《十驾斋养心录》中记载了宋高宗下诏禁屠包括鸡鸭在内的一切动物。而我国第一大宗教佛教也有“戒杀放生”、“慈悲为怀”的动物保护思想。可见在我国,动物权是一种长期传承的价值观。

2.动物权具有法律特点

数百年来,以保障动物福利为导向的动物权立法在世界多国开展,《马丁法案》初步将动物权阐述为“生命权”,同时在法理上认为人格权与动物权平等。因此,动物权的法律特点是相对平等性,即动物生存的权利、受人类保护的权利以及不受人类以积极或消极行为残害的权利。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立法上看,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过于保守,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外,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没有形成一个全局性的、系统的法律体系。对于处罚残害动物的行为,手段和程度不明晰,缺乏实际操作性。

而在受人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草案)》中,虽然保护对象扩大到普通动物,但偏于保护和管理宠物动物以及繁杂的程序、无主动物处理方面遭到了人们的诟病。

笔者以为,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缺陷是保护对象狭窄、无大局观、无执行力与操作性。

三、普通动物的法律保护

普通动物是相对于野生动物而言的自然界动物,对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发生的打狗、虐猫等事件严重威胁了普通动物的生存权,因此立法宜将普通动物列入法律的保护之下。

自《马丁法案》颁布后,世界上已有百余部针对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出台,内容逐步扩大、完善。欧美国家是动物保护立法先行者,例如英国《动物法(科学实验程序规定)》、《动物福利法》,美国《人道屠宰法案》、《动物和动物产品法案》。这些法案将各类动物置于平等的法律保护下,体现了法制对动物的人道主义保护和关怀。

我国台湾省及香港地区受欧美法律影响也制定了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严禁残酷对待动物,对动物保护的规定逐步明晰。国际社会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情感、环保意识等因素的影响,逐步建立起了以《生物多样性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保护动物法制体系,这充分体现了动物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的重大议题。

四、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之路

(一)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条件

1.历史文化传统。如上文所述,动物权是一种朴素的传承性价值观,这种文化薪火相传,为动物保护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

2.经济、法制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愈发展法制愈要健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有了经济和法制的基础;

3.群众意愿。近年来,社会频发各类虐待动物事件,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随着群众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相当一部分群众认为应该立法保护动物;

4.国际经验。21世纪是一个开放、交流、合作的时代。对于动物保护立法,我国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适当采用“拿来主义”,有条件地移植国际动物保护先进思想;

5.科学发展观的指引。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大局的指导思想,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是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方法论,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做了政治保障。

(二)我国应该制定怎样的动物权法

1.使动物权与人权相对平等。在西方动物权理论中,人因天赋价值而存在权利,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笔者认为,由于人与动物生理以及社会差异,使得动物与人仅有相对的平等。人权与动物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每一历史阶段只有相对强势者。在自然法则下,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一规律。因此,我国的动物权保护应该相对平等于人权,用人权来保护动物权,使其在自然上、法理上实现平衡。

2.动物权保护范围的扩大

(1)主体。我国的动物保护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特殊动物,而应将普通动物纳入保护范围;

(2)领域。我国的动物保护领域应该逐步扩大,包括家宠、农业、医学、科学等领域都应该纳入动物保护法的监管之下,以防止个别领域内以合法形式残害动物。

参考文献: [2] 顾慈怡、戚诚.对美国动物保护立法实践的评析[J].中国商界,2010,(10).

[3] 刘宁.现状与展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03).wWw.LWlm.cOM

[4] 高雅.浅论动物权[J].法制与社会,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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